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这里我们可以继续追问:道德法则以何种方式呈现无限对象呢?康德的回答是:以定言命令(der kategorische Imperativ)的方式(cf. GMS 4:421)。首先,道德法则对我们呈现为一个命令式。因为人的自由决断不仅受纯粹意志,也受感性冲动的影响,并不必然选择道德法则规定自身,所以道德法则对自由决断就表现为一种应当(Sollen),即带有强制性的命令式(cf. GMS 4:412-13)。然而,自由对自身的强制性,和自然的强制性有着质的不同,后者是排除了“选择的可能性”的机械必然性,而前者则以“选择的可能性”为前提,但这也意味着自由决断不选择道德法则的可能性,或者说,人类自由没有达到自律这一最高环节的可能性,这就是恶的诞生,我们稍后讨论。
进一步地,道德法则对我们呈现为一个定言命令,而非假言命令。假言命令的基本形式是“如果你欲求某个目的,那么你应当采取某种手段”。但当自由尚未从自身给出符合人类自由本性的目的时,一切目的最终只能由自然提供。因此,假言命令的有效性就依赖于主体对某个自然目的的欲求。换言之,遵行假言命令时,自由依然受制于自然,通过追寻目的-手段的链条为自然欲求服务。相反,定言命令的基本形式是“你应当绝对无条件地采取某种行动”(cf. GMS 4:416),因此,它的有效性不依赖于主体对任何自然目的的欲求。这意味着:自由为满足自然欲望而追寻的目的-手段链条终止了,行为作为目的本身被绝对地要求。于是,遵行定言命令时,自由实现了对自然的独立,完全从自身出发引起自然序列。
总之,对人类意识而言,道德法则是通过定言命令、且只能通过定言命令呈现无限对象的,因为,定言命令既预设了我们作为自然存在者的有限性,又要求我们超越这种有限性,以绝对不受自然限制的方式去行动。然而,从定言命令——亦即道德法则呈现无限对象的方式中——我们只能获得无限对象的否定性规定,即,对有限性的超越,而为了获得无限对象的肯定性规定,我们还需进一步考察,由道德法则所呈现的无限对象,具有何种内容。
康德文本中,道德法则的三组公式(Formeln),可以被理解为分别从形式、质料、形式-质料的综合三种角度呈现无限对象的肯定性规定。道德法则的第一组“普遍法则”以及附属的“以自然法则为道德法则的范型(Typik)”的公式(学界通常称为Formula of Universal Law和Formula of the Law of Nature, cf. GMS 4:421; KpV 5:67-71)[⑨],规定了自由主体的行为准则应当具有的形式:即,准则必须同时能作为法则成立。根据康德给出的四个例子,我们发现符合这项要求的准则,必须与一切自由主体(包括自我和他人)的意愿和谐一致,而这些意愿的和谐一致,不仅规定了自由与自由的关系,也通过这种规定,进一步规定了自由与自然的关系,亦即自由应当如何对待作为其寓居之所和运作之地的自然(包括培养自己的所有自然禀赋、促进他人幸福等义务)(cf. GMS 4:421-423)。总之,根据第一组“普遍法则”的公式,无限对象的肯定性规定被展现为:(带有自然基础的)自由主体之间,意愿的和谐一致。更重要的是,这里对准则形式的规定,也是对自由存在者组成的共同体所具有的形式的规定。显然,作为自由存在者共同体的形式规定的“自由与自由的和谐一致”这一理念,无论起源或内容都独立于自然,仅仅基于自由本身,因而和无限主体的本性相匹配。
道德法则的第二组“人是目的”的公式(通常称为Formula of Humanity),规定了自由主体的行为准则应当具有的质料:即,人的自由本性。因为拥有这种自由本性,每个自由主体不应仅仅像自然存在者那样,被当作目的-手段链条中的一环,因而仅仅作为相对的目的,只具有相对的价值。相反,每个自由主体应当同时被当作超越目的-手段链条的绝对目的,从而具有绝对的价值(亦即尊严[Würde])。