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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写意程博士跟我提出一个问题:为什么同靶点生物药可以有那么多家企业都可以做,每家都有专利,但似乎专利保护的力度不大,很容易规避。
这种情况对新药研发的原研厂家和后续厂家在新药开发时的决策有什么影响,还有必要顶着原研专利做生物类似药吗?是不是直接规避就好了?
这是一个灵魂拷问!
看似简单的问题,其实背后折射出了技术、市场、专利、政策等多维度的互联,牵一发动全身!
首先,我们把问题拆解为四个层面的子问题:
同靶点生物药的专利保护是否可以保护整个靶点,排除同靶点的其他药物开发?
为什么同靶点的不同生物药都可以申请专利,这些专利保护范围不大,也不能阻止其他同靶点药物的开发,那么申请专利的意义何在?
既然同靶点生物药的专利保护范围也不大,很容易规避,那么到底是针对同靶点进行专利规避做新药,还是做生物类似药?
他强任他强,清风拂山岗,每一种情况都要根据特性衡量保护范围,不可胡来。
第一个问题是笔者经常遇到的问题。
很多客户咨询专利布局时都希望能将自己发现的新靶点进行保护,并且希望达到尽可能排除其他同靶点药物开发的效果。
目前所谓的新“靶点”或者“靶标”往往是已知的、天然存在的蛋白或者基因,其功能未知或者已知某种功能,但发明人发现针对这些“靶点”的调控会导致一些新的生物学效应,从而赋予了这些“靶点”在治疗某些疾病中新的角色,通过上调或者下调这些靶点来调控机体的某些功能,从而达到治疗疾病的效果。
而调控这些靶点的“工具”往往是抗体、核酸、小分子等不同类型的潜在药物分子。
说到这里就涉及了几大“专利保护定律”:
1.已知的天然蛋白或者基因本身无法用专利保护,可能不满足专利法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或者;
2.专利可以保护调控靶点的“工具”;
3.专利可以保护靶点涉及的新的应用,例如疾病治疗方法或者制药用途。
还有一些例外情况,例如,某些新靶点是基于已知蛋白或基因的人工鉴定的片段,例如抗原肽等,可以通过专利直接保护。
因此,对于新靶点的尽可能排他性保护,可以采用的策略就是通过对该靶点的调控工具或者该靶点的新应用场景进行保护。
此时,保护范围就取决于涉及该靶点的创新性程度。
PD-1靶点最初发现的时候,没有任何人知道针对PD-1抗体可以治疗肿瘤,因此,其在美国和欧洲的授权专利获得了一个比较大的保护范围,几乎保护了整个靶点相关的抗癌抗体药物研发。
1. A method for treatment of a tumor in a patient, comprisingadministering to the patient a pharmaceutically effective amount of an anti-PD-1 monoclonal antibody.
1.一种治疗患者肿瘤的方法, 包括向患者施用药物有效量的抗PD-1单克隆抗体。
欧洲同族专利EP1537878B1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Use of an anti-PD-1 antibody which inhibits the immunosuppressive signal of PD-1 for the manufacture of a medicament for cancer treatment.
1.一种抑制PD-1免疫抑制信号的抗PD-1抗体在制备治疗癌症的药物中的用途。
这种底层专利为O药的攻城略地,打下了汗马功劳,在这些底层专利的保护之下,K药的拥有者默沙东、罗氏、阿斯利康等巨头纷纷认栽,向BMS和小野制药支付授权费。
针对全新靶点或者全新机制,想获得较大的专利保护范围,就免不了采用一些功能性描述的方式,例如:拮抗XXX靶点的抗体
(拮抗剂)
,或者结合XX表位的抗体等。
然而,需要提醒的是,根据目前的趋势,这种针对靶点间接全面保护的方式,也越来越难以获得更大的保护范围,各国对于这类专利保护范围的整体趋势正在收紧。
例如PCSK9抗体的专利诉讼,直接导致美国修改了专利审查指南。
在安进诉赛诺菲案中,安进的专利试图垄断所有能够结合 PCSK9 特定氨基酸并阻断其与 LDL 受体相互作用的抗体,即涵盖了整个抗体属。
比如,原来授权的US8,829,165B2专利的相关权利要求画风是:
• 一种分离的单株抗体
(monoclonal antibody)
,在与PSCK9结合时,该单株抗体会至少与下列其中之一的残基
(residues)
连结:S153, I154, P155, R194, D238, A239, I369, S372, D374, C375, T377, C378, F379, V380,或氨基酸基因粹取序列第3号
(SEQ ID NO:3)
当中的S381,且其中的单株抗体会阻隔PCSK9与LDL受体的结合。
另一件US8,859,741B2号专利的相关权利要求则是:
• 一种与PCSK9结合的分离单株抗体,其中该单株抗体与PCSK9的一个化学官能基或表位
(epitope)
相结合,其中至少包含237或基因粹取序列第3号的238的残基之一,并且该单株抗体可阻隔PCSK9与LDL受体相结合。
美国法院认为这种过于宽泛的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 112 条关于可实施性的要求,因为安进并未教导科学家如何制造这些潜在的数百万种抗体,从而判决这两件专利无效。
美国专利商标局
(USPTO)
在美国联邦法院作出判决后,甚至修改了抗体专利审查标准,对于抗体授权要求更加具体限定到CDR序列,以确保其得到专利说明书的支持,不能仅仅基于功能特性来定义整个抗体类别。
这类专利保护方式就非常多了,当一个靶点被开发出来之后,不同创新主体围绕这个靶点可以展开一系列的创新,每个创新点都有机会通过专利进行保护。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某个具体的生物药分子,例如抗体等,只能通过专利保护一个有限的范围,而无法像第一层全新机制那样保护一个方向或者系列。
尽管这类同靶点生物药的专利保护
无法完全覆盖整个靶点
,但通过核心专利
(如序列、表位)
与外围专利
(如适应症、制备工艺)
的协同布局,也可形成较强的竞争壁垒。
其他企业需通过结构创新、靶点细分或专利规避设计
(如开发不同表位抗体)
实现同靶点药物的差异化开发。这也就自然过渡到了第二个问题:为什么同靶点可以开发不同的生物药?
