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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个月侦查、13个月审判,e租宝骗局“覆灭”背后到底藏着什么?

投资界  · 公众号  · 科技投资  · 2017-09-12 17:27

正文

投资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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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投资人最关心的资金追回问题,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文中提到,截至目前,本案已追缴部分资金、购买的公司股权,以及房产、机动车、黄金制品、玉石等财物。现追赃挽损工作仍在进行中,追缴到案的资产将移送执行机关,最终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作者 | Rica

报道 |投资界PEdaily


  就在刚刚,两年内非法集资金额762亿元,受害投资人遍布全国31个省区,业内称“P2P第一案”的e租宝案宣判了!


  9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丁宁、丁甸、张敏等26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审判结果为,26人获刑,主犯丁宁被判无期徒刑,处罚金1亿元;涉案两公司被处罚金共计19亿元。同时,分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偷越国境罪,对张敏等24人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3年不等刑罚,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及罚金。


  至于受害投资人最关心的资金追回问题,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文中提到,截至目前,本案已追缴部分资金、购买的公司股权,以及房产、机动车、黄金制品、玉石等财物。现追赃挽损工作仍在进行中,追缴到案的资产将移送执行机关,最终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通告中未发现上诉的情况,如果涉案人员不上诉、一审就能结案的话,赔偿工作应该可以更快开展。


“庞氏骗局”覆灭


  自2015年12月16日e租宝案发,公安部动用两台挖掘机、花费20余个小时将200余台服务器与1200余册证据材料从6米深的地下挖出开始,8个月后, “e租宝系列案”侦查结束,进入审查起诉过程,再到今日宣判,整个过程持续13个月。但实际上,e租宝迅速崛起又一夜倾覆,也才不过几年光景。


  案发前,P2P行业谁人不知e租宝?这个神话般的存在成立不到两年,成交量攀升至700多亿,超90万人投资,一跃成为行业庞然大物。


  e租宝(生卒年2014.2 -2015.12),全称为“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钰诚集团(总部位于安徽蚌埠的民营企业)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金1亿元,平台主打A2P的模式,e租财富、e租稳盈、e租年享、e租年丰、e租富盈、e租富享6款产品都是融资租赁债权转让。


  截至2015年12月8日,e租宝总成交量745.68亿元,总投资人数90.95万人,待收总额703.97亿元。


  撬动如此大额的金融杠杆,不得不说,e租宝实际控制人丁宁“空手套白狼”的胆量真的很大,但手段却不怎么高明。


  此前据媒体报道,丁宁在创立e租宝之前从未接触过金融行业,是一名仅仅读过专科的80后。丁宁对于金融业的渴望,可以从他早前的一段视频采访中看出来。在他的认知里,传统行业正经历阵痛,未来十年将处于金融爆发期,在产业链的顶端还是金融。“只有做金融,才是做工业体的最高境界。”他说。


  1999年,年仅17岁的丁宁从安徽工贸职业学院休学后,在父亲创建的小工厂里担任销售员,利用互联网为工厂带来了数百万的销售额,赚到人生第一桶金。


  2005年,丁宁重组小工厂,创建钰诚五金,主要生产开罐器、螺丝。在投身互联网金融之前,丁宁还在2011年成立蚌埠市钰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新材料、化工产品销售。


  被捕后丁宁供述,这两家企业以及后来为进军金融而成立的安徽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是整个钰诚集团少数能创造利润的公司,钰诚五金、钰诚新材料以及钰诚租赁分别是贸易、高科技、金融服务三大业务板块的主体企业。


  2013年,准备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大展拳脚的丁宁看到了支付宝打造“余额宝”的成功,他坐不住了。2014年2月创立e租宝时,他曾在多个公开场合提到,“将实体经济和金融有效结合的最佳方式就是融资租赁。”


  这种说法本身无可厚非。所谓的融资租赁即e租宝自我宣传的A2P概念,其经营模式是钰诚租赁与项目公司签订协议,然后在“e租宝”平台上以债权转让的形式发标融资;融到资金后,项目公司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租赁公司则向投资人支付收益和本金。