根据康德所举的四个例子,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由本性,首先充当了一切行为都不能逾越的限定性目的(亦即为完全的义务[vollkommene Pflichten]奠基),而充分发展这一本性、满足它的合理诉求,又进一步导向更积极的、非限定性的目的(亦即为不完全的义务[unvollkommene Pflichten]奠基)(cf. GMS 4:429-430)。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自由把自身规定为绝对目的,作为承载着自由的物质基础、同时是自由运作之所的自然,也获得了全新的评估和规定,亦即它应该得到与这种全新的地位相匹配的尊重、保护、和发展,而不应被随意伤害、毁坏、或抛弃。总之,第二组“人是目的”的公式将无限者的肯定性规定展现为:(带有自然基础的)自由,就是绝对的目的。更重要的是,第二组公式对准则的质料规定,也是对自由存在者组成的共同体所具有的质料(即共同体的每个成员)的规定。显然,作为自由存在者共同体的质料规定的“自由把自身确立为绝对目的”这一理念,无论起源或内容都独立于自然,仅仅基于自由本身,因而和无限主体的本性相匹配。
第三组“目的王国”和“自律”的公式(通常称为Formula of the Kingdom of Ends和Formula of Autonomy),则给出了准则的形式与质料相结合后,所指向的整体:即,按照普遍法则运行的,包含一切作为绝对目的的自由存在者的共同体。其中普遍法则是这个共同体的形式,绝对目的则是它的质料。在这个共同体中,每个自由主体由于自身给出普遍法则的能力,都先天地拥有成为其成员的资格(cf. GMS 4:433),而他们各自拥有的、一切符合法则的目的,也同样被纳入这个共同体中。虽然在道德法则的三组公式中,第一组公式以自然法则为范型,因此非常直观,第二组公式以人为限定性目的,因此最易应用[⑩],但唯有第三组公式,才完整地展现了道德法则所指向的无限对象。
这个无限的对象,在首要的意义上,是一个依照自由给予自身的新秩序而建立的、自由存在者的共同体的理念。自由不仅完全从自身出发,提供了这个共同体的形式和质料,并且给出了形式和质料结合的整体。因此,这个共同体从各个方面,都与无限的主体性相匹配。而当无限主体性选择了这一无限的对象时,自由就得以绝对独立于自然的方式,完全从自身出发规定自身。同时,自由通过对自己的规定,又进一步规定了作为自由之物质基础和运作场所的自然,将以应然形式表达的自由新秩序,加在仅仅是实然的自然秩序之上,按照自由共同体的理念,给出与之相符的自然界的理念[11]。于是,在衍生的意义上,无限的对象,也可以包括与自由存在者共同体相匹配的自然的理念,而当自由依照这一理念出发,重新塑造自然时,它也就完全从自身出发规定自然。
至此,道德法则通过给出无限对象,为自由提供了肯定性的自我规定,回答了“自由应当依从何种原则”这一难题。同时,对道德法则的意识,作为自由的“认识理由”,也证明了自由(尽管只是实践的)实在性。由此,康德通过提出道德法则,同时解决了本文最初指出的、绝对自发性留下的两个难题,为实现绝对自发性的定义对自由的本质规定(即,绝对地从自身出发规定自然),奠定了存在论基础。更重要的是,我们将要看到,道德法则也通过给出无限对象,唤醒了沉沦于自然之中、遗忘了自身自由的自由决断,让人从虚假的自由主体转变为真实的自由主体,让他所居住的世界从虚假的自由世界转化为真实的自由世界,也让他置身其中的虚假的主体间关系,转变为真实的主体间关系。
我们已经证明,自由决断之所以内在地倾向于沉沦和遗忘,是因为仅由它自己创造的所谓自由新世界中,仅仅充斥着量上无穷无尽、质上却同属一类、全部可划归到自爱之名下的自然对象。面对这类单一的对象,自由决断只有“受困于自然”这唯一一种可能性。然而,道德法则所揭示的无限对象,却在质上区别于一切源于自然、因而仅仅是有限的对象,无论按照来源或内容,都完全与自由主体的本性相匹配。因此,似乎道德法则在“受困于自然”之外,为自由决断提供了一种符合自身本性的全新的可能性,即以独立于自然的方式规定自身,并据此反过来重新塑造自然。由此,一个真实的自由世界,似乎向着自由主体完全打开了。
