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近,证监会一口气在网站公布了一系列的关于内部交易的违规和处罚 案例,有些很典型有些很新鲜,比如会计师通过审计获得内幕信息介绍给别人炒股,比如投行从业人员违规入股拟IPO企业,比如行业顾问获得上市公司并购的内幕消息而买卖股票获利巨大等。
2.
就今年来说,证监会各种罚没的资金应该是创了历史新高了。如果你将A股的交易就看做事一个赌场,目前来看也的确很像,那么搞内幕交易的人,就如同是戴着透视眼镜在跟普通投资者赌博,你觉得投资者有任何赢得机会吗?这些出老千的人,或许我们可以理解是遍地都是,那么被抓的只是很小的一部分。被抓了肯定就是所谓的“严厉处罚”,罚的钱上交国库,那跟大老千一起赌博的投资者利益受损了还如何保证自己的利益呢?
3.对于这些案例,小兵一直本着尽量完整和系统的目标给大家分析与大家分享,反正就是有的说就多说点,没的说就少说点,希望可以帮助大家完整记录资本市场所发生的点点滴滴。对于内幕交易的处罚案例,有一些小兵已经单独做了解读和分享,还有一些我在这里给大家简单做一下总结,做一个简单的内容提要。毕竟,对于大多数内幕交易案例来说,其实没有太多技术细节可以分析的,无非就是这么几个核心:以怎样的身份、在怎样的时点获得的内幕信息,获得内幕信息之后如何进行交易、如何获得利益。这些信息明确了,也就是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故事。因而,研究内幕交易案例,就当看一个个离奇的故事就好了。
4.这些案例的简要情况如下:
(1)任昌兆、戴晓东: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和董事,在知晓公司将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从而直接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下,在没有公告消息之前突击卖出上市公司股票,避免了损失1700多万元和70多万元,最终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倍的罚款。
(2)
夏成斌:吕某是上市公司转让控制权的顾问,第一时间知道内幕消息,吕某把消息告诉了高某,而在信息敏感期夏成斌跟两位有接触,并且是在这个期间买入上市公司股票并在信息公示之后卖出,买了1700万获利700多万。
这个案例很有意思的是,夏成斌只是跟内幕信息知情人有过接触,如何认定构成内幕交易,监管机构从接触时间、内幕信息变化、公开时间高度吻合等判断,而“夏成斌”账户自2021年开户后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外均未买入过“日播时尚”,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日播时尚”意愿强烈。
(3)
陈丹、刘毅、梁杰:上市公司频繁跟投资机构商谈转让控制权问题,陈丹作为行业专家在交易中担任顾问角色参与会议决策,陈丹将消息告诉了刘毅和梁杰夫妇,两个人敏感期内卖了上十个公司股票,一个赚了261万一个亏了2万,当然交易金额也差的很多,间接反映了家庭地位。
在认定为内幕交易中,有一个细节:在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时候是完全100%的满仓够,购买,而刘毅则是股票开户之后就没迈过股票只买了上市公司这个,因而认定交易时间吻合,符合内幕交易特征。
(4)
朱映君:同样是上市公司要出让控制权的情形,第一次控制权转让终止股票直接跌停,而因为内幕知情人知道还会有第二次转让公告,因而跌停板大量、持续买入股票,从而构成内幕交易,这次交易直接获利4000万元。
这个案例中,监管机构也是从几个核心点来认证构成内幕交易,从而一一反驳当事人的申诉意见:①买入时间跟内幕知情人会面时间极度吻合,接触第二天就买入股票。②终止控制权变更股票跌停,大量买入股票,背离常识;③多个账户、新增账户就买一个股票,交易异常。④买入行为与内幕消息变化高度吻合,交易方案一开始商谈立马大量买入,配合天衣无缝。
*ST光一2021年度财务报表因控股股东2.1亿元资金占用的可回收性等问题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2年9月,*ST光一选聘某中介机构对*ST光一2022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023年2月,中介机构项目组进驻*ST光一某相关公司进行现场审计。
2023年2月16日,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就现场审计发现的相关公司与其他公司的关联关系、存在资金占用等问题与*ST光一时任董事长戴晓东、*ST光一股东、时任董事任昌兆、*ST光一时任财务总监朱某华、*ST光一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承揽人聂某华沟通,指出如果上述问题不解决将导致*ST光一2022年度财务报表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023年2月20日,任昌兆收到相关审计沟通函。沟通函问询了相关公司与其他方的关联关系及往来款项、其他应收款中员工的大额借款等问题,并提供了解决方案。沟通函载明,若上述事项不能在2023年3月15日前得到妥善解决,*ST光一2022年度财务报表将直接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023年3月1日,中介机构项目组进驻*ST光一进行现场审计。
2023年3月24日,中介机构召开会议,初步确定*ST光一2022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意见类型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
2023年4月19日,中介机构将确认审计意见为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沟通函》发送给朱某华,朱某华转发给戴晓东,戴晓东告知了龙某明、任昌兆。
2023年4月26日,中介机构人员将审计报告递送至*ST光一。
2023年4月27日开市前,*ST光一发布《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度审计报告》及相关公告,明确*ST光一2022年财务报表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同日,*ST光一发布《关于公司股票停牌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性公告》,明确公司触及“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财务类终止上市情形。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任昌兆”证券账户于2023年4月25日卖出“*ST光一”821,400股,成交金额3,551,560元;“任某某”证券账户于2023年4月25日卖出“*ST光一”73,355股,成交金额322,756.5元;“某公司”证券账户于2023年2月16日至4月27日卖出“*ST光一”4,079,047股,成交金额17,988,146.23元。上述三个账户共计卖出“*ST光一”4,973,802股,成交金额21,862,462.73元,避损金额17,464,225.66元。
