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灵岩寺宋金元碑刻集中,公据执照、界至文图、王言圣旨、寺院文书等不同类型的碑刻相互串联,彼此互证,展现了较长时段内灵岩寺寺产维护和寺院管理的实况,以及碑刻发展的多元化和刻石功能的多样性。其中因解决纷争而生成的诸种公文碑,渐次构成连环“碑证”,并通过其照证、保全功能,成为维护寺产权益的法宝,亦成为检视中国古代公证制度生成发展的窗口;而体现寺观特权的王言圣旨类“护持”性碑刻,与保全寺产的公据、执照类公文碑相辅相成,在寺观发展和地方治理等方面均发挥着重要作用。
李雪梅,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
位于泰山北麓的灵岩寺,自古“峰峦奇秀、祠宇雄丽,号天下四绝之一”。就古代碑刻研究而言,灵岩寺碑刻无论数量还是其史料内涵,亦堪称一绝,对古代法制史、佛教史等的研究尤具重要意义。近年来对于山东灵岩寺碑刻的文献整理研究取得不少进展,但对这些重要碑刻之间的关联性分析及其实用功能的研究尚显薄弱。且在不同的著录、研究视角下,灵岩寺碑刻呈现出迥异的面貌。本文力图从关切寺观利益及灵岩寺所属州县的视角,探讨权益保全类碑刻的生成方式和效能以及其对地方治理的影响。
(一)泰山志视角下的灵岩碑刻
明代,灵岩与泰山的关联开始受到重视。明代汪子卿撰《泰山志》首倡包含灵岩山与社首山、高里山、徂徕山诸支山的“大泰山”理念,但对灵岩寺碑文尚未关注。至清代,这一状况有明显改观,在较具代表性的泰山志书,如《泰山道里记》《泰山志》和《岱览》中,灵岩寺碑文已占有重要比重。
清代聂鈫撰《泰山道里记》属于考察记性质,对所见碑刻多记其方位,不录碑文。唐仲冕撰《岱览》成书于乾隆五十八年(1793),为综合性泰山志书,计32卷,由《总览》《分览》《附览》《博览》《叙览》等部分组成,灵岩在《附览五》,排列于卷二十四至卷二十六。书中的“灵岩”指灵岩山,而灵岩寺系灵岩山中最具代表性的人文景观。《岱览》所收诸碑,举凡明代以前者多详记碑石信息并载录碑文;选收碑石,兼顾行文质朴和诗风文韵,显示了碑志有别于艺文的特殊价值。
泰安知府金棨编《泰山志》完稿于嘉庆三年(1798),嘉庆六年刊印。全书计20卷,其中《金石记》排列在卷十五至卷十八,收录秦至明碑刻约554种,灵岩碑石近1/3,其中宋金元时期灵岩碑石占比高达2/3(见表1),显示出此一时段的碑石对灵岩寺而言具有特殊意义。由于《岱览》和《泰山志》成书时间相近,参编人员也有交错,故内容多有雷同。
(二)寺志视角下的灵岩寺碑刻
马大相等纂《灵岩志》成于清康熙年间,是有关灵岩的一部综合性方志。全书共6卷,涉及碑志的内容集中于卷二《古迹志》和卷三《艺文志一》。《古迹志》中“石刻”计38条,包括唐刻2条、宋刻4条、金刻1条、元刻1条、明刻及年代不详者30条,内容简洁,且多为榜书题刻。《艺文志一》所录“敕诏”“请疏”“碑记”,均载录全文。其中“敕诏”载6道,前秦、金、元各1道,明代3道;“请疏”2篇,金、元各1篇;“碑记”16篇,包括宋2篇、金2篇、元1篇、明6篇、清5篇,其中游记有8篇,除1篇为宋代外,另7篇均为明清。相较而言,金、元碑记内容多为寺庙建置兴衰和修造功绩,而明清碑记则以游记为主。
