专栏名称: 法信
最高法司法观点、裁判规则推送平台;法律人实务技能、实用资讯汇聚平台。“法信”平台互联网版(www.faxin.cn)开放注册中,目前可以免费体验部分权限,全部权限开放时间请关注法信公众号。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新时代检察故事汇】十七岁男孩的“命运单车” ·  昨天  
Kevin在纽约  ·  「美国旅行禁令扩大- ... ·  昨天  
罗翔说刑法  ·  【法大招生】商事犯罪辩护高级研修班 ·  5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法信

以威胁、恐吓手段迫使他人购买商品或服务,该当何罪?

法信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6-06 08:22

正文

法信码

聚焦法律纠纷争点,一站推荐法律依据、匹配案例、权威观点。


导读:一般而言,敲诈勒索罪与强迫交易罪的界限较为清晰,但在认定行为人以威胁、恐吓等方式迫使被害人接受商品或服务的行为时则需要仔细甄别。本期法信小编搜集、整理了此种情形下区分敲诈勒索罪与强迫交易罪的相关素材,将案例、法律、司法观点推送给读者。


法信码 | A6.G3933

敲诈勒索罪与强迫交易罪的界限



人民司法 · 案例

敲诈勒索罪与强迫交易罪主要区别 在于侵害的犯罪客体和手段行为的主观目的上,进一步甄别可从其行为是否存在实质上交易入手 ——金永斌、江求保、李军、蒋新勇敲诈勒索案

案例要旨: 敲诈勒索罪与强迫交易罪在表现形式上存在着许多的相似之处,尤其是行为人以威胁或者恐吓等手段强行完成形式上的商品或服务交易这种交易型犯罪时,需要进一步定性甄别。两罪在立法上被分别规定在了 侵犯财产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两个不同的章节,从构成要件角度,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侵害的犯罪客体和手段行为的主观目的上。对两罪的进一步区分,可以从其行为是否存在实质上交易入手。

案号:(2015)沪二刑终字第1183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5期(总第772期)


【评析】

(一)敲诈勒索罪与强迫交易罪的一般性界定

我国刑法犯罪构成必须坚持主、客观要件相统一,从这一角度可以初步判断敲诈勒索罪与强迫交易罪的以下区别:

(1)两罪被分别规定在了侵犯财产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两个不同的章节,从其规定分类可见其立法本意。 两者侵犯的都是复杂客体,但主要侵犯的客体不同,前罪主要是公私财产权利,其次是他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利益,后罪主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次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这是区分两罪的主要一点。

2)在手段行为上,敲诈勒索罪在立法上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按照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威胁、要挟的内容多种多样,只要是基于索要财产的意图,以损害他人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及其他利益相威胁迫使被害人就范的方式,都可以成为恐吓的内容,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造成被害人心理上的恐惧,因此会无限制地涉及被害人各方面的利益,行为上当然也包括暴力的方法,只是在程度上相对较轻。 强迫交易罪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了以暴力、威胁为手段,从量刑上看是轻罪,因此对其暴力、威胁程度要求以足以使交易相对方产生心理强制而不得已进行交易为限 (区别于抢劫罪中需要使被害人不敢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程度要求)。

(3)在主体方面, 前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后罪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这一点对于本案定性也十分重要。

(4)在主观目的上, 两者都是故意,且为直接故意, 不同的是前罪行为人的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后罪的目的不排除非法占有了高于市场价格的钱款或通过低价而获利,但其根本目的是促使商品或服务交易的实现。


(二)敲诈勒索罪与强迫交易罪的特质性甄别

显然,从构成要件上区分敲诈勒索罪与强迫交易罪是比较容易的,但由于实践中两罪的表现形式上存在着许多的相似之处,尤其是行为人以威胁或者恐吓等手段强行完成形式上商品或服务交换的行为如何定性,需要进一步甄别。

刑事立法者将强迫交易罪设置在刑法分则第三章“扰乱市场秩序罪”一节中,说明其犯罪客体主要是自愿、平等交易的市场秩序,因此行为的交易性是强迫交易罪行为的基本特征。在本案中,存在一个特殊的交易,即安天公司以向船民提供代理签证服务为对价,收取严重超出公平交易价格的费用。对此种交易的界定是本案定性的关键,可以从交易的内容和对价比两个层面来分析。

1.交易内容。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六条列举了强迫交易罪的五种行为表现形式,其中第五种情形是“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然而对于“特定经营活动”的内容则没有进一步的解释,由此导致了该罪在实践中认定的不确定,即其可以被看作是一种兜底条款,在适用过程中应考虑同类性解释。

就强迫交易罪的五种行为表现形式来说,它们的同类项就是市场交易。 一个正常的市场交易应当具备形式合法性的特征。 所谓形式合法性,是指提供的物品、服务应当是行为人为满足他人的正当需求而进行的合法活动。对于通过强迫手段完成的交易行为所涉的物品、服务内容属于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对象,如帮助行贿、贩卖毒品、买卖枪支、卖淫等,即使情节严重,也不构成强迫交易罪,构成犯罪的,应按照所触及的其他罪名定罪处罚。同时, 对合法性的理解也不能过于狭隘,即不能过于重视行为人身份形式的合法性,更要看接受方是否具有接受的正当性。 如在非法摩的拉客案件中,乘客是具有最后一公里的正当需求的。


2.交易的对价比。 在正常的交易活动中,双方给付合理对价是交易的必要条件,如果一方实际给付的价格与合理的价格之间存在差距,则有显失公平的可能。 实践中对差距度的理解也影响着强迫交易罪与他罪的界定,认定必须结合行为人牟取的非法经济利益与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和比例来分析。 如果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特别大,相差比例特别高,就不应当认定为强迫交易罪,而是按照行为人手段所触及的罪名,如抢劫罪或敲诈勒索罪来定罪处罚。

在此情况下,交易不仅失去了公平性,而且失去了交易最基本的对价性质,只是形式上的交易而已。此时行为人已经不是通过交易获取利润, 而是以交易为名凭借暴力、胁迫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财物,这种形式上为牟取暴利的交易行为,实质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已经背离了强迫交易罪设立的宗旨,即维护公平、自由的市场交易秩序。

(摘编自:何仁利、李洁,《交易型犯罪的甄别》,载《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5期(总第772期),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华东政法大学)


法信 · 相关案例

1.以威胁方式迫使被害人以超高价格购买非法渠道取得的商品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葛林波敲诈勒索案

案例要旨: 强迫交易罪与敲诈勒索罪均可表现为以威胁方式迫使他人接受交易或服务,其界限可从“交易”行为的本质进行分析。对于交易不具有合法性或交易价格明显高于合理价格的,不宜认定为强迫交易罪。以威胁方式迫使被害人以超高价购买非法渠道取得的商品的,其商品交易不具备合法性且价格也显著高于合理价位,对此类行为可以敲诈勒索罪进行论处。

案号:(2011)二中刑终字第2174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2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2.在交易手段存在瑕疵的交易行为中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构成强迫交易罪 ——栗松涛等强迫交易案

案例要旨: 强迫交易罪发生在交易过程中,如果是在其他场合强迫他人的不构成强迫交易罪。对于交易的认定,需明确交易的真实性,即需要确实存在交易的行为,对于达成交易行为的手段是否存在瑕疵,均不影响交易的真实性。因此在采用欺骗手段骗得他人进行交易的,在交易过程中使用强迫手段迫使他人给付高价服务费用的,仍然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