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刑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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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胎盘”算不算贩卖人体器官?

刑事备忘录  · 公众号  · 法律  · 2019-03-03 10:16

正文

倒卖“胎盘”算不算贩卖人体器官?

作者简介: 刘明天,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摘要: 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在征得被害人同意或者承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以获得非法利益。此罪为行为犯,不以损害结果的发生为既遂标准,对所有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进行收购人体器官、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应当纳入此罪的范畴。本罪的客观方面是为贩卖行为,但对于客观对象——“器官”,我国法律上一直没有明确的定义,汉语中将其解释为“生物体中具有某种独立生理机能的部分”,生物学和医学上则定义为“由多种组织构成的能行使一(特)定功能的结构单位”,从这两个角度来看,只要是生物体上具有某种功能的部分,都要算作是器官。我国生物学上把胎盘定义为胎儿与母体之间物质交换的重要器官。对于胎盘的法律保护,需要进一步完善弥补空缺。

(为方便阅读,省略注释)

1

胎盘产业链的形成及现状

我国目前人体胎盘存在一个巨大的地下产业链,在巨大的利益面前,医院、贩子组成了一个庞大的胎盘收售网。据媒体报道,在北京一些医院,产妇分娩后的人体胎盘成为倒卖胎盘者眼中的“香饽饽”,他们长期盘踞医院,动用各种关系大量收购人体胎盘,然后制作“胎盘胶囊”高价卖出获利。

一个400元收购的人体胎盘可以制成上百颗胎盘胶囊,每一颗胶囊标价10元,利润翻倍,胎盘贩子“月入过万不是梦”。有需求才有市场,才有买卖,在各大医院,尤其是妇产科医院,加工胎盘、售卖胎盘的小卡片、传单随处可见,而这个产业越做越大,证明其有广阔的消费市场。5000块钱租一间房子,一把菜刀、一个案板、一台烤箱,组成了一个个胎盘作坊。


胎盘,人类妊娠期间由胚胎胚膜和母体子宫内膜联合长成的母子间组织结合器官,胎儿在子宫中发育,依靠胎盘从母体取得营养,而双方保持相当的独立性,胎盘还合成多种激素、酶和细胞因子等,以维持正常妊娠。胎盘被“炒”起来,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其药用价值,中医上认为食用胎盘(紫河车)有补肾益精,益气养血之功,胎盘具有广泛的民间需求,而这种功效被有心人无限 夸大为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巨大的经济利益促使包括医生、护士等在内的人员加入了倒卖胎盘的队伍。


我国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指明,胎盘在产妇家属不要的情况下,医院将其作为医疗垃圾处理,统一存放、运走、处理。现实中,绝大多数产妇和家属不会去关注胎盘的下落,一些医院将产妇留下的胎盘集中回收放入冰柜后,再交给医院的有关部门处理,其中一部分胎盘被一些药厂、生物制品厂收购。胎盘贩子这个时候动用“社会关系”,从医生、产妇或者其家属、或者药厂手中取得胎盘,进行后续加工然后售卖。很多医院附近都有专门收购、销售人体胎盘的人员,一个胎盘贩在其“定点”的某妇产医院,从事胎盘倒卖的小团伙就不止一个。各个团队之间并非完全是竞争关系,有时还会资源共享,只要给钱,每个团队之间可以相互交易,为的是打通人体胎盘交易市场,谋取利益。 针对这种现象,需要从法律上予以其约束。

2

法律对于倒卖胎盘的规制

当今普遍意义上的人体器官贩卖是在临床医学技术高度发达的背景下形成,巨大金钱利益冲击着国家的医疗卫生体系和器官管理制度。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处罚方式标准极度不统一,主要是以故意伤害罪和非法经营罪论处。胎盘和普遍意义上被组织贩卖的人体器官不同之处在于,其并不能被移植,尽管《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规定了被移植器官是指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但我国刑法并没有明确指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对象必须为可移植的活体。


具体关于倒卖胎盘的处罚规定,我国法律并未明确,仅仅是在《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产科安全管理事项规定》等文件中对倒卖胎盘行为有简单涉猎,没有规定如何处理买卖胎盘行为,这也导致了我国对于倒卖胎盘的行为形成了“只禁不罚”的尴尬现状,倒卖胎盘的行为屡禁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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