就《灵岩志》的文字内容看,具有常规和文艺两个特性。“常规”表现为其与一般志书的类同性,举凡沿革、疆界、山川、田产、风俗等内容,均为必备;“文艺”指内容选裁的文学和艺术色彩。从全书内容比重看,“艺文”三卷占全书的67.5%,篇幅达到2/3。基于这两个特性,编者对石刻文字的收录采取谨慎态度,并在书前凡例中解释道:“寺碑林立,多为塾师俚笔、山僧杜撰、荒唐难以取信者,概不收入,恐其鱼目混珠也。”此特点导致《灵岩志》载录的石刻文本和制度性内容比重较低,同时导致编者对公牍类内容的舍弃。编者对于收选的两篇请疏文曾有特别解释:“请僧开堂之疏,虽与文艺无涉,亦不可不拈出一二,以见大臣忠君爱国之心,无所不尽其诚敬者也。”故就《灵岩志》所载石刻文本的内容和数量而言,该书存在较大的局限。
(三)金石志视角下的灵岩寺碑刻
由毕沅、阮元主持编撰的《山左金石志》共24卷,前6卷为金文铭刻,卷七至卷二十四收录碑石1097种。其中济南府有302种,长清县为149种,即长清县几乎占济南府碑石的半数。而长清县的碑石,又以灵岩寺为绝对大宗。以宋、金、元三代为例,济南府在山东碑石数目中的占比分别为34.76%、25.8%、23.7%,平均数为28%;长清县在济南府碑石数目中的占比分别为65.75%、64.5%、37.5%,平均数为58%。
冯云鹓辑《济南金石志》刊行于清道光二十年(1840)。全书4卷,其中卷一载金文,余3卷载济南府所属16县石刻。在所载诸县中,历城县单独成卷,章丘等7县合为一卷,济阳、长清等8县合为一卷。所收灵岩寺碑文,包含塔铭、记颂赞文、诗文题刻、公文等。《济南金石志》所收碑石数目相对较全,尤其增录前述诸志未及的明清碑石,使该书具有独特价值。编者曾比较《济南金石志》与《山左金石志》《寰宇访碑录》的不同:“《山左金石志》所载济南各属,自东魏迄元,石刻二百九十九种。孙氏《访碑录》所载,又增五十九种,合三百九十四种。钞录成帙,已称巨观。惟《山左金石志》无禹城,《访碑录》无长山,殊为缺典。今以十六属志校之,加以汉晋遗迹与新得各种,并前明一代附载于后。约而计之,不啻倍徙。而国朝名公巨制,勒在丰碑,事关建置,尤不可阙而不详。”文中对“事关建置”类碑石的关注,亦表明其所录碑文突破了“文艺”的局限。
灵岩寺宋金元公文碑多与寺产讼案有关。此类碑刻在传统志书中比例不大,甚至失之载籍,然而它们却在灵岩寺发展史上至关重要。灵岩寺为维护权益而创制的立碑存证传统,颇具历史借鉴意义。
(一)宋金伪齐寺产争讼与界至碑证
1.伪齐阜昌讼案与宋天圣二年界至碑证
《常住地界公据碑》也称《十方灵岩禅寺常住地界公据碑》,载伪齐阜昌二年(1131)四月初十日公文,当年立碑。从外观看,碑高126厘米,宽66厘米,圆首,首右上部残缺。碑文共23行,首行的发文机构“济南府”,第22行的给付对象和发文时间,末行的署押,均大书深刻,为公文真实合法的明证。
