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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到来之际,我们再聊一聊征求意见中的新消法实施条例

界面新闻  · 公众号  · 热门自媒体  · 2017-03-15 09:19

正文


今年的3月15日是第35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今年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年度主题为“网络诚信消费无忧”,重点关注电商和O2O等新兴消费形式大潮中消费者维权的新发展。


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从2014年3月15日正式施行后,作为新消法必有的配套行政法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的出台就提上了日程。2016年12月结束公开征求意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也对近年备受关注的网络购物、预付卡、缺陷产品召回、经营者欺诈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消费维权问题进行了针对性的规范。


在3•15到来之际,我们再次回顾一下,在互联网消费时代诞生的《条例》中有哪些值得关注之处。

职业打假人或将不受保护


《条例》最受关注的是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这一规定或将意味着“职业打假人”群体不再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引发了法学界的广泛讨论。


工商总局在起草说明中表示,在2016年8月开始的《条例》初稿征求意见过程中,这一条引发了很多讨论。在广泛研究各方意见后,《条例》将初稿中的“以营利为目的”改为“以牟利为目的”,以更准确地表达立法本意,贯彻上位法精神。


电商让商品流通更加便捷,职业打假人给经营者带来的麻烦也激增。2014年3月开始实施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商家如果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主张由原来的“退一赔一”升级为“退一赔三”。这让职业打假人这一群体快速发展起来。


不过,仅凭借是否“以牟利为目的”界定“职业打假人”仍不明确,舆论对“职业打假人”也有多种意见。一方面,“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的维权活动客观上维护了市场和社会的健康良性发展,对制假售假的行为起到了检举和惩戒的作用;另一方面,一些经营者反应,绝大多数打假人只是盯着商品信息问题,如夸大效果、标签误导等,维权成本低,不仅对行政司法工作带来了额外负担,更让品牌声誉维护如履薄冰。


一位在淘宝经营零食的店主告诉界面记者,其生产销售的一款糕点产品曾受到举报,称非法添加酒石酸。他表示这是由于旧标签忘记报损销毁,不小心误贴在产品包装上所致。尽管经过第三方机构检测,产品中并不含有酒石酸成分,但仍因标签信息误导败诉。


“中招”的不只是小微企业,一些知名企业也常因标识疏忽被授人以柄。2015年,费列罗天猫官方旗舰店因将“进口分装”的巧克力礼盒标为“原装进口”而被一名消费者告上法庭。费列罗表示已对产品售卖页面上的误导信息全部进行改正,所售产品本身并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

快递纠纷、“七日无理由退货”、个人信息泄露,这些网购麻烦事儿将有法可依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条例》针对这一领域带来的新生消费者权益纠纷做出了相关规定。


《条例》对快递服务经营者规定,在提供服务时应当与消费者约定快件送达的时限和地点,查验快件的重量、数量和完好状态,明确违约责任,确保快件的寄递安全。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发生快件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快递服务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赔偿。


《条例》指出,经营者除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外,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的范围。对于一些特殊商品,如对拆封后易导致商品性质改变、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以及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销售过程中必须设置显著的提示环节,消费者确认后,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未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的,经营者不得拒绝七日内无理由退货。


个人信息的泄露也是网络时代消费者常常遭遇的困扰。《条例》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必要、正当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征得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收集与经营业务无关的信息或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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