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自1996年起,浦东法院在全国率先推行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由知识产权庭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本文中,作者通过全面梳理1996年至2016年浦东法院审理的364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分析了20多年来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特点、变化及存在的问题等,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原标题:浦东法院知识产权“三合一”先行先试试出了什么?
新闻背景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系统地提出了建立协调开放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体系等8个目标,并提出了15项重点措施,其中第三项措施为:全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三合一”。自1996年起,浦东法院在全国率先推行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由知识产权庭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浦东法院辖区有迪士尼乐园等国际企业,还有上海自贸区和上海科创中心等创新中心,其受理的案件中不乏新型、特殊类型案件。因此,浦东法院对知识产权“三合一”的研究探索更具代表意义。
为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三合一”工作,浦东法院对二十多年来审理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进行了梳理分析,同时对改进和完善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诸多建议。
自1996年实施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三合一”工作以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浦东法院)充分行使审判职能,不断完善审判机制,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本文通过全面梳理1996年至2016年浦东法院审理的364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从犯罪主体、客体、量刑情节、刑罚情况等多个方面进行统计,分析了20多年来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特点、变化及存在的问题等,并提出建议,努力为完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证据标准、促进定罪量刑的规范化提供参考借鉴。
案件受理呈现多种情形
1996年至2016年,浦东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364件。其中,2005年之前,年受理量不到5件;2006年至2009年,年平均受理12件;2010年至2014年,案件数量激增,每年收案均在40件以上,2012年达到69件;之后受理案件数量明显下降,2015年受理14件,2016年受理18件。
从类型看,受理案件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最多,共227件,占案件总数的62.36%;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72件,占19.78%;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件13件,占3.57%;侵犯著作权罪案件24件,占6.59%;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案件为22件,占6.04%;侵犯商业秘密罪所占比重最小,共6件,占1.65%。可见,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以涉商标案件为主,共计312件,占案件总数的85.71%。
从被告人被判处刑罚、量刑情节的情况来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共涉及621个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其中单位45家,自然人576名。45家被告单位均被单处罚金;576名被告人中,被单处罚金的有11人,被判处管制的有2人,被判处拘役的有84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下的有408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71人。在涉案的621个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中,具有自首情节的有170个、具有坦白情节的有449个、具有赔偿与谅解情节的有74个、具有退赃情节的有28个、具有立功情节的有10个、具有前科劣迹的有22个,累犯有4个。
刑事案件具有七大特点
浦东法院经分析发现,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第一个特点是,在犯罪主体方面,被告人年纪普遍较轻,且文化程度偏低,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和其他生存技能。在所统计的576名被告人中,年龄在18岁至30岁的有187人,30岁至50岁的有359人,50岁以上的有30人,其文化程度大多为高中以下。
第二个特点是,这些刑事案件侵犯的客体涉及面广,涉及的大多为国内外知名品牌。在商标类案件中,侵犯的客体涉及多种领域的国内外知名品牌,这主要由于国内外知名品牌具有较高的市场号召力,假冒知名品牌不仅犯罪成本低廉,而且利益空间巨大。
共同犯罪比例较高,少数案件呈现团伙作案模式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第三个特点。在364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属于共同犯罪的有115件,占案件总数的31.59%。犯罪分子在进行生产、销售的每一个环节都有具体明确的分工,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第四个特点是,网络犯罪逐步成为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新形态,违法活动较隐蔽,侦查取证难度较大。网络犯罪新形态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更大的挑战,不但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监管困难,而且网络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较为隐蔽,取证困难。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第五个特点体现在商标类案件的犯罪金额偏高,大多依照正品的市场中间价认定。所受理的商标类案件中,犯罪金额主要集中在100万元以下。由于被告人一般不做账,商品上也无标价,导致销售价格无法查清,案件根据被侵权商品即正品的市场中间价计算犯罪金额。
与此对应,刑事案件还具有罚金到位率高,被告人再犯率低的特点。据统计,浦东法院共计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判处罚金5682.55万元,最低为1000元,最高为1000万元。在被告人被判处缓刑的案件中,罚金到位率达到90%以上。此外,在364件刑事案件中,只有6起是被告人被浦东法院判处刑罚后再次犯罪的情形。
作案手法多样化、案件定性难度增大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第七个特点。随着互联网和科技的发展,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日趋多样化、新颖化,新类型和疑难复杂案件不断出现,在定性问题上容易产生分歧。
案件审理存在四个问题
目前,浦东法院知识产权庭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为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7个罪名,收案范围偏窄,不利于知识产权的全面保护。案件罪状内容为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刑事案件则由刑事审判庭审理,而商标类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也可能会存在竞合。笔者认为,如将侵犯知识产权罪案件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罪等案件统一由知识产权庭审理,有利于该项工作的统筹协调。
此外,因经验缺乏,执法办案机关在知识产权权属的审查以及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行为特征的把握和定性上尚显不足,导致部分指控的内容有误。同时,对于证据的收集、认定、把握上尚无统一的标准,这就导致部分案件证据收集不够全面、证据固定不符合要求。笔者认为,因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办理的专业性较强,需要进一步统一办案思路和证据规格。
犯罪金额的认定争议大,直接影响了定罪量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经营额的确定涉及侵权产品的实际售价、标价和被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格的认定问题。例如侵权产品实际售价的认定、侵权产品标价的认定、网络虚假交易金额的甄别等都成为困扰审判实践的问题。
由于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缺乏可操作的标准,量刑缺乏规范性和量化标准,导致量刑存在一定的不均衡。在商标类案件中,大部分案件的犯罪金额系根据正品价格认定,导致在假冒商品数量和实际货值金额均较小的情况下,对被告人所应处自由刑的法定刑幅度绝大多数为3年至7年,罚金数额也远高于其实际的违法所得。
加大保护提出四点建议
在新形势下,为了继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笔者提出四点建议。
首先要调整受案范围。我国刑法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所涉犯罪行为往往同时侵犯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非法经营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假广告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所涉犯罪行为的性质有些属于不正当竞争,将上述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知识产权庭统一审理,有利于统一该类案件的裁判标准,加大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经过调研,浦东法院出台了《关于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若干规定》,已将上述相关的14个罪名纳入知识产权庭受理的刑事案件范围。
同时,笔者建议,要完善外部协调机制,统一刑事司法标准。加强法院与公安局、检察院的联席会议机制建设,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工作开展。通过与公安局、检察院等相关单位召开研讨会等方式,就知识产权刑事司法工作中的操作规范及相关实体和程序问题达成共识,共同提高刑事司法工作的规范性。
对于犯罪金额问题,笔者建议法院应加强对非法经营数额的调研,严格遵循司法解释关于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顺序的规定进行证据收集和金额认定;公安机关应尽力查证实际销售价格证据,法院以此作为首选计算依据。
第四点建议是加强量刑规范化研究,提高量刑均衡性。法院要加强对既往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实证研究,根据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和刑罚等进行分析,并针对具体案件类型确定详细的量刑规范和罚金适用标准;同时,突出庭审量刑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具体而言,应当加强对量刑信息的调查、加强公诉机关在量刑建议方面的作用、设置独立的量刑辩论程序、加强被害人对量刑过程的参与程度、设立切实有效的被害人参与机制,尽可能将被害人意见纳入量刑过程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倪红霞 叶菊芬 杨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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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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