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19年,裴某经营着一家从事包装加工生意的公司,并开设了网店售卖产品,但销量一直不温不火。期间,裴某收到几位顾客的咨询,对方想采购一批Y品牌牙科器材的带商标包装盒,裴某很清楚,自己公司未取得该品牌授权,无法合作此项业务,便拒绝了。
“最近公司效益确实不好,线下生意不好做,网店销量也不高,这个牌子的包装盒需求量这么大,我要不要……”2020年,裴某打起了算盘,一个普通包装盒的成本只要几块钱,加工成Y品牌牙科器材的包装盒就能卖到十几元以上,看到如此高额的利润,裴某最终决定做起“山寨货”。
为了提高生产效率,裴某组建了一支涵盖设计、包装、销售等全套业务的“专业团队”(均另案处理)。由设计师根据正版Y品牌的包装盒照片进行排版伪造,然后再批量印刷,产品出炉后,通过网店、社交平台等对外销售。
随着一笔笔订单的交付,裴某尝到了“以假乱真”的甜头,他逐渐“变本加厉”,在未取得品牌方授权的情况下,裴某如法炮制生产、销售假冒A、W等国际知名牙科品牌的包装盒,用途涉及义齿、牙齿贴面等多种牙科器材。为了让“外衣”更“逼真”,裴某还安排员工制作了一批假冒的“质保卡”“防伪卡”。
短短三年不到的时间里,裴某公司就输出了逾16万个假冒品牌的包材。2022年7月,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有假冒多种品牌牙科包材在部分省市大肆销售,经侦查后,将裴某及其制假售假团伙抓获,并查获大量纸质盒原材、品牌logo、打印工具等。
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裴某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对外销售,情节特别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4年10月,经金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裴某相应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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