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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着火烧坏公共财物怎么赔偿?居民在小区门口摔伤,谁需担责?

诉讼攻略  · 公众号  ·  · 2024-03-23 09:00

正文

作者:上海二中院

来源:至正研究


涉公共区域纠纷案例与建议

目  录

案例一

开发商行使地下车库经营权是否应受限制?
案例二

业主认为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影响生活,能否要求拆除?

案例三

小区里有噪声污染怎么办?

案例四

底层业主反对加装电梯,加装工程还可以进行吗?

案例五

公共部位能否放置个人物品?

案例六

花盆掉落砸伤车辆,谁来担责?

案例七

小区中树枝或果实掉落砸伤车辆,谁来承担责任?

案例八

高空抛物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九

出租屋着火烧坏公共财物怎么赔偿?

案例十

居民在小区门口摔伤,谁需担责?

案例十一

可否以业主未交物业费为由拒绝业主车辆进入小区?

案例十二

业委会能对业主侵占公共部位的行为提起诉讼吗?

案例十三

小区能否对非产权车位设置梯次租金?

案例九

出租屋着火烧坏公共财物怎么赔偿?

所谓城门失火,殃及池鱼。自家出租屋失火造成楼道内公共财物损失,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等相关方的赔偿责任应当如何认定?当物业服务企业先行对损害部位进行修复后,其垫付的费用是否应全额返还?

【典型案例】

2020年1月5日,某房屋发生火灾,造成该楼层周边居民及公共区域设施遭受烟熏、水渍损失。经查,吴某系该房屋产权人,王某系该房屋承租人,甲公司系该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涉案火灾系王某点燃的香薰蜡烛引燃布艺沙发所致。事故发生后,甲公司先行修复了受损部位,并向法院起诉要 求王某、吴某赔偿其损失。
审理中,各方当事人对于因涉案火灾造成公共区域受损产生的损失金额存在争议。甲公司称其先行支付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135,364元并提供其自行制作的《修复清单》、修理费发票、《工程合同》等证据材料。王某、吴某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认可。法院在审理中,根据王某的申请,向消防救援支队调取了涉案火灾相关材料,其中《火灾直接损失申报统计表》载明,2020年1月5日,甲申报的损失共计131,019元;2020年1月23日,消防救援支队统计的损失共计10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是损害赔偿的范围如何认定。甲公司提供的四份《工程合同》,内容上存在高度雷同,且甲公司认可系事后补签,故上述《工程合同》不足以证明甲公司对涉案火灾受损公共区域实际进行修复的项目内容。甲公司提供的修理费发票中包含购买室内可视门禁系统的费用,但其认可并未全部安装,因此甲公司主张其购买可视门禁系统产生的费用为涉案火灾造成的损失,不予确认。综上,甲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损失。现消防救援部门在涉案火灾发生后对甲公司申报的损失进行了统计,并确认甲公司的损失共计100,000元。在各方均未提供证据推翻该证据证明效力的前提下,依法确认甲公司的损失为100,000元。
本案争议焦点之二是各方责任如何认定。本案中,王某因过失引发火灾造成失火楼层公共区域受损,甲公司作为涉事小区的物业公司,负责服务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维护,其对涉案火灾造成的受损公共区域进行修复,并垫付了相应维修费用。该维修费用系甲公司因涉案火灾产生的损失,王某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吴某对损害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王某抗辩称甲公司存在管理不善,影响火灾救援,导致损失扩大。但消防救援部门提供的《火灾案件信息报表》显示消防车从到场到出水,时间间隔较短,救援使用未受影响。同时,消防救援部门也未认定现场存在延误火灾救援的相关情形,王某未提供充分证据佐证其抗辩意见,故不予采信。

【法治建议】

本案是一起因失火导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其审查重点在于损害赔偿范围的认定以及各方责任的承担。侵权责任遵循“损害填补”原则,赔偿应当以使被损害之物恢复到被侵害之前的状态为限。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相应的损害范围应当由甲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为证明其 损失提供了一定证据,但该证据所反映的情况与本案真实情况并不相符,特别是其中两份证据:《工程合同》系事后补签,无法反映修复工程的真实情况;修理费发票中包含与火灾不具有直接关联性的损失。由此,法院认为甲公司未尽到举证证明责任,故未全部支持其主张。但损害发生系客观事实,消防救援部门出具的《火灾直接损失申报统计表》系第三方对事故作出的认定,该份证据亦有事发后各方提交的相关票据予以印证,对损失范围具有证明效力,在各方未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提供充分反对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以此作为确定损失的依据并无不当。过错侵权的成立需具备四个要件,即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侵权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本案中,王某因过失造成公共区域受损,应承担责任。作为房屋的产权人,吴某对此次火灾的发生不负有监管职责,故不应承担责任。从消防救援部门的救援情况来看,不存在因小区管理不当而造成损害扩大的情况,因此王某要求甲公司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并无依据。

