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厚朴养老万仁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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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
7月20日,中办国办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要求从2019年1月1日起,
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
8月20日,国税总局、人社部等五部委联合召开会议,提出在今年12月10日前完成社保费和第一批非税收入职责划转交接工作。
由税收部门统一征收社保意味着征缴力度的强化,作为人力资源密集型的养老服务业,
社保缴费新规对养老机构到底有多大的影响?养老机构如何应对人力成本的上升?接下来我们详细说一说。在说这两个问题之前,我们先得了解一下我国现行的社保缴费制度。
我国目前社保为
“双重征缴”模式,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由劳动保障部门或税务部门,或者两者合作征缴。
我国社保征缴体制由1999年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地区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征收,如北京、上海、天津、深圳、山东、四川等地,部分地区由税务部门全部负责征收,如广东(不含深圳)、浙江、厦门;部分则由社保部门核定缴费数额,由税务部门代为征收,如河北、内蒙、辽宁等省市。
社保缴费基数为个人上年度平均工资。
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是本人工资,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如果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60%,则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如果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缴费。
全国社保缴费费率由国务院规定。
国发【
1997】26号、国发【2005】38号以及后续文件对社保缴费比例,以及个人和企业占比均有所规定,如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比例为工资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工资的8%,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月工资的2%,企业为8%。同时,国务院也在调整缴费比例,如2016年规定2015年底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可以阶段性降至19%。具体缴费比例见表1。
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部分地区自主降低费率,而部分特殊就业群体享有较低的社保费率。部分地区自主降低社保费率,如广东养老保险缴费费率为
13%-14%,厦门为12%,杭州为14%,均较全国低出6-8个百分点。另外,部分特殊就业群体享有较低的社保政策费率,例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低于全国个人和企业合计28%左右的缴费比例。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缴费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2%,而个人缴费比例为4%-8%。
虽然政府规定了社保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但只有很少部分按规定缴纳社保。根据《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
2017》提供数据,2017年只有24.1%的企业按全部工资缴纳社保,而22.9%的企业按最低下限缴纳社保,22.9%的企业按企业自行分档,11.3%的企业按部分工资缴纳。而从趋势上看,社保缴费基数合规的企业比例在近年持续下降,从2015年的38.3%下降至2017年的24.1%。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社会保险缴纳的合规应做到:
全员缴纳社保。即用人单位应为所有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社保。
社保缴纳基数应当是按照工资总额的标准。而工资总额应当是包括加班工资、年终奖、奖金等内容。
换句话说,就是企业缴纳五险必须按照实际收入,而不得按照最低下限基数缴纳。
举个例子,
100人的公司,按照13000元的月平均收入、原来申报的社保基数为6000元计算,公司应交社保费约为26万元,一旦按照员工实际收入交社保费后,社保费升至约56万元,也就是每月公司需多缴纳30万多元。
以行业平均月薪水平
10207元计,在国内一线城市,企业每月平均需要多缴交1539元(若企业之前以最低社保基数缴交社保费)。若以平均月薪水平为标准,并且上下浮动30%作敏感性分析:
1)北京的企业需多缴交636-2533元左右/员工/月
2)上海的企业需要多缴交894-2805元左右员工/月
3)深圳的企业需要多缴交465-1800元左右员工/月
4)广州需要多缴交902-2291元左右员工/月
以北京为例,我们假设一家北京的企业人员规模
100人,按照员工上年实际月均收入1万元,若之前按下限缴纳,则合规足额缴纳社保后,对应企业需补足的成本每月近20万,每年超过200万,人员成本上升约20%。
一般来讲,缴交基数不合规的公司通常是中小型企业,并且可能长期按照社保基数进行缴交,新方案落实后,中小企业,尤其是养老服务企业运营成本的提升显而易见。
以往,企业人员数量和工资总额这两项数据都是由企业向社保局主动进行申报,企业基于节约成本考虑,可能有100人报60人,工资总额一年200万实际报150万,社保局一方面确实无法直接掌握到企业的具体数据,一方面也知道完全合规交保的成本压力非常大,在实际执法中相对是比较宽松的状况,基本按企业上报的数据进行征收。据《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2018》数据,企业缴纳社保基数完全合规的企业只有27.05%。言外之意,超七成企业缴纳社保不合规。
而税务部门的征收能力明显强于社保部门,换言之,税务部门实际上完全能够掌握企业的员工人数和工资总额数据,对税务部门而言,一旦由其负责社保的管理和征收,势必要严格规范社保缴费工作,否则其掌握有详细的税务数据而不按数据进行征收将是一种行政不作为行为,甚至是一种渎职行为。
因此,一旦社保缴费新规正式实施,将对养老服务企业和养老机构产生以下三方面影响:
第一,
社保征管体制改革确会加重养老服务企业社保负担,如果严格执行的话,企业社保负担会上升
50%左右。
第二,
对企业会产生比较大的冲击,企业用工成本大概会上升
7.5%,相当于企业利润会减少8.2%。
第三,
不同行业受到的冲击有所差异,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民营企业受到影响会比较大。本次
“社保转税”对于议价能力较差,且社保缴纳不合规的企业带来的冲击或相对要大,这类企业大多以民企、中小企业为主。不同地域受到的影响也会有所差异,东南沿海影响较大,东南沿海一些省份因为之前征管比较松,实际税负比较低,所以受的影响比较大。
那么,面对
“社保入税”这项政策变化,
本身盈利能力不强的养老机构能做些什么?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是就说,如果双方不再形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常规劳动关系,就可以不用缴纳社保。
所以,这就需要企业对内部用人的机制进行重新设置,构建多种不同的灵活用工模式。也就是我们现在说的
“组织重启”以及“灵活用工”。
据此,我们整理了八种应对方式:
一、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这种用工模式和劳动关系不同,它也属于劳动关系,所以社保还是要缴纳的,但是可以只缴纳工伤,除此之外,但是它还有明确的特点:
1、双方可以随时终止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2、工作时间每天平均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
3、不得约定试用期;
4、工资支付周期不能超过15天;
5、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Tips:主要注意书面约定工作时间。
因为非全日制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工作时间,一旦工作时间没控制好,就会被认定为是全日制用工。
二、劳务用工
这种用工模式有两种情形:
▶一种是不属于劳动者的用工,比如实习生、已经享受养老保险的退休返聘。这种因为身份原因,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可能性较小。
▶还有一种情形就是身份是劳动者,但是双方是个人劳务承包关系。比如公司找着一个下岗员工承包公司绿化。要求他根据领导要求每天定时浇水施肥。
这种情况下,风险较大,一旦没有操作好,符合了劳动关系的三要素,就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Tips:
1、尽量找非劳动者,比如实习生、已享受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
2、不搞公司员工内部承包;
3、不对其进行管理;
4、购买一定保险降低类工伤风险。
三、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虽然不属于劳动关系,但是由于政策原因,特别是
2012年之后,不仅成本很高,风险也大。
从政策上来讲:
1、劳务派遣受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三性限制;
2、比例限制,人数不能超过10%;
3、连带责任;
工伤,离职经济补偿金,虽然法律规定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但是实际上,大多还是实际由用工单位承担。
▶Tips:除了上面几点还要注意:
1、需要找有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
2、确定具体派遣名单签订劳动合同,避免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3、尽量与派遣单位约定“任意退回”的派遣机制。
四、业务外包
所谓外包,是指养老企业将一部分业务发包给有资质的供应商来提供服务。这个过程是以供应商提供的服务为导向,而不针对具体的个人。
比如,有些养老服务企业将餐饮外包,有些大型养老项目将物业服务外包等。
自从劳务派遣被限制,外包业务就如同雨后春笋般出现了。很多劳务派遣公司更是一转身就成了外包供应商。外包的风险就于如果操作不当,容易变成
“假外包真派遣”。
▶Tips:
1、寻找有相应资质的外包提供商(关键看经营范围);
2、不对服务人员进行管理;
3、明确提供服务人员,以便被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五、业务内包
即公司内部分裂出一部分人员,分别成立小微企业,并以小微企业的名义承接企业分配的业务。员工在小微企业内部可以是缴纳社保发放工资的员工,也可以是享受小微分红的合伙人。