  然而实际上,e租宝却是一个旁氏骗局的玩法,公司几乎是一个空壳,采取的就是“空手套白狼”把戏。当时有媒体报道,e租宝上95%的项目都是造假,担保方也是假的,丁宁指使专人,用融资金额的1.5%-2%向企业买来信息,然后把这些企业信息填入准备好的合同里,制成虚假的项目在e租宝平台上线。并且,母公司钰城集团早就资不抵债,从投资人手中募集来的500多亿资金被大肆挥霍。


  依靠最高14%的年收益、铺天盖地的广告以及依靠热炒的A2P概念,e租宝实现了财富的疯狂增长,但到头来却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庞氏骗局。


“梦中人”惊醒


  e租宝案发两年时间里,互联网金融接连经历阵痛期,如今尘埃落定,想要试图一夜暴富的“梦中人”们也该醒醒了。


  e租宝P2P非法集资案并不是行业特例,在此之前和之后都有一批P2P公司倒下,理由千奇百怪。自2013年以来,P2P网贷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巅峰时中国大大小小的P2P公司超5000家,其中有银行系、保险系、上市公司系、国资系,而最野蛮生长的、倒闭跑路最多的还是民营系。


  逾千家P2P老板抱头鼠窜,数千亿资金兑付无门,数十万投资者倾家荡产,而这些投资者获得全额赔付的可能性却甚低。


  如何避免e租宝式的悲剧?e租宝事件之后,可谓警醒了众多的投资人。


  为什么会陷入了丁宁所设下的“高回报”陷阱?无非是其承诺的9%-14.6%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远高于一般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另外,e租宝重点进行线下推广、包装华丽,这让很多投资人忽略背后的风险。


  除了投资人自身提高风险意识外,监管层面的推进必不可少。2016年以来,金融行业监管进一步趋严:不允许券商投P2P、保险清退与P2P平台合作的保险产品、核查冒牌国资系P2P平台、首付贷被叫停、信披“21条军规”等接踵而来,与此同时,网贷平台自身也正经历着资产荒、银行存管难的痛楚。


  而今年以来两次发布新规严控,触及到了P2P的风控痛点。银监会等研究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信息披露内容说明》正式印发后,业内不乏赞许之声,这则“指引”意义非比寻常,它标志着网贷行业“1+3”制度框架基本搭建完成,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制度政策体系。


  指引一经面世,几乎所有解读都是行业法律法规得到质的完善,P2P网贷受监管后更安全放心,行业经过阵痛将走向欣欣向荣,用户也可以大胆投资了。但事情绝非这么简单。法律的有力治理的确可以肃清行业风气,但仍存在的一些“知法犯法”的问题,投资人和借款人都不能掉以轻心。


  一位长期看互联网金融项目的投资人告诉《投资界》,要警惕资金池的问题。“在未对P2P公司做出充分的风控判断时,还是不要轻易下手。很大P2P公司设置资金池就是借东墙补西墙,最后资金链断裂,覆水难收,最后受害的还是投资人。”


  他认为,对于众多P2P平台而言,要避免e租宝式的悲剧,关键还在于技术和人才,提高风控能力,平台要合规合法,才能走得长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全文:


  2017年9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丁宁、丁甸、张敏等26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对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8.03亿元;对安徽钰诚控股集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亿元;对丁宁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偷越国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罚金人民币1亿元;对丁甸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万元。同时,分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偷越国境罪,对张敏等24人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3年不等刑罚,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及罚金。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间,在不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的前提下,通过“e租宝”、“芝麻金融”两家互联网金融平台发布虚假的融资租赁债权项目及个人债权项目,包装成若干理财产品进行销售,并以承诺还本付息为诱饵对社会公开宣传,向社会公众非法吸纳巨额资金。其中,大部分集资款被用于返还集资本息、收购线下销售公司等平台运营支出,或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被挥霍,造成大部分集资款损失。此外,法院还查明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宁等人犯走私贵重金属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偷越国境罪的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全力开展涉案资产追缴工作。截至目前,本案已追缴部分资金、购买的公司股权,以及房产、机动车、黄金制品、玉石等财物。现追赃挽损工作仍在进行中,追缴到案的资产将移送执行机关,最终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二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丁宁、丁甸、张敏等10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之焕等16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被告单位以及丁宁、丁甸、张敏等26名被告人的非法集资行为,犯罪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全国多地集资参与人巨额财产损失,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犯罪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予以严惩。法院根据二被告单位、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各被告人的亲属、部分集资参与人、相关使馆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代表等80余人旁听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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