对此,建议如下:

1. 在日常生活中应当时刻保持防火意识,若家中引火物较多,可安装烟雾报警装置,确保在着火的第一时间能够及时处理,避免发生类似事故。

2. 《火灾直接损失申报统计表》是反映火灾损失情况的重要证据,各方应当认真申报损失并提供相应证据,以确保实际损失情况被真实记录。

3. 物业服务企业在对小区公共区域实施相关修复工程时,应当依法依规及时签订合同,不可出现事后补签、虚签等情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 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编写人: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 法院申诉审查及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黄 皓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

李迎昌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潘 喆

案例十

居民在小区门口摔伤,谁需担责?

小区居民在自己小区门口摔倒受伤引发争议。作为小区居民,理应熟悉并清楚小区常规路线的地面状况以确保其自身安全,因自身未尽充分的安全注意义务导致摔倒,应承担主要责任。小区物业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若其疏于履行物业管理职责存在明显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同样 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典型案例】

2020年4月16日,孙某步行经过小区大门时摔倒,经医院诊断为右侧髌骨骨折。同年5月26日,孙某起诉物业公司,要求其赔偿医疗费人民币5,042.3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575元、营养费1,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出院后护理费6,51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对孙某摔倒的时间、地点、过程,摔伤结果、治疗过程以及治疗费用等均无异议,争议在于孙某摔倒的原因究竟是因为小区门口地面不平整,还是因为孙某自己不小心踩到了小区移动门的轨道。
孙某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事发当时小区门口的照片以及两位证人的证言。物业公司虽予以否认,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进行反驳,且其掌握事发当时的监控录像,却称录像因未保存而无法提供,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根据双方当事人庭审所述及相关证据,对孙某的陈述予以采信。但孙某作为该小区居民,理应清楚事发地点的地面状况,以确保其自身安全。孙某自身未尽充分的安全注意义务是其摔倒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
物业公司作为孙某小区的物业管理机构,事发地点为其管理范围,且有数名保安每日在此值班,理应知晓事发地点路面状况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并采取积极措施予以修复,以确保居民人身安全。但物业公司却怠于履行管理职责,且未设置警示牌对来往居民尽到提醒义务,最终导致孙某在此摔倒受伤,其疏于履行物业管理职责存在明显过错,应对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合考量案件情况、各方行为及诉争损害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酌情确定物业公司对孙某的损害后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治建议】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 务,负有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 , 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作为小区居民,在日常生活区域行动应清楚基本情况,确保自身安全。 居民自身未尽充分的安全注意义务导致损害发生的,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而物业公司对小区居民生活区域负有管理义务,对于存在的明显安全隐患,理应采取积极措施予以修复,以确保居民人身安全。 若物业公司怠于履行管理职责,对于类似道路障碍未及时消除,也未设置警示牌对来往居民尽到提醒义务,导致居民在此摔倒受伤的,亦要对其疏于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的过错承担责任。
对此,建议如下:

1. 小区居民应加强对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防护,如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有疏忽或怠于履行职责之处,应善意提醒,积极协商。

2. 物业服务企业应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若未尽到义务则要承担相应责任。

3. 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对其员工法律意识、服务意识等方面的培训,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如发生纠纷,应保留视频、照片等相关证据,以便还原事实。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 , 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 可以单独适用 , 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 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 , 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 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 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 , 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 , 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编写人: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

陈 晋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

曹艳梅

案例八

高空抛物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断发生,轻则损害公共秩序,重则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及公民生命安全。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刑法修正案(十一)设立高空抛物罪。根据相关刑事法律规定,从建筑物或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

【典型案例】

2021年2月,於某在住处将一只装有陶瓷杯碎片等垃圾的塑料袋从厨房窗口扔出,砸伤途经楼下人行通道的蒋某头面部。经鉴定,蒋某右眼角外侧遗留一处瘢痕,大小为2.7cm×(0.1×0.2)cm,右前额部可见一处擦划伤,大小为 0.5cm×0.1cm,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 5.2.5b条规定,其面部瘢痕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於某于同年3月被抓获,到案后陆续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审理期间,於某在亲属帮助下向法院预交人民币6万元用于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於某从建筑物高空抛掷装有尖锐陶瓷碎片的垃圾,致被害人轻微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对於某依法应予处罚。於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预交6万元用于赔偿,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於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不宜适用缓刑,故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及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於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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