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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人领取养老金又有新规定了,很重要!赶紧看!

科尔沁都市报  · 公众号  · 内蒙古  · 2016-12-04 17:17

正文

走南闯北多地就业,社保能否转移接续?近日,人社部印发通知,明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详细回答了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去哪里领取养老保险、如何计算在多地的视同缴费年限、重复领取养老金者如何处理等问题。


△ 人社部官网截图


养老保险领取地视4种情况而定



△ 视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新规


依据此次印发的《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根据4种不同情况,规定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1
养老保险在户籍地的 当地领取


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2
在累计缴费满10年地区领取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3
年限不够 转上一缴满年限地领取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4
多地年限均不够资金归集户籍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如何计算缴费年限有新说法


据介绍,《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在实施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导致部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存在困难。


人社部这次明确,由于各地政策或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不一致等原因,参保人员在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无法按月提供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或提供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无法在转入地计发待遇的,转入地应根据转出地提供的缴费时间记录,结合档案记载将相应年度计为视同缴费年限。



对于重复领取养老保险金实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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