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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税收小知识|我可能是美国税收居民?

诺亚财富  · 公众号  ·  · 2021-06-04 18:50

正文


大家可能都了解,美国素有“万税之国”之称——美国税收居民需要就全球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那如何判断个人是否为美国税收居民呢?一般而言,以下三类人群是美国税收居民或会被认定为美国税收居民:


(1)美国公民

首先,美国公民会被直接视为美国税收居民。

(2)绿卡标准

具有美国合法永久居民身份(即“绿卡”)的外国人享有在美国永久居住或工作的权利,会被认定为美国税收居民。绿卡过期也不一定意味着美国税收居民身份的终结。

(3)实际停留天数标准

一般而言,一个外籍个人即使未持有绿卡,只要本年度在美国达到31天,且根据以下公式计算过往三年在美国累计居留天数达到183天,就可能成为美国税收居民:

本年度在美国停留的全部天数+上年在美停留天数*1/3+再前一年度在美停留天数*1/6。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停留期间属于特殊身份的,例如学生、老师等,其居住在美国的天数可能不算入183天内。具体的特殊情况,我们在此不再进一步展开。


案例分析1

张先生是中国国籍,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且长期居住在中国,但他也持有美国绿卡。根据中国个税法,张先生属于中国税收居民。根据美国税法,张先生也属于美国税收居民。难道张先生应该将全球收入在中国和美国都缴纳个税吗?这样是否会导致双重征税的问题?

接下来,我们将引出“双重税收居民”的概念。对于个人被两个国家同时认定为税收居民的情况,根据中国和美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及议定书,可以根据“加比规则”来确认其税收居民身份,具体是按照以下顺序逐条判断: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住所、国籍。如果无法用加比规则确定单一居民身份的,再由中美双方主管税务当局协商解决。

针对上述张先生案例,张先生在中国拥有永久性住所且长期居住在中国。根据加比规则,可以认为其永久性住所在中国,因此张先生属于中国税收居民。张先生可以与美国税务局进行沟通,主张自己为非美税收居民,在美国按照非美税收居民进行申报。但是反过来说,这个主张也需要考虑对移民的不利影响。


案例分析2

罗先生从事贸易业务,事业经营得如火如荼,这两年更是把业务扩展到美国。罗先生在中国有住所,但是因为公司经营经常需要往返中美之间。他的大女儿在美国求学、就业,并在公司的支持下申请到了美国绿卡。罗太太则为了更好的医疗条件和孩子将来的教育规划,选择赴美生二胎。罗太太在孩子出生后则带娃回到国内生活。那么罗先生一家,谁是美国税收居民呢?



首先,罗太太在美国待产的时间只有3个月,不构成美国税收居民。大女儿取得了美国绿卡且长期在美国工作,属于美国税收居民。罗先生的小儿子在美国出生,拿到出生证,即使已经离开美国多时,也还是美国税收居民。罗先生虽然未持有美国绿卡,因为他经常出入美国,需要根据他实际在美国和中国停留的天数来进行判断税收居民身份。

那么,假如成为美国税收居民,需要个人做什么呢?美国税收居民一般需要在每年4月15日前(由于疫情原因,该日期可能延后),向美国税务局申报其上一纳税年度内全球取得的收入,例如工作获得的工资薪金、提供劳务获得的服务费、股权转让收入、合伙利润分配、出售房产的收入等等。

当然,申报并不等于需要交税,还需要根据个人的婚姻情况、考虑各种调整、扣除、免税、抵免情况,进行一系列的计算,才能明确个人最终需要在美国缴纳的个税。由于美国税制比较复杂,每个人的家庭情况、收入来源和性质也各不相同,需要具体分析。我们建议您在涉及美国税务事项时向专业人士进一步咨询,未雨绸缪,提前进行规划。

作者 | 孙嘉莹(诺亚控股集团高级公共事务与税务总监)

作者 | 耿心怡(诺亚控股集团税务经理)

参考资料:

《中国居民赴美国投资税收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国别投资税收指南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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