碑文内容可细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碑文第2-7行,载灵岩寺住持妙空大师净如的状文。状文记载自宋初至立碑时约160年间有关寺产来源、四至及申官解决被冒占山场田地的情况。其中涉及宋代立界至碑之事有二,分别发生于乾德年间(963—968)和天圣二年(1024)。前碑刻立程序不明,只言“朝廷拨赐山场地土,于乾德年立碑,该说四至去处”,采信度有限;天圣二年碑所载新界址经官府和利益关系人共同踏勘后确定,采信度较高。
第二部分为碑文第8-10行,内容为使司(济南府及长清县)对妙空状文中所提事项的查验、复核。具体做法包括:检印天圣二年四月十五日碑文,证实灵岩寺山场产业确为朝廷拨赐;依据前后界至碑文,逐一诣四至地界检踏,重新确定界至。而碑文载新定地界“只据即目常住见管地土”,意表尚有被侵占地土未曾追究,故此次丈量的新界至较天圣二年碑载界至范围有一定的缩减。
第三部分为碑文第11-21行,详载新定界至走向。因山场地形复杂,故界至描述细微,坐标为山岭者,有神宝方山顶、朗公山、碁子岭等;为河水者,有大涧、下水河、东西涧等;另有蜣蜋坂、覆井坡、侯丘古道、大官路、水磨、石塚等名称。因地名多为俗称,方向曲折,且以步数为丈量单位,如“石塚去大官道约一百四十步”等,仅凭文字描述难以具象。
2.金明昌讼案与阜昌“公据碑”和明昌“界图碑”
刻于金明昌六年(1195)的《灵岩寺田园记并界址图碑》高214厘米,宽97.4厘米。碑身两面刻。阳额篆“灵岩寺田园记”6字,碑文26行,满行51字。碑阴额刻观音像,碑身上方题图名“济南府长清县灵岩寺明昌五年上奏断定田园记碑阴界至图本”有26字之多。中部刻《灵岩寺界址图》,即明昌五年经官府裁断后新定的灵岩寺所属地界范围,图上标示地名等40余处,图下刻图记20行。
碑阳第1-4行、第23-26行为立碑责任者署名,撰、书、题额者居前,立碑的众寺僧居后。主体内容在碑文第5-16行,以“述旧”和“记新”方式记载寺产争讼情况。“述旧”先记寺产来源与功用,再述宋代天圣、绍圣年间因寺产被侵占而涉讼,“刻石以纪其当时所得顷亩界畔”,即天圣二年“碑证”成因,以及阜昌“始征天圣石记,悉归所侵地”立碑而成新证之事。“记新”载发生于金代的两起讼案。一起发生于天德年间(1149—1153),“复有指寺之山栏为东岳火路地者,既而省部委官验视,考之阜昌碑文,不得遂其诈”。另一起发生于明昌三年,但导火索却是始于大定六年(1166)的一项新法。当时“朝廷推恩,施天下山泽以赐贫民”。因灵岩山林“有得地之本末,故独保完”。明昌三年,提刑司援他山例,许民采伐,灵岩寺山林受到侵犯。于是长老广琛诉于部、省,追回十分之一二的产业;明昌五年,广琛起诉至京师登闻院,“蒙奏断,用阜昌、天德所给文字为准,尽付旧地”。京师裁断的尚书省符传到灵岩寺后,寺僧悟宝请济南府发给公帖,并刻石为证,以此形成明昌六年的“碑证”。
(二)元代“收执照验”碑
灵岩寺元代《执照碑》高188厘米,宽92厘米,碑身两面刻。碑阳额题“泰安州申准执照之碑”,碑身载延祐二年(1315)执照,计26行,年月处钤官印。碑阴三截刻。上截刻延祐五年三月执照,有官印和画押。中、下截分别刻至顺元年(1330)十一月、十二月执照,印押均以文字表示。
1.元延祐讼案与明昌“四至碑文”
