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案号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湘01民初189号 |
二审法院/案号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湘民终25号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一审审判组织 | 审判长 蔡 晓 审判员 潘 威 审判员 孙一中 法官助理 龙国梅 书记员 刘 妙 |
二审审判组织 | 审判长 曾志燕 审判员 吴 博 审判员 王慧芳 书记员 孙美佳 |
当事人 |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云雁创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健浔,浙江鼎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城际影视文化传媒(镇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良迪,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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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北京知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彤珊,北京知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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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云雁创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城际影视文化传媒(镇江)有限公司、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海南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对小说《团宠王妃爱爬墙》享有的改编权、摄制权的行为; 二、被告山东云雁创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城际影视文化传媒(镇江)有限公司、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海南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万元; 三、驳回原告海南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二审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二审裁判时间
|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