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建筑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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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解难分的兼营与混合销售

建筑财税  · 公众号  ·  · 2024-04-22 16:00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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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小颖言税、上海税务,度川管理研究部整理发布 转载请注明来源。

导读

增值税兼营行为与混合销售行为的区分一直是实务中的难点,特别是建安企业业务复杂,时常会遇到相关问题,几种特殊情况恰好与建安企业有关,两者如果区分?今天一起来理理。


兼营

纳税人 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举例:

某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同时也向业主提供其他服务,如向业主提供车位租赁、入户维修服务、入户装修服务等业务,是否可认定为混合销售,按照销售服务征税?

答:上述销售行为属于兼营行为,不属于混合销售,该物业公司应分别核算销售应税服务、货物、劳务的销售额。其中 提供车位租赁,按照出租不动产征税;提供维修服务的,按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税、 提供装修服务的,按照建筑服务征税

混合销售

根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四十条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根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2) 的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例: 某汽车美容店提供汽车打蜡服务,伴随车蜡的销售,属于混合销售还是兼营行为?
答:打蜡服务适用生活服务6%税率,车蜡销售适用13%税率,两者属于同一项销售行为,该汽车美容店主体不属于生产批发零售企业,其提供打蜡服务同时销售车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应按生活服务6%的税率核算。
例:某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精装房(装修标准中包含家电、家具等) 一并销售家具家电,应以取得的全部销售收入按照“销售不动产”开具增值税发票。

特殊情况

(一)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第一条 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 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第六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 ,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三)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第六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 ,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那么,为什么需要进行例外的规定?

混合销售中的两种行为,通常是一主一辅,好比红花和绿叶,绿叶随着红花缴税,也是比较合理的。“货物+建筑、安装服务”这种模式,有它的特殊性,就是很难判断出哪个是红花哪个是绿叶,两者在总的销售额中经常会呈现出分庭抗礼的局面。这种情况下,如果税务机关判定销售货物为主,全部按照销售货物13%征税,纳税人负担重,争议很大;如果纳税人通过合同协议来证明是以建筑安装为主,全部按照建筑安装9%征税,税收筹划的空间太大。

所以,折中的办法,就是允许上述混合销售行为,在分别核算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兼营来进行税务处理


度川君学习理解:

1、企业经营既有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又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时候,如果一个公司经营行为涉及到上述两类以上的业务,且 之间并没有从属关系, 可以称之为兼营销售。

2、如果一项销售行为中即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 两者之间又有从属关系 ,通常把它视为混合销售。

3、 “货物+建筑、安装服务”这种模式,有它的特殊性

结论

一般来说,只要是同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的一般都是混合销售,除了与建筑服务有关的三种情形:

(一)建筑企业销售活动板房、钢结构件等 自产货物 的同时提供建筑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而是属于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 一般纳税人销售 自产机器设备 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 外购机器设备 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风险提示

(一)建安企业应避免存在销售活动板房、钢结构件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的行为,却未分开核算的情形,这样需要从高全部按照货物13%的税率来计算销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自产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行为时,应当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避免存在因未分别核算造成需要从高全部按照货物13%的税率来计算销项税额,并且对提供的安装服务也不能够选择简易计税按3%征收率。

(三)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避免 将设备销售额故意混淆为服务销售额进行“筹划”。

举例:

甲企业在电梯采购及安装工程招标中,电梯市场价不含税价是1000万元,安装费不含税价是200万元。乙建安企业外购电梯,安装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正常报价是1000×(1+13%)+200×(1+3%)=1336万元,应交增值税136万元。

如果乙企业为少缴税款,将安装服务价格定高一些,不含税总价不变都是1200,含税报价:500×(1+13%)+700×(1+3%)=565+721=1286(万元),应交增值税8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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