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提 “两个松绑”?
一是将数字货币和比特币进行松绑;二是将数字货币和区块链进行松绑。
不要狭隘地把数字货币理解为就是比特币,应该从私人数字货币上升到法定数字货币这样的视野来审视问题。我们应对数字货币进行中国化的定义——这本就是全新领域,不一定要照抄已有说法。从公共经济学的视角来看,也许有助于理解准数字货币和数字货币。
根据哈特穆特•皮希特(1992)的观点,货币服务由“清偿服务”和“核算单位价值稳定化服务”构成,其中“清偿服务”(即广泛清偿性)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而货币的“核算单位价值稳定化服务”具有公共产品属性。
一般而言,私人部门若想成功地提供公共产品,需要具备一系列条件:首先,私人供给的公共产品一般应是准公共产品。其次,准公共产品的规模和范围一般较小,涉及的消费者数量有限。再次,在准公共产品的消费上必须存在排他性技术。最后,也是最为关键的是,私人若想成功地提供公共产品必须要有一系列制度条件来保障。
对照看,私人准数字货币的弱点是显而易见的,比如我们经常会看到因私钥泄露导致数字资产被盗却难以追偿的情况发生;在维持比特币流动性最为关键的比特币交易所层面上,亦未有相关的制度保障(银行体系的存款保险、央行最后贷款人等制度安排),以保障比特币交易、提现和储藏的安全性。2014年2月7日,因遭到网络攻击,世界最大规模的比特币交易所Mt.Gox停止比特币提取业务,引发交易混乱,随后Mt.Gox宣布破产。显然,私人准数字货币不具备提供“清偿服务”和“核算单位价值稳定化服务”等公共产品服务的能力,唯有法定数字货币才能胜任和担当这一角色,唯有法定数字货币才能成为新一代金融基础设施以及未来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石。
对于上述第二个松绑,我是这样理解的。采用传统的分布式架构,就不能进行数字货币的研发工作吗?当然不可能。数字货币原来是密码学的一个分支,远在比特币之前就存在。为什么我们要如此依赖区块链技术?区块链技术是否成熟?能否真正地大规模使用?对此的顾虑有很多,我们为什么一定要将区块链与数字货币互相捆绑?这是一项可选技术,至于怎么使用,却很灵活——这就是一个工具,该怎么用就怎么用,不好用的话放弃也是一种选择。
当然,对我们来说,区块链技术确实具有启发性。在我们进行系统建设的时候,最早怎么可能想到高价值数据不允许修改?这样的理念一定要植入新的系统建设中。传统分布式架构里的共识算法很少考虑异常情况。因为在从原来的专有系统走向开放的过程中,务必要考虑各种受到攻击破坏的可能以及极端异常现象。对此,区块链提供了很多借鉴,比如采用拜占庭协议来处理出现“叛徒”的情况,这是对传统分布式系统的改进,我们可以学习这样的理念,但方法可以多样。
再比如,智能合约对央行数字货币提出更高品质的要求,我认为这是需要考虑的。现有支付产品的使用感已经很好,新的支付工具要具有更好的品质,才能提高对顾客的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