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几年,影视行业如火如荼,很多历史题材影视剧都是自真实历史事件改编而来。那么,针对历史题材而创作的作品可以在多大范围内获得著作权保护,或者说,同样的历史题材应给予后来者多大的创作空间,方能平衡私权和公共利益的冲突?这就涉及到著作权保护范围的初步界定——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作品受保护的标准——独创性及作品侵权判定的基本规则——实质性相似原则。本期法信小编围绕上述话题,梳理了相关裁判规则,为
读者研究该问题提供借鉴。
判断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应当从被诉侵权作品作者是否接触过权利人作品、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相似等方面进行
——张晓燕诉雷献和、赵琪、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
1.根据同一历史题材创作的作品中的题材主线、整体线索脉络,是社会共同财富,属于思想范畴,不能为个别人垄断,任何人都有权对此类题材加以利用并创作作品。
2.判断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应当从被诉侵权作品作者是否接触过权利人作品、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相似等方面进行。在判断是否构成实质相似时,应比较作者在作品表达中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是否相同或相似,不应从思想、情感、创意、对象等方面进行比较。
3.按照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保护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即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对创意、素材、公有领域信息、创作形式、必要场景,以及具有唯一性或有限性的表达形式,则不予保护。
案号:(2013)民申字第1049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16批指导性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
权法实施条例》(2013修订)
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
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1.判定是否构成作品侵权,应遵循“实质性相似加接触”的标准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诉湖南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
认定是否侵害著作权,首先要准确界定权利作品内容。在进行作品比对时,应遵循“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判定作品侵权的标准。侵权作品与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同时作品权利人又有证据表明侵权人在此前具备了接触原作品的机会或者已实际接触了原作品,构成侵害作品复制权。
案号:(2014)长中民五初字第00375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2015年度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件
2.凹槽练字板可以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并以“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原则来认定侵权
——陈某诉北京德和晨通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发行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
利用古代碑刻上的书法作品或通用汉字字体为范字编写字帖,能否产生著作权不能一概而论。作者在选择范字基础上附有文字说明从而形成的《三周特效凹槽练字板》,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对其保护的范围应当予以界定。在认定著作权侵权时应运用“接触加实质性相似”原则,被告是否有接触原告作品的可能应当由原告举证,结合著作权登记证书及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案号:(2014)东民初字第01244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18期
3.应该考量两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合理使用来判断利用计算机图形处理软件来复制他人美术作品图案是否构成侵权
——周宁与白山出版社、武汉市江汉区 新起点书店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
利用计算机图形处理软件水平翻转、等比例缩放、调整倾斜角度等手段剪切、粘贴他人美术作品人模图案是否构成侵权,应该重点考量原、被告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合理使用等因素。在此基础上判定侵权与否或侵权程度。
案号:(2010)鄂民三终字第5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