《执照碑》所载延祐二年执照在清代已受关注。《山左金石志》释称:“因朝廷开炼长清银洞,侵及灵岩寺山场,请官给照,勒石以垂永久也。”碑文载灵岩寺僧人陈思让状告“累累被前煽炼人等,于本寺山场内搔扰不安”,县司据此提议“出榜禁治”;之后县司详引陈思让的状文,描述被“内史府差来官李忠显”骚扰的实情。李忠显借僧人去中坞店听读圣旨之际,要求写吐退文状,僧人不服并上告。
《执照碑》所提被煽炼人骚扰之事,亦见于大德十年(1306)《长清灵岩寺下院榜示碑》。但延祐二年山场被骚扰事的情节更为严重,尤其是内史府来官咄咄逼人。处理此事的衙署有泰安州、长清县、内史府、中书省兵部等,证人有剜底保见役社长鲁进、聂提领、头目段昌,案件处理中涉及的公文文种有圣旨、指挥、申文、状告、牒文、符文、执照,而灵岩寺最终得以维护权益,除了累降圣旨的护持效力外,载于碑石的“明昌五年断案界至图”乃是不可或缺的证据。碑文第17-21行载调查经过:
为此,唤到剜底保见役社长鲁进,状结:“年七十三岁,系本保生长人氏。自记事以来,知得灵岩寺山场,东至仙台岭,南至青尖山并大峪分水河曲屈为界,西至老婆山,北至方山碁子岭。目今九曲峪兴煽银洞冶,委是灵岩寺山场四至内地土,外别不知其余事因。如官司已后体究得银洞冶却不系本寺山场四至内地土,进情愿甘当诳官罪犯无词。”得此。又唤到聂提领,转委头目段昌状称,即与鲁进词理相同,文状在官。却行前到灵岩寺,抄录到明昌五年镌凿碑阴界至,照勘得亦与鲁进所责无异。及唤到本寺监寺陈思让,彩画到四至图本,粘连保结牒来,请照验事。准此。县司今将彩画到四至图本、抄录到碑阴界至、保结,申乞照验事。
文中社长、头目所言灵岩寺山场四至简洁明了。验以明昌界至碑图,东南西北四至确实相符。因铜矿所在的九曲峪在图中没有标注,具体方位不详。但以剜底保见役社长鲁进做证,九曲峪的位置当距剜底保不远。在明昌界至图碑上,剜底保在灵岩寺西北,系在界至范围之内,内史府李忠显要求灵岩寺退吐九曲峪显然缺乏依据。泰安州将此事上报中书省兵部,部符称“仰已经备关内史府照勘,依例施行”,即按法律规定处置。
2.延祐五年租佃产业的保全措施
《执照碑》碑阴所刻三件公文与碑阳所述之事无关。但上截延祐五年三月泰安州长清县付灵岩寺僧人陈思让的执照,也涉及争讼之事。
碑载灵岩寺曾将15亩常住田租佃给侯得山丈人王元,而侯得山却称此15亩田为其祖业田,致使灵岩寺告官。官司审理期间,“王元自知理短吐退。本寺依旧为主,见有退地甘结。王元身死,伊婿侯得山佃种,每年纳与本寺租课子粒,不曾有阙”,则是灵岩寺取得15亩田权属。但陈思让担心以后如因文卷失落、官吏变换致事有变故,特向官府申请执照。碑文第9-15行载申领理由道:“蒙本县凭准元断文卷,钦依圣旨、令旨,将见争地壹拾伍亩,断令灵岩寺依旧为主。备申泰安使州,准拟了当。今来思让若不陈告,诚恐已后本县司吏人等交换,致将元行文卷去失不存,无凭可照,告给执照事。”因陈思让告请事项不存在争议,长清县查证之前的保结文卷并做出“照卷相同”的认定后,批准了寺僧的请求:“今给执照付本寺收执,已后照用施行。”寺僧将执照刻石,意在防患未然,为寺产保全作长远谋划。
(三)宋金元“碑证”链条及特色
据上文所述灵岩寺自宋天圣二年至元延祐五年近300年内因讼案而生成的碑刻,目前所知有5通,并形成“天圣—阜昌”“阜昌—天德—明昌”“阜昌—明昌—延祐”三个连环碑证,以及“天圣—阜昌—天德—明昌—延祐”长线碑证链条。
