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需要根据其问题意识遍访群籍群书,特别是其中的经典和代表性著述,将其论述“务为治”的法思想,寻绎整理出来,包括诠释相关语词、概念的含义,梳理相关命题、主张的意旨,弄清这些命题、主张之间的逻辑关系或理路,从而呈现出一种相对结构化的形态。在这个过程中,“前见”和“预设”当然无法避免。但重要的是,所有的“前见”和“预设”,都必须通过与群籍群书印证的方式加以检验,并最终以群籍群书为断。按照上述看法和程序,“务为治”法思想的结构,大体上至少可包括以下若干要素,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这里不需要也不可能对这些内容予以详释,只是简略看一看它们如何与“治”勾连在一起,以初步完成对其结构要素及其围绕“治”而展现的认定。
(一)总论“治”与“法”的关系。“务为治”的法思想,首先且重点阐述的问题,就是“治”为何需要“法”,而“法”在“治”之中又具有何种地位。这是一个总纲性的问题。先秦诸子和历代学者有不少论断,而且常常与“乱”对谈。最为经典的是《管子》所曰:“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以及“为人君者,倍道弃法而好行私,谓之乱。”(《管子·君臣下第三十一》)依《管子》所言,“治”的一个标志,就是重法从法;反之,弃法毁法即为“乱”。《慎子》一书则曰:“寄治乱于法术”。因为,“法之功,莫大使私不行;君之功,莫大使民不争。今立法而行私,是与法争,其乱甚于无法,......民一于君,断于法,国之大道也。”“故治国无其法则乱”。(《慎子·内篇》)《尹文子》亦反复指出:“政者,名法是也。以名法治国,万物所不能乱。”尤其是,“圣法之治,则无不治矣”。而“治国无法则乱,有法而不能用则乱。有食以聚民,有法而能行,国不治,未之有也。”并说:“公法废,私欲行,乱国也”。一旦国乱了,就应当用法:“故失治则任法”。以上这些论述,成为后人不断申说“有法则国治”、“治国无法则乱”之观点的思想资源与权威依据。
(二)“治人”与“治法”的关系。“治”是中国人群生活的一大关键目标和方式,包括政治统治的方式。那么,这个“治”,尤其是作为动词的“治”,主要依靠什么?是靠“人”?还是靠“法”?这即是“治人”与“治法”、“任人”与“任法”的问题。在先秦儒家中,孔子和荀子都强调“治”要靠“治人”、“任人”。特别是荀子的“有治人,无治法”(《荀子·君道篇第十二》)的主张,引发后世长期的争论。与儒家相比较,法家更重视“治法”、“任法”。如《商君书·修权第十四》:“君臣释法任私必乱。故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则治。......故明主任法。”《管子》中有《任法》篇,这是先秦典籍中惟一以“任法”为题的篇章。该篇曰:“圣君任法而不任智,任数而不任说,任公而不任私,......。”事实上,这样的问题,从先秦开始的整个中国古代,就一直受到思想家、士人乃是帝王的高度重视、反复思考与激烈争论。较为典型的观点出自北宋的司马光、南宋的陈亮(《人法》)与明末清初的黄宗羲(《原法》)。此外,南宋名儒、教育家欧阳守道著有《任法任人说》,元代理学家吴师道著有《任人》篇。
在“治人”与“治法”的关系中,“人”与“法”的优长和地位,都透过“治”字来加以连接和审视判断。人们讨论的是“人”与“法”对于“治”的作用,也就是在“治”的事务上和“治”的过程中,“人”与“法”都重要还是哪个更重要。对这一争论,梁治平有一个评判:“以西方人关于法治的学说来衡量,则‘治人’与‘治法’之争是没有意义的。”这当然是截断众流的精辟之论。但也正因为如此,其彰显中国古代法思想之特质的特殊意义,就更不容忽视。
