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声音认为,若美国《国外公司问责法案》最终通过并落地,那么中概股就必须接受PCAOB对会计底稿的审查,这将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使中概股公司面临尴尬的境地,从而不得不从美国退市。
实际上,中美两国对于审查审计底稿的争端持续已久,并非刚刚出现。在2002年,美国颁发的《萨班斯法案》中也早已明确规定,在美上市公司的审计机构,必须配合PCAOB对于审计底稿的检查,否则将面临暂停执照、巨额罚款等惩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美国证监会(SEC)根据豁免权相关方案,对于审计机构必须提供底稿的规定,并未完全严格执行。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研究所所长董登新教授表示,法案条例是由参议院、众议院、美国总统通过,但是最终执行的细则却是由SEC来确定。“SEC综合考虑后觉得可以豁免,那就可以豁免。”
多年为中概股做IPO辅导的中瑞资本董事长张学荣表示,即使SEC从严考虑,要求中概股以后必须提供审计底稿,那么只要把审计机构换成不受中国法律约束的美国会计所就可以了,只是会计成本会高于国内的会计所而已,“从我的经验来看,中概股的审计机构如果在国内注册的会计所,一般都不提供底稿给SEC,但是,如果中概股的审计机构,是在国内没有分支机构的美国会计所,都会给SEC提供底稿的。这两年的中概股IPO,基本全都是国内分公司做前期工作,报告还是美国的会计所出。”
对于这个议案提出的美股上市公司禁止为外国政府所有或控制,对中概股影响甚微。董登新表示:“在美国股市挂牌的中概股,绝大部分都属于中小民营企业。部分国企以ADR的方式在美国股市挂牌,也许会受些影响,要看最终落地后的细则。”
此外,据Wind统计,目前美股拥有247家中概股,其中164家在纳斯达克,位居美股外国公司股票数量首位。若真的中国公司进行“一刀切”,将严重影响纳斯达克的利润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