伪齐阜昌二年碑实际是在宋天圣二年碑的基础上刻立,并述及天圣二年碑的成因:“天圣初,稍为人侵冒,主寺者不克申理,但刻石以纪其当时所得顷亩界畔。”阜昌二年灵岩寺之所以能将王冲贤等冒占的山场地土收回,是“并依古碑界至”,即凭据百年前的古碑。正是因为古碑具有恒定的效力,当看到“天圣石记字画已皆驳缺”,寺僧遂向官府申请再度立碑,形成第一个跨朝代的“天圣—阜昌”碑证链。
第二个碑证链“阜昌—天德—明昌”形成于金明昌五年。天德间发生的“指寺之山栏为东岳火路地者”为佛道地产之争,因省部委官验视,考之阜昌碑文,灵岩寺寺产得以保全。明昌年间因提刑司援他山例,许民采伐灵岩山场,长老广琛诉于部、省,效果不尽理想;两年后广琛至京师“登闻院陈词。蒙奏断,用阜昌、天德所给文字为准,尽付旧地”。碑阴亦言“今具本寺拨赐田园,验古碑公据、界至”,其中“古碑公据、界至”当指阜昌二年公据碑和天德三年界至图刻。明昌碑与阜昌碑对灵岩界至范围的描述大致相同,亦即明昌碑证以图文形式,再次强化了阜昌碑石的证据效力。
第三个碑证链“阜昌—明昌—延祐”形成于元延祐二年。为证实内史府要求灵岩寺退吐的九曲峪属于灵岩寺界内产业,泰安州除找到人证——剜底保见役社长鲁进状结,也提供了物证——“抄录到明昌五年镌凿碑阴界至,照勘得亦与鲁进所责无异”,同时“唤到本寺监寺陈思让,彩画到四至图本,粘连保结牒来”,从而灵岩寺以数证并举的方式在争讼中取胜并形成新的碑证。
三个碑证链条渐次递进,每一环节都必不可少,而同时出现于三个碑证链中的阜昌碑,更值得重点关注。因讼案而形成的诸碑证,都或多或少载有程序内容,但阜昌碑的程序要件更为完备。碑文第9-10行载:
……寺门今将前后古来界至碑文,差主首、耆旧、僧行、庄客、地邻人,逐一诣四至地界检踏。除乡民已侵欺过地土外,只据即目常住见管地土,与地邻等人逐处步量,正定界至,各有状在官,立碑下项。
主首、耆旧等共同见证丈量,表明新定界至的权威可靠;“各有状在官”,也表示人证物证俱全,程序合法。而寺僧“将前后古来界至碑文”逐一检踏,也使该碑能够作为联结点,使证据链完整,并承前启后。
在持续不断的争讼中,甚至在与势力相对强大的提刑司、内史府的抗衡中,灵岩寺凭借前朝官方认可的界至碑证来维护寺产,同时使山场界址观念深入人心、渐趋固化,至元代简化为东西南北四至,其影响及于明清,使碑证的恒定性进一步加强。而每次在新立碑石中重复旧碑的生成过程和效能,无形中延长了碑证时效。此做法可谓灵岩寺在维护寺产实践中的创制。创制成功及其在化解寺产危机中的实效,又强化了碑证的认同机制并继而形成灵岩寺维持权益的传统。
但随着明代法律政令的改变,金元碑的取信度被有意削减,这一持续近300年的碑证链条在明代失效,并开始新的创制。碑证链中最为重要的阜昌二年《常住地界公据碑》,甚至在明清志书中不见身影。清代,毕沅、阮元编《山左金石志》未收伪齐石刻;金棨编《泰山志》和唐仲冕撰《岱览》收录伪齐《崇法院公据碑》,却未见载《常住地界公据碑》。在明代志书中,阜昌二年《常住地界公据碑》同样未被载录。究其原因,很可能是明清志书编撰者均未曾见过此碑。据载,《常住地界公据碑》系2012年灵岩寺管理部门在一次取土时发现,后经业务部门清理,移置到天王殿东侧的碑林中。故此碑当在明代时已被埋没。