(三)“治法”系统。中国古代“务为治”的法思想,一个核心问题就是“治法”(亦曰“治之法”、“治具”、“治之具”、“治术”、“治之术”)问题,也就是致治之法、致治之术的问题。作为“务为治”的诸子百家和历代学人,其重点探讨的就是“治法”,并由此形成他们各自的治理哲学与法思想。可以说,从先秦至清代,思想家、君王与士大夫,在治国平天下以及法的问题上,都不出以“治法”为中心的思维范畴和思考方式。他们对“治”与“治法”的关系、各种“治法”的含义与意义、各种“治法”相互之间及其与“治人”的关系等问题,都进行了大量的探讨和激烈的争辨。在先秦墨子、荀子和法家的著作中,对“治法”已有许多讨论。而秦汉之后,尤其是宋、元、明、清四朝,“治法”语词也广为流行。像北宋晚期毕仲游的《策问·治法》、慕容彦逢的《策问·治法》、刘跂的《治法》,南宋葛胜仲的《策问·治法》,元代胡祇遹的《论治法》,清代陆陇其的《治法》(三篇),是直接以“治法”为题名的文章。许多人论说“治道”、“治体”、“治本”、“治具”、“治术”等问题时,也往往讲到“治法”,以与“治道”、“治体”、“治本”对举对论,或者作为“治具”、“治术”的同义词使用。不少汇编性著作或辑录(如《近思录》)也了包括“治法”的内容。
综合来看,对“治法”的思考,除上述“治人”与“治法”的关系外,还涉及四大问题:
一是说明“治法”的意义。如法家强调要明“治法”,以达到君尊国治的目的。《商君书·壹言》说:“凡将立国,制度不可不察也,治法不可不慎也,......治法明则官无邪”。《韩非子·制分》曰:“夫治法之至明者,任数不任人。”
二是阐明“治法”之“法”的种类。如《论语》、《礼记》以及后世许多儒家典籍,都重点讨论德、礼、政、刑四种“治法”。《尹文子·大道》列举了八种“治法”:“仁、义、礼、乐、名、法、刑、赏,凡此八者,五帝、三王治世之术也。”东汉末年的《太平经》(中国道教的开山原典)则云十种“治法”:“然助帝王治,大凡有十法:一为元气治,二为自然治,三为道治,四为德治,五为仁治,六为义治,七为礼治,八为文治,九为法治,十为武治。十而终也,何也?夫物始于元气,终于武,武者斩伐,故武为下也。”除了以上所述十数种“治术”之外,在先秦以及秦汉至清代的典籍中,还提到“无为而治”、“孝治”、“名治”、“名法治”、“政治”(“以政治国”,“政”即“名法”或“法制禁令”)、“势治”、“术治”、“刑治”、“官治”、“教治”、“因治”、“心治”、“自治”、“诗治”,等等等等。各种“治法”,可谓琳琅满目,蔚为大观。
三是论定各种“治法”的关系。最典型的是,儒家常常说,礼乐者刑政之本,刑政者礼乐之辅。无论是阐述礼法关系,还是其本末之论、先后之序,都离不了“治”这个向度。
四是确定“治法”的层级。如《淮南子》指出三层:“故太上神化,其次使不得为非,其次赏贤而罚暴。”(《主术训》)东汉王符则提出从低到高的爬升原则与规划:“且夫治世者若登丘矣,必先蹑其卑者,然后乃得履其高。是故先致治国,然后三王之政乃可施也;道齐三王,然后五帝之化乃可行也;道齐五帝,然后三皇之道乃可从也。”《太平经》对“治法”也是有层级之分的。这些内容,既显示出中国古代“治法”思想的丰富与博大,亦显示出“法”在“治”下的生长与悬挂。
(四)“法”的定义。从“治”的思维出发,法的定义,很重要的是功能性定义,即从法之于治的意义上界定“法”。而这又与法之于治的作用分不开。这里仅举一例:《管子》曰:“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轨绳墨也。”(《管子·七臣七主第五十二》)对中国古代法的定义,有必要从“治”出发加以理解。