目前,全国已有不少园区有政策奖励,即可以帮助企业即合法的解决社保问题,又能降低相应税收成本。
▶Tips:这种情况下,由于是公对公的合作,所以原则上不会有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
但是,由于此种情况需要企业内部组织重启,将涉及员工的劳动关系处理、内部业务职能拆分、组织结构优化等一系列的问题,需要进行缜密的筹划和准备方可实施。
六、提高年终奖额度,降低月基本工资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
》已经颁布,年终奖和工资都涉及个人所得税,都是和劳动者息息相关的。笔者也是劳动者,从企业角度和劳动者权益出发,提高年终奖额度,降低月基本工资,笔者发现确实既可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又可以增加员工到手工资。
举个例子,以笔者所在地为例,月工资
10000元,每月全额缴纳保险的费用为(公积金不会产生影响就不论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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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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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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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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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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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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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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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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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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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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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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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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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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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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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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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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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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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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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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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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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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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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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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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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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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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每月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费用为(起征点以
5000元为例,未计算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10000-1050-5000)×10%-210=285元。
附:起征点为
5000元的新的个税表
员工年到手工资为:(
10000-1050-285)×12=103980元,企业社保成本:2620×12=31440元。
如果月薪
5000元,年终奖6万元,每月全额缴纳保险的费用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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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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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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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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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
|
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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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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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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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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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0.5%
|
0.2%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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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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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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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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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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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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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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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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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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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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