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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非制式枪支案件中“枪支散件”及既遂的认定

刑事备忘录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7-25 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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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 .枪支散件是指能够拼接为枪支,体现用于枪支的专用性和组成枪支的主要性的零部件,如枪托、扳机、枪管等等,而对于螺丝、铆钉、弹簧等可用于其他物品的小部件不能认定为“枪支散件”。

2 .枪支被公安机关查获而尚未卖出的,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的既遂。

【案件索引】

一审: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2015)天刑初字第17号(2015年11月1 1日)

【基本案情】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雷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年初,经被告人陈雷介绍,李虎(已经一审判决)租住在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恒昌小区×单元×××房后,被告人陈雷邀集李虎在该租房内利用互联网做高压气枪枪支零部件生意,被告人陈雷要李虎帮其联系买家和搬运、发送货物。被告人陈雷利用互联网以户名“疯狂之鹰”的QQ及电话与QQ用户名为“星星光亮”“机械手”的刘磊(已经一审判决)、李富超(另案处理)进行联系,之后通过快递物流等方式将100多套高压气枪零部件销售给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的刘磊和李富超,在此过程中,李虎帮助被告人陈雷将高压气枪零部件销售给了刘磊和李富超。刘磊和李富超购买了上述气枪零部件后继续在网上进行销售牟利。2012年3月29日,宁乡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陈雷和李虎的租住处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恒昌家园小区×单元×楼将李虎抓获时,在租房内扣押疑似枪形物7支及大量气枪类枪支零部件和铅弹等。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扣押的枪形物7支中3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非军用枪支结构,认定为枪支;1支认定为制式枪支结构,认定为制式枪支;扣押的枪身、枪管等19类1052件为气枪类枪支零部件;扣押的气枪子弹436粒均为5. 5MM气枪铅弹,扣押的子弹1粒为六四式手枪弹。后经查实,上述扣押的枪支及气枪类枪支零部件和气枪子弹等属于被告人陈雷购进的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非军用枪支2支;枪身、枪管等19类1052件气枪类枪支零部件;气枪铅弹436粒;六四式手枪弹l粒。

2014 年5月4日,被告人陈雷主动到宁乡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主动向宁乡县公安局退缴非法所得1万元。

【裁判结果】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 2015)天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陈雷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二、追缴被告人陈雷违法所得人民币’l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陈雷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伙同他人非法买卖枪支散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应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雷非法买卖枪支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陈雷与李虎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雷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雷非法买卖枪支散件1052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30件为一套枪支散件计,被告人陈雷应当以非法买卖35套枪支散件量刑。此外,被告人陈雷还将100多套高压气枪枪身内部零部件销售给他人。

被告人陈雷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

【案例注解】

一、在涉非制式枪支案件中“枪支散件”的认定

有关涉枪违法犯罪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司法文件中出现了枪支零部件、枪支主要零部件、枪支专用散件、枪支散件等术语。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枪支解释》)出现“枪支散件”概念。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以下简称《鉴定规定》)出现“枪支散件(零部件)”“枪支专用散件(零部件)”概念。《枪支管理法》中出现“枪支的主要零部件”概念。故在涉非制式枪支案件中,如何认定“枪支散件”存在争议。主要有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任何枪支零部件均为《枪支解释》中的“枪支散件”。持该种观点者认为,所谓“枪支散件”对应的是“整支枪”,换言之,组成枪支的任何部分都属于枪支散件。

第二种观点认为,组成枪支的主要的较大零部件才属于“枪支散件”。持该种观点者认为,“买卖枪支罪”之立法目的在于防止枪支的非法流转:而在控制枪支通过零部件方式流转方面,只要将枪支的较大零部件进行控制使可以达到。而且体积较大零部件往往运输、藏匿难度更大,更加易于管控。

第三种观点认为,组成枪支专用的主要零部件才属于“枪支散件”。持该种观点者认为,首先,应当把螺丝、铆钉、弹簧等通用型零件排除在“枪支散件”之外,因为此类零件使用范围广泛,通用性强,易于获取,难以控制。

其次,不能单纯以零件体积大小为标准来确定“枪支散件”。有些枪支零件如击针,虽然体积很小,但却是火药类枪支的核心零件。最后,应当把可有可无的枪支零部件排除在“枪支散件”之外,如枪背带、枪支清洁保养使用的附品、防止枪口异物进入的堵头等。

笔者赞成上述第三种观点。枪支散件首先是能够拼接为枪支的零部件,其次要体现用于枪支的专用性和组成枪支的主要性,如枪托、扳机、枪管、等等,而对于螺丝、铆钉、弹簧等可用于其他物品的小部件不能认定为《枪支解释》中的“枪支散件”。涉及非制式枪支的枪支散件与制式枪支的枪支散件在界定方面应当有所区别,特别是在微小散件方面(虽然《公安部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相关问题的批复》有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的明细表),因为,制式枪支有枪支结构图纸,且如击针簧、击锤簧、扳机簧等都是定制专用的,故可以认定为枪支散件。相比之下,非制式枪支的诸类弹簧都是市场上买的普通弹簧(长的可以剪短),或者用铁丝自制,如果把非制式枪支上一些辅助性、通用性、附属性的零件也解释为“枪支散件”,不符合立法原意。如把买卖60颗可用于制造枪支的普通的螺丝、铆钉、弹簧等同于买卖2成套枪支散件而入罪,明显会导致刑法打击面过宽,不能体现刑法的谦抑性以及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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