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田凯,国家检察官学院河南分院、河南检察职业学院院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他致力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并运用理论指导检察实践,出版行政公诉领域的第一本专著《行政公诉论》。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最早始于1997年的河南省方城县,当检察机关发现该县独树镇工商所将位于主街道的办公房高值低卖时,检察机关创造性的依据宪法129条“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该行为进行了直接起诉,并且获得了一审生效的胜诉判决。之后,各地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不断出现,尽管严格来讲,这些案件并不能从当时的《民事诉讼法》找到直接的依据。直到2006年,最高法以通知的形式,对全国各地法院受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案件予以叫停。
检察机关是否应当担任公益代表人直接提起公益诉讼?公益代表人和公诉人、法律监督者之间有没有角色的冲突?这些争论在检察机关内部、在学界一直都存在。但是,不得不承认的是,实践之树常青,各地检察机关对于公益代表人的角色担当,还是很有积极精神和主动意识的。尽管不能直接起诉,各地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甚至采取督促起诉、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探索办理了流浪汉死亡后主张权利、环境保护、支持弱势群体农民工讨要工资等一批案件,在保护公共利益面前发挥了很好作用。但是,由于缺少法律的直接支持,直接起诉的公益诉讼案件少之又少。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依法治国的决定,中央要求检察机关探索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探索公益诉讼的春天终于来了!总书记在依法治国决定的说明中,一共深入说明了十个问题,其中就用了500多字专门说明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问题,可见中央对这项工作的重视程度。全国人大常委会15年7月对这项工作特别授权,两高分别通过了提起诉讼的实施办法和审理案件的实施办法,制度框架得以初步构建。13个试点省份至今已经提起42个案件,1668件案件通过诉前建议环节得到了解决,试点工作在制止环境污染、资源保护等领域显示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全国人大授权试点的时间是两年,如今时间已经不到一年,在过去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上,各地检察机关尚且办理这么多案件。如今,有了直接的法律依据,总是觉得,检察机关办案的力度应该再大一些,只有案件办出来了,公共利益得到了保护,才是最好的证明力,才能凸显这一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才能正式确定这一制度。要知道,试点毕竟是试点,如果试点期间办理案件不多,怎么彰显制度的现实必要性呢?
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公益诉讼的前景是光明的,但是目前检察机关,特别是试点地区的检察机关,要把试点工作上升到当前一个时期检察工作的中心工作,集中全院之力,抽调精兵强将,而不是仅仅依靠数量偏少的民事行政检察干警,在扩大案件来源渠道上,在得到线索的深挖细查上,在提升调查能力上多下些功夫,多办案,办大案,动员社会力量,加大宣传,把检察机关保护公益的效果宣传出来,造成暴风雨必将来临前的强烈态势,这才是当前公益诉讼试点最大的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