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雷洋案”中,检察院曾对涉案的邢某某、周某决定逮捕。适用逮捕需满足三个要件:1、证据条件,要求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罪责条件,要求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社会危险性条件,要求采取取保候审不足防止发生危险性。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要件,检察院才能决定对邢某某、周某决定逮捕。从罪责条件来看,逮捕只能适用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这是强制措施比例原则的基本要求。逮捕作为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只能对一些罪行比较严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而不能在较为轻微的犯罪中适用。对邢某某、周某决定逮捕,就意味着检察院认为其罪行较为严重。从刑事诉讼程序的实践运行来看,逮捕往往是后期起诉、定罪的前奏,犯罪嫌疑人一旦被逮捕,大多数多是要被起诉和定罪的。但也存在例外,这就“捕后不诉”、“捕后无罪”。
通常而言,“捕后不诉”有以下原因:
1、证据问题。这是“捕后不诉”的主要原因,这种原因所导致的“捕后不诉”也符合司法运行规律。由于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要高于逮捕的证明标准,有些案件在逮捕之后经过侦查仍然无法达到起诉所要求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院就只能做出存疑不起诉。比如最近另外一起很有影响性的刑事案件——汪深兵涉嫌抢劫、强奸,故意杀人案,就是由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了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决定。在“雷洋案”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并不是以证据不足为由做出不起诉决定,而是现有证据能够认定该数名犯罪嫌疑人构成玩忽职守罪,但犯罪行为情节轻微,而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2、情节变化。在已经构成犯罪的情况,如果犯罪情节轻微,检察院也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犯罪情节是否轻微,通常取决于以下因素:①犯罪嫌疑人个人情况,比如年龄、有无前科、与被害人关系等因素;②犯罪事实的相关情况,比如犯罪动机、方法、后果、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③犯罪后的相关表现,比如是否认罪悔罪、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等等。一般而言,前两个因素较为固定,通常不会发生变化,而第③因素则可能存在变化。因逮捕后出现从宽情节而导致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是我国“捕后不诉”的另一原因,比如较为常见的是因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达成和解,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酌定不起诉。
在“雷洋案”中,检察院前期对涉案的邢某某、周某决定逮捕,就已经表明其涉嫌罪行较为严重,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在后期,检察院却以犯罪情节轻微为由,对犯罪嫌疑人做出酌定不诉决定。在犯罪嫌疑人个人情况、犯罪事实的相关情况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且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家属没有达成刑事和解的情况下,检察院对该案犯罪情节是否轻微的法律定性,发生如此之大的转变,着实令人费解。在笔者看来,其背后存在两种可能:1、没有严格把握逮捕的法定条件,可能迫于当时的社会压力,采取了“够罪即捕”的处理方式;2、出于某些因素考量,放宽了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标准和条件。无论是哪一种,都有悖于相应制度的立法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