(五)“法”之于“治”的作用。这一论题,亦是“务为治”的法思想的重头戏,先秦诸子与后世学者对此所作的论述,屡见群书。如《墨子·法仪》认为,治天下与治大国,同百工从事一样,均不可无法仪、法度。商鞅视法为“为治之本”:“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商君书·定分》)慎子和商鞅还特别强调法的“定分止争”、“定争止乱”的作用。还有,《管子·明法》云:“法度者,主之所以制天下而禁奸邪也。”《鹖冠子》则曰:“法令者,主道治乱,国之命也。”此类言论,在汉至清代,也不绝于书。如《淮南子》言:“法者,治之具也”。(《泰族训》)北宋的包拯也阐述道:“臣闻法令者,人主之大柄,而国家治乱安危之所系焉”。认为“‘朝廷法令,行则易治。’诚哉!治道之要,无大于此”。总之,“法令既行,纪律自正,则无不治之国,无不化之民”。元代苏天爵更详加说明:“法者天下之公,所以辅乎治也。律者历代之典,所以行乎法也。故自昔国家为治者,必立一代之法,立法者必制一定之律。盖礼乐教化固为治之本,而法制禁令实辅治之具。故设律学以教人,置律科以试吏,其所以辅乎治者,岂不详且密欤。”总之,法者,乃治国治民之工具。这是在“治”思维下对法的意义的基本界定。
(六)“法”与“治─乱”思维。中国古人在思考“治”与“法”的问题时,总是有一个对立物:“乱”。法的起源和起因,往往就被归结为“乱”或“乱政”。最典型的说法,是“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而子产铸刑书的理由,即是“吾以救世也”。《淮南子》也说:“不知治乱之源者,不可令制法。”(《泛训论》)可见,“乱”的问题,对于人们思考“治”包括“治法”,具有很重要的影响。从先秦开始,人们逐步形成了一条明确的思维进路:“治者”治国平天下的要务在于避(防、治)“乱”以致“治”(经典的说法叫“拨乱返治”)→要避“乱”致“治”,就必须知“乱”、识“乱”。不知“乱”、识“乱”,就不可能致“治”→要知“乱”、识“乱”,就必须探寻“乱”的根源,即“乱源”之所在。→从致“乱”之因出发,探寻与确定“治”的原理和方法(“治道”与“治法”)。不弄清楚“乱”的问题,就难以理解“治”,从而也就难以进行“治”,并达到“治”的目标。中国人往往就生活在“治”与“乱”这对兄弟的你争我夺之中,甚至被这对兄弟纠缠得透不过气来。而“乱”对于“治”与“法”来说,不仅仅在于它是对“治”的一种鲜明有力的反证,而且直接成为了“治”的对象,因而往往又是探讨和追求“治”的逻辑起点。就此而论,对“乱”的思考,其实是“治”与“法”的思想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
此外,还有其它论题,如法的词源、起源,亦与“治”有关。在中国古代,“法”关联于“水”,“治”亦关联于“水”,那么“法”与“治”是否有词源或原型上的契合性?而对于法的起源,古人也多有从“治”、“乱”的角度加以探讨的。治乱史与法史观、变法观的关系,也是值得探究的重要问题。而“治”与“法”的哲学根据,像天道之论、人性之学、心性之义理等与“治”和“法”的关系,更是“法理学”视野下的古代法思想研究所不可缺的。
从以上简述中,一种关于“治”的法思想或法理论,已然呈现出粗略的形态。在这一思想或理论之下,所谓“法”,不是正义之法,也不是权利之法,而是“治”之法,或曰“治法”而已。
必须注意的是,对这个结构的研究,一方面,不能忽视诸子百家在这一结构中所涉问题上的不同见解与主张,而恰恰应关注各家的“从言之异路”,从而同中见异、异中求同,并分别考察其“省与不省”之处。另一方面,当重视其历史的迁延、流变,特别是在汉、唐、宋、明、清这几大朝代中的变化。
最后需要说明,虽然本文把“务为治”的法思想视为中国古代法思想的深层结构,以彰显其特质,但这并非代表了对中国古代法思想的所有关注点和主题的全面认识。对“务为治”的追究,只是探讨中国古代法思想的一个视角和思路。法国著名的汉学家于连曾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