然而我们很快发现,自由决断在道德法则和自爱原则之间,或者说在与之相应的无限对象和有限对象之间,并不能简单地二选一。这是因为:一方面,道德法则源于人的自由本性,由纯粹意志以绝对命令的形式加于自由决断,所以在最深的生存层面,人不可能对道德法则保持“漠然无谓”(in-difference),而必然对它采取两种基本态度中的一种:或者无条件地服从法则,或者拒绝无条件地服从法则;但另一方面,人也天生注定是自然存在者,所以引导他追寻自然对象的自爱原则,只要他活着,就必然永远驱使着他,而不论他对道德法则的态度如何。综上两点可以得出结论:人的自由决断在道德法则与自爱原则之间,不可能只追随一个、遗忘另一个,就好像人能抛弃自己的自由本性或自然本性似的。所以,在一个真实的自由世界中,自由决断在人最深的生存层面的最基本的选择,并不是在两种原则之间二选一,而是对它们进行排序。当自由决断把道德法则排在自爱原则之上,以道德法则为行为的最高规定根据、若道德需要则甘愿牺牲自爱时,它就为自己建立起了善的最高准则,这就是自律。相反,当自由决断把自爱原则排在道德法则之上,以自爱原则为行为的最高规定根据、若自爱需要则不惜舍弃道德时,它就为自己建立起了恶的最高准则,这就是他律[12]。然而,无论自由决断对两种原则如何排序, 这一行动都不能再被追溯回一个在先的自然原因,因而是绝对无条件、完全源于自由本身的[13]。所以,由这一根本的排序行动而来的善与恶、自律与他律的可能性,也就不受自然束缚,而完全由自由给予自身。
总之,在道德法则所开启的真实的自由世界中,人面对的并非无限对象与有限对象的二元对立,以及由此产生的二选一的可能性,而是对两种对象进行不同的排序、以及由此产生的善与恶(或曰自律与他律)的可能性。作为完全由自由给予自身的可能性,善与恶是构成一个真实的自由世界的两种最根本的可能性,是这个世界的本质建构要素(essential constitutive elements)。由于被给予了善与恶的可能性,人这种自由主体,才从前-道德性的(pre-moral)、不能也不必承担道德责任的,变为了道德性的(moral)、能够且应当承担道德责任的。这意味着,人从受困于自然的虚假自由主体,转变成了可以独立规定自身的真实自由主体。
同时,原先作为目的-手段链条中的环节而仅具有相对价值、根据自爱原则仅提供对人有用或无用、令人愉快或痛苦这类可能性的自然对象,当被置入真实的自由世界中时,也会依照自由主体这一绝对目而被重新赋予价值(甚至成为尊严的象征,从而应当被无条件地尊重和保护),并根据与道德法则的关系,被善恶这两种基本可能性赋予道德性的形式(moral forms),从而给出全新的可能性。进一步地,善恶这两种基本的可能性,不仅赋予那些源于自然世界、先前已有的可能性以道德性的形式,甚至还能仅仅基于自由本身、完全从无之中、创造出先前未有、而仅仅属于自由新世界的可能性[14],并且据此重新塑造自然世界。
最后,道德法则的理念以及善恶的可能性,也彻底改变了自由主体间的关系。由于道德法则对自由的揭示,在真实的自由世界中,他人的自由本性是向我完全展现的,就如我的自由本性是向我自己完全展现的那样。[15]自由主体不可能再把彼此仅视为一个自然物,视为自我满足道路上的障碍或助力,而只能首先把彼此视为能承担起道德责任的、具备善与恶的可能性的自由主体。在这些主体之间,不再只有由自爱原则产生的,以利相邀、以力相胁这类可能性,而会出现基于道德法则的,划定权限、提出诉求、承担义务的全新可能性。
严格地说,一旦道德法则为主体打开了真实的自由世界,给予了他善与恶两种最根本的可能性,主体就不可能再跌回原先虚假的自由世界。所以,如果先前提到的虚假自由世界在现实中真的存在过,它也只在人类种族诞生之初和人类个体的童年——即道德意识尚未苏醒时——极为短暂地出现过。而对道德意识已经觉醒的所有主体,这个以沉沦和遗忘为标志的虚假自由世界,只是思想中的一个抽象物,代表了自由的存在论结构中一个片面残缺、已经被克服了的环节。然而,话虽如此,为什么我们当下的世界似乎依旧被沉沦和遗忘统治,为什么无数主体即使认识道德法则后,似乎依旧生活在虚假的自由世界中,一方面受困于自然,沉溺于目的-手段链条不能自拔,另一方面只把他人当手段,对他人的自由本性视而不见?
