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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共享单车商业险未明确约定免赔的法定赔偿项目,保险公司应当理赔(获选案例)

江西民事审判  · 公众号  · 法律  · 2025-01-08 09:56

正文

分案由系列典型案例上线

降龙贺岁,法治新程。在2025年来临之际,江西民事审判公众号将再次推陈出新,根据案由分类推出一系列民商事案件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均经过审慎筛选与专业梳理,从事实认定的抽丝剥茧,到法律适用的精准阐释。这些案例不仅记录了法律条文如何在现实中落地生根,更展现法官在复杂事实与法律规则间的精准判断。是法律从业者是提升专业素养、把握司法动态的宝贵素材,是大众亲近法律、增强法治意识的直观窗口。

新的一年,江西民事审判公众号希望在大家一路既往的支持、关心下,通过新开启的系列典型案例板块同其他板块一起更好地提供有价值的法律宣传,以法为翼,共赴法治建设新征程。

共享单车商业险未明确约定免赔的法定赔偿项目,保险公司应当理赔——林某磊诉吴某涛、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27日,被告吴某涛驾驶共享单车沿晶科大道行驶时,与左侧原告林某磊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刮碰,致原告林某磊受伤及两车受损。该事故经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告林某磊、被告吴某涛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林某磊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胫骨骨折等。原告林某磊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被告吴某涛驾驶的共享单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代步工具组合保险、骑行用户意外伤害保险及公众责任保险。每起事故保险责任限额100,000元,含医疗费限额10,000元。其中,保障责任载明:被保险人在骑行中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第三者的就医治疗、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赔偿。原告林某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吴某涛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被告某保险公司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故经交警认定,原告林某磊与被告吴某涛负事故同等责任,而被告吴某涛驾驶的共享单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代步工具组合保险等商业保险,故原告林某磊的合理经济损失,应由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理赔范围外的损失,由侵权人吴某涛予以赔偿。某保险公司认为其仅需赔偿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其余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对此,审理法院认为,案涉代步工具组合保险保险单、骑行用户意外伤害保险及公众责任保险合作协议均未明确约定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医疗费用赔偿项目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残疾赔偿项目属于免赔项目,而上述损失属于法定赔偿项目,在保险公司未明确约定免除责任的情形下,不产生免责效力,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理赔限额内赔偿原告林某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宣判后,被告某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共享单车作为一种新型的绿色环保经济出行方式被广泛运用,由共享单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数量也逐渐增加。本案是一起对共享单车交通事故商业险理赔的典型案例。案涉共享单车在投保的商业险中未明确约定免除误工费、护理费等其他法定赔偿项目责任情形下,不产生免责效力,保险公司应在保险理赔限额内对相关合理损失予以赔偿。本案裁判结果积极维护了骑行用户群体的合法权益,为护航共享单车这一新兴行业的健康发展、强化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起到积极作用,且有利于营造文明发展、诚信兴商的良好氛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全娜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章婉霞)

注:本案例获选江西高院发布的十个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责任编辑|马悦

审      稿|姚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