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某科技公司诉称:网某科技公司研发完成了一款名称为“OfficeTen”的网关产品系统软件,并于2013年取得国家版权局“OfficeTenl800系统软件(V1.8)”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浙江亿某公司、苏州启某公司等以非法手段获取并复制了网某科技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软件源代码,对涉案软件源代码进行修改,并将烧录有与涉案软件源代码高度近似的软件的网关产品在市面上公开销售,以上侵害涉案软件复制权、修改权、发行权的行为,获利颇丰,同时还侵害了网某科技公司作为著作权人的获得报酬权。故请求判令浙江亿某公司、苏州启某公司等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浙江亿某公司、苏州启某公司等辩称:网某科技公司所主张的源代码信息属于开源代码,是遵循OpenWRT系统软件开源代码协议所开发,即便是其真实的开发,也无法取得著作权,著作权应该属于OpenWRT系统软件的原作者。且网某科技公司也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其进行了单独的研发。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GPLv2协议的全称为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version 2,其中文翻译为《GNU通用公共许可(版本2)》。GPLv2协议的发布者为自由软件基金会(Free Software Foundation)。OpenWRT系统软件是通讯领域的系统操作控制软件,该软件为开源软件,适用的许可证协议为GPLv2协议。OpenWRT系统软件的代码贡献者人数众多,开发者可在国际互联网上免费获取OpenWRT系统软件的源代码。涉案软件系以OpenWRT系统软件为基础经二次开发形成的衍生软件,具体可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对OpenWRT系统软件所对应源代码进行增删、修改、调整而形成的涉案软件底层系统(以下简称底层系统软件),另一部分则是与涉案软件具体功能相对应的新增源代码形成的上层功能软件(以下简称上层功能软件)。网某科技公司声称其在底层系统软件与上层功能软件之间采用套接字(socket)与命令行(command line)等技术手段建立了隔离层,且二者之间通信内容不涉及内部数据结构信息,由此使得上层功能软件构成GPLv2协议项下“独立且分离的”的程序,进而不受GPLv2约束。被诉软件系苏州启某公司员工利用在网经公司曾经任职的便利,登录网某科技公司涉案服务器后下载涉案软件源代码,对其进行少量修改而形成的与涉案软件具有基本相同功能的软件。根据上海某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两次鉴定意见及该所派员一审出庭作证答复内容,涉案软件与被诉软件二者源代码实质性相似。此外,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苏州启某公司进一步采取了任何旨在防止GPLv2协议约束的隔离技术措施。
一审法院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一、浙江亿某公司、苏州启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网某科技公司“OfficeTenl800系统软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二、浙江亿某公司、苏州启某公司共同赔偿网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三、浙江亿某公司应就涉案侵权事项在其官网刊登告示以消除影响(刊登时间不少于连续15天,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四、驳回网某科技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宣判后,浙江亿某公司、苏州启某公司以涉案软件受GPLv2协议约束,根据GPLv2协议约定网某科技公司本就负有公开涉案软件源代码的开源义务,故浙江亿某公司与苏州启某公司即便使用了涉案软件源代码,该使用行为亦不构成侵权等为由,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12日作出(2021)最高法知民终5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