答案很简单:我们当下看到的沉沦和遗忘,并非真正的沉沦和遗忘,它与其说是尚未听到道德法则召唤的自由决断必然具有的内在倾向,不如说是已经听到道德法则召唤的自由决断对法则的蓄意逃避:主体在最深的生存层面,已把自爱原则置于了道德法则之上,但为了躲避良心的审判和谴责,他不仅要用自爱揣测所有人的动机,妄称自爱是统治人类社会的唯一原则,更要把道德完全消解为文化传统、情感反应、生物进化,一句话,经验和历史的产物。这样的主体不仅否认道德的权威性,更把道德贬斥为自由的威胁和敌人,因为对他们而言,真正的自由就是摆脱任何限制——尤其是道德限制——的无法无天、肆意妄为。
很明显,这种蓄意选择的沉沦与遗忘,就是恶,就是在道德的召唤下假装沉睡、用最精巧的谎言抵抗良知的恶。只要人还是能承担道德责任的自由主体,他就不可能对道德保持中立的态度,所以,一个不在意道德的人,尽管尚未做出恶行,已经在内心最深处选择了恶的准则。康德对恶最成熟深刻的思考,在他的晚期著作《纯然理性限度内的宗教》中才会出现,而本文结尾之所以提及恶,是为了强调恶的可能性与善的可能性一样,都是真实的自由主体、真实的自由世界、真实的主体间关系的本质构成要素。之所以称这三者是真实的,并不是说善已经在它们之中现实化,而是说善可能、也应当在它们之中现实化,但同样地,恶也可能在它们之中现实化。
如果人的自由决断只能选择服从道德法则、而不能选择不服从,那么道德法则就会蜕变为自然法则,自由的行为就会蜕变为机械的事件。这意味着自由决断(人类自由结构的第二个环节)的毁灭,而预设和包含着自由决断的自律(人类自由结构的第三个环节)也将荡然无存。所以,为了尊重和维护自由,我们就必须永远承认和背负起恶的可能性,而不是试图消灭它。反之,一切试图消灭恶的可能性的做法,都是试图消灭自由本身,而这正是超越诸恶之上的、最大的恶。所以对人类自由来说,如果一种善是真正的善,那么它必须既在自身之中包含了恶的可能性,同时又在自我实现的过程中,克服了这一恶的可能性。因此,完全不同于巴门尼德的“存在必然存在,不能不存在”,自律作为人类自由自我建构、自我实现过程的最终完成,也作为最真实、最完整的人类自由,是这样一种存在:它完全可能不存在,却永远应当、也永远能够存在,并在自身之中,既永远包含、同时又克服了自身的反面——亦即他律,自由未能最终完成——的可能性。
(原载《哲学研究》2019年第四期)
* 本文的核心灵感来自黄裕生教授的著作,成文则归功于马寅卯教授、陈德中教授、张伟教授、王齐教授、聂敏里教授、李薇编辑、邓定博士的批评和建议。笔者在此对这些前辈和同仁表示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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