“戴晓东”证券账户于4月26日卖出“*ST光一”240,000股,成交金额954,400元,避损金额742,360.18元。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任昌兆没收违法所得17,464,225.66元,并处以52,392,676.98元罚款。
二、对戴晓东没收违法所得742,360.18元,并处以2,227,080.54元罚款。
2022年8月,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播时尚)实际控制人王某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日播时尚控制权转让事宜形成共识。
2022年9月,王某东与日播时尚战略顾问吕某等人开会,明确由吕某等负责有关日播时尚控制权转让事宜的推进,并代表其进行意向方的筛选、沟通、谈判等相关工作。随后,吕某等人接触多家意向方并进行商谈。
2023年4月26日晚,日播时尚发布《关于筹划控制权变更的停牌公告》,称收到相关公司通知,获悉相关公司正在筹划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重大事项。日播时尚股票自2023年4月27日上午开市起连续停牌。
日播时尚控制权变更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22年9月30日,公开时间为2023年4月26日。
吕某于2022年告知高某龙日播时尚控制权要转让等信息。吕某、高某龙为内幕信息知情人,高某龙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22年12月31日。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夏成斌于2023年4月21日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吕某、高某龙存在接触。“夏成斌”账户于2023年4月24日(夏成斌同吕某、高某龙见面接触后的首个交易日)将原持有的另一股票全部卖出,并于4月25日买入“日播时尚”1,762,600股,累计买入成交金额17,005,619.46元。相关股票在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共获利7,009,853.47元。
涉案交易时点与夏成斌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接触时间、内幕信息变化、公开时间高度吻合,而“夏成斌”账户自2021年开户后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外均未买入过“日播时尚”,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日播时尚”意愿强烈。
夏成斌的交易理由不能合理解释上述账户交易特征的异常性。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决定:没收夏成斌违法所得7,009,853.47元,并处以21,029,560.41元罚款。
2018年8月2日至10月18日,某公司董事长、总裁王某兴、投资经理谢某展等人4次会见金新农时任董事长陈某海、金新农某股东法定代表人兼执行合伙事务人、时任金新农总经理王某能了解公司情况。
2018年11月2日,陈某海、王某能会见王某兴、谢某展,双方初步确定了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合作方式。
2018年11月6日至11月9日,陈某海陪同王某兴、谢某展等赴金新农子公司进行实地考察。
2018年11月11日,陈某海、王某能、王某兴、谢某展讨论金新农股权出让的合作方案,口头商定出让的股权数量、交易价格、控股权溢价、业绩对赌等约束性条款。
2018年11月15日,陈某海、王某能等人与王某兴、谢某展进一步明确了首期交易保证金支付比例、支付时点、付款方式。
2018年11月22日,陈某海、王某能、相关中介机构及王某兴、谢某展等开始开展尽职调查相关工作。
2018年11月28日,某公司召开会议同意金新农二级市场股权并购项目。
2018年12月3日,某公司召开会议讨论金新农二级市场股权并购项目。陈丹作为行业专家参加此次会议。
2018年12月6日,某公司审议并通过金新农二级市场股权并购项目。
2018年12月6日,金新农某股东同意与某公司达成的《股权转让框架性协议》及《股权转让合同》。2018年12月8日,陈某海、王某能等人与交易相关方签署《股权转让框架性协议》。
2018年12月10日,金新农发布《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权转让框架性协议”暨公司控制权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内幕信息形成于2018年11月11日,公开于2018年12月10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包括王某兴、陈丹等。
陈丹担任前述相关交易方的行业专家。2018年12月3日,陈丹参加相关会议审议收购金新农股权事项。2018年11月19日至11月29日王某兴和陈丹就会议事项多次联络,王某兴向陈丹明确了会议主题内容是审议前述股权收购事项,陈丹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18年11月29日。
2018年11月30日,陈丹向刘毅、梁杰夫妇提及相关股权收购事项。
刘毅、梁杰夫妇共同使用“林某”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买入“金新农”2,574,500股,成交金额19,374,209.00元,获利2,613,054.32元;刘毅使用“刘毅”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买入“金新农”64,000股,成交金额499,840元,亏损21,295.40元。
“林某”账户在2017年3月30日至2018年12月2日之间没有交易。刘毅、梁杰夫妇在2018年11月30日获取内幕信息后,于2018年12月3日至12月4日合计买入“金新农”19,374,209元,
买入占比和持仓占比均为100%。涉案交易明显异常。
“刘毅”账户从开户至2019年5月期间只交易过“金新农”股票。
刘毅在2018年11月30日获取内幕信息后,于2018年12月4日买入“金新农”,买入占比和持股占比均为100%。涉案交易明显异常。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二、没收刘毅、梁杰违法所得2,591,758.92元,其中刘毅承担1,295,879.46元、梁杰承担1,295,879.46元;并处以罚款5,183,517.84元,其中刘毅承担2,591,758.92元、梁杰承担2,591,758.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