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督促基金管理公司忠实履行受托人义务,以有利于基金财产安全与增值为目的,积极、有效、审慎地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就基金所投资公司的表决事项参与投票表决,按照《基金管理公司代表基金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相关要求,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2016年度基金管理公司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分析总结:
一、基金管理公司内部制度体系的构建
《工作指引》要求,各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工作指引》的规定,制定或制订本公司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的内部制度。从各公司报送情况看,各基金管理公司均制定了内部细则,规范代表基金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的内部管理工作并完善相关决策流程。根据流程,一般是研究人员搜集研究与基金持仓证券的公司股东大会或者债券持有人大会待表决议题相关的信息,并提出相应的投票建议;基金经理在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独立提出相应的投票意见;投票意见经研究部门、投资部门等相关部门同意并经由监察稽核部合规审核之后,由指定人员进行现场或者网络投票,并留存相关备档备查。
此外,基金管理公司的监察稽核部门对投票表决以及网上、网下投票的管理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重点关注公司参与行使投票表决权决策流程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与被投资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利益关系、相关业务人员在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时是否存在以职务之便牟取不当利益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公司对外行使票表决权基本情况
截止2017年4月,共有76家基金管理公司向协会报送了旗下管理的基金及特定客户资产业务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情况的报告,对76家公司报送的有效数据进行分析可以发现:
基金管理公司代表基金对外投票表决的议题可以分为常规议题和非常规议题两类。常规议题是指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审议的公司年度报告和财务报表、修改公司章程、董监事等高管换届选、修订相关人员薪酬、聘任审计师等不具争议性的事项。非常规议题主要是指公司重组、兼并收购、管理层激励、重大投资项目或者发行公司债券等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有重大相关性的事项。对于非常规议题,基金管理公司需逐一审慎对待并在判断何种投票决定最有利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础上做出投票决定。此外,基金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主要适用于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对于个别小型公司无法完全满足同等公司治理标准的,基金管理公司在投票时也将视具体情况个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