这个问题需要从技术、专利、市场三个层面分析。
技术层面
上,针对相同靶点的创新可以分为如下几类:
1、不同生物药的具体结构创新,例如抗体序列不同,单抗与双抗,抗体与ADC,小核酸药物的序列与化学修饰等;
2、作用机制不同,例如针对同一靶点可以是拮抗,也可以激动,同一靶点涉及不同信号转导通路,结合同一靶点的不同部位等;
3、生物药形式不同,例如针对PCSK9靶点的药物可以是抗体,也可以是siRNA。
专利层面
上,即使存在能够阻断整个方向或者领域的底层专利,也不妨碍在某一细分方向或领域上的突破创新获得专利保护。
例如PD-1抗体的底层专利掌握在BMS和小野制药手中,但是默沙东的K药仍然可以通过专利保护其具体的抗体序列。
这种情况在专利领域有个术语叫做“
选择发明
”。
即如果某个领域不存在大范围的底层专利的情况下,针对某些具体生物药分子的专利更是可以通过“专利规避”的方式开发同靶点的其他候选药物。
例如,在我国由于不存在底层的PD-1靶点专利,一度国内掀起了开发PD-1抗体药物的热潮,基本上每一款抗体药物都可以针对性申请保护自己的序列专利。
市场层面,
则对于开发同靶点生物药存在需求分化与商业利益的“双重博弈”。
例如针对同一靶点的药物可以针对不同的适应症进行开发。例如,一种抗体药物可能用于癌症治疗,而另一种可能用于免疫疾病。尽管它们都靶向同一靶点,但作用的疾病和治疗的角度可能有所不同。
随着精准医疗的发展,开发者可以根据个体化特征
(如基因变异、药物代谢等)
设计不同的药物方案,即使是针对同一靶点的药物,也可以针对不同的患者群体。患者群体的异质性催生了差异化市场。
市面上,为了与成功的在先药物对标估值,拥有同靶点药物的Biotech公司更易获得资本青睐,而原研药企为维持股价,也必须在核心靶点上布局“后继产品”,更不用说开发同靶点药物的平均成本远低于全新原研药,并且成功率大大提高。
一言以蔽之,同靶点竞争的本质是技术创新与市场策略的深度融合。技术复杂性为差异化提供了科学基础,而市场驱动则通过需求分化、政策激励和资本介入塑造了竞争格局。只有深入理解这两大根源,企业才能在“内卷”中找准“破局点”,实现从“Me-too”到“Me-better”的跨越。
在生物药领域,即使同靶点的不同药物专利保护范围有限,且无法完全阻止其他企业开发同靶点药物,
申请专利仍然具有重大意义
。其核心价值并非仅在于“全面垄断”,而是通过专利布局实现技术保护、市场独占、商业竞争和研发激励的
多维战略目标
。
对于同靶点的生物药仍然存在me-too,me-better,me-best等不同等级的分别。每一款生物药都有其独有的特点与考量。即使专利保护范围再窄,也能够做到针对分子本身的“绝对保护”。
如果是一款效果不错的大分子生物药,防止不被其生物类似药快速替代是其专利保护的“首要任务”,其次才是围绕周边进行保护范围的扩展,提高竞争对手规避的难度。
例如艾伯维为修美乐布局了二百多项专利,覆盖序列、制剂、给药方案、适应症
(从类风湿性关节炎到葡萄膜炎)
等外围技术。从而使得原研药在核心化合物专利到期后,仍通过专利诉讼延迟美国市场生物类似药上市至2023年,额外获得超200亿美元收入。
前面说过,即使针对相同靶点,由于生物学机制的复杂性,不是任一款生物药都可以成功。而类似修美乐这种已经经过临床,市场考验成功的抗体药物,开发其生物类似药,其成本和风险均远远低于开发另一款同靶点的抗体。
因此,对于修美乐来说,其最大的竞争对手就是其生物类似药,其对于专利布局的最主要作用就是尽可能延长原研药的市场垄断寿命,阻止生物类似药的替代。
说到这里就引出了第四个问题:既然同靶点生物药的专利保护范围也不大,很容易规避,那么到底是针对同靶点进行专利规避做新药,还是做生物类似药?
这个不是一个单纯的专利问题,到底是绕开专利去开发新药,还是直接做生物类似药,其实没有绝对正确的答案,关键要看企业自身的资源、目标市场的竞争格局,以及这个靶点背后隐藏的机会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