灵岩寺的系列“碑证”,无论其名为“公据”还是“执照”,抑或是“界至图本”,因其陈告给据的合法程序和刻石之举,即把官方出具的证明性文件刻碑公示留存,也开启了古代寺观产业的公证保护模式。
(一)公据、执照与寺产保全
1.“照证”类公文碑
灵岩寺碑刻上数见公据、执照之名,其中既有独立完整的公据、执照公文,如《常住地界公据碑》所载阜昌二年公据,以及元代《执照碑》所载延祐二年、延祐五年、至顺元年十一月及十二月4份执照,也有在其他碑文中涉及的公据、公帖申领颁发描述。
公据、执照均为官府出具的证明文书,刻于碑石上,形成一般意义上的公据碑和执照碑。从碑石名称看,公据碑通行于宋金元时段,执照碑流行于宋元明清,两者在时段上有明显的重合。但公据和执照的关系,目前学界尚无定论。灵岩寺碑石上的相关内容,可为辨析公据和执照的异同提供一些线索。
阜昌二年《常住地界公据碑》公文体式鲜明,具有一定的典型性。碑文首行“济南府”为发文机构,第22行“右给公据,付十方灵岩禅寺”表明公文的给付对象,后列发文时间及署押等,字体较大且醒目。从额题“□建常住地界公据”,以及文中的“右给公据”的标志用语来看,此碑的定名不无合理,但“公据”能否因此而成为独立文种,还需要进行更多的验证。
可作为参照的碑石,尚有阜昌二年《崇法院公据碑》。另与阜昌二年前后相距40年内的公据碑,也有一定的分析比较价值。表2就相关碑刻中的关键要素作列举分析,以便明晰“公据”内涵。
从表2所列碑名看,有公据、执据、执照、印照之称,公文出具者以府、县为主,呈状者或引述者对申领文的表述有公据、文凭、台判、执照等。在官府付给的确认语中,“右公据付某某收执照会”最常见,在9通碑中有5通碑(编号1、2、3、5、6)如此,地域集中于河南、陕西、山东;另有4通碑(编号4、7、8、9)以给付语中的“具文领状”“执”、公文结词中的“执状”和申请语中的“状乞执照”,使“执照”特色较鲜明,其地域集中于江苏、浙江、广西。由此看,南北方的公文碑形式存在一定的差异。
目前对碑石定名尚缺乏规范性,一碑多名现象也较普遍,如表2中5号碑《崇法院公据碑》也称《崇法院印照》,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碑刻上的诸多文种具有不确定性。而一些碑石被冠以公据碑之名,盖因“公据”词义涵盖度较广,可对应呈请者提议的公据、文凭、指挥等。由于公文出具时间后多署“给”或“给文”字样,元代多将此类碑称“给文碑”。
基于表2的统计分析,宋、伪齐碑石上所见“公据”当是公文泛称而非专称。9通碑中,仅6号、8号两碑额题中出现“公据”,题为“□建常住地界公据”和“前住当山广照和尚忌辰追修公据”,且“公据”前均有修饰语,其意与“公凭”无异。在宋熙宁三年(1070)《灵岩寺敕牒碑》中,有“府司寻出给公据付僧行详收执”,“至今月初二日,准开封府差人降到公据一道”之语;金明昌六年碑阴“今具本寺拨赐田园,验古碑公据、界至”,亦是对官给凭据的习称。凡官府依一定程序出给的凭据,均可称为公据;由于其功能为“收执照会”,各种公据、公凭也成为后来流行的执照的先声。
除了普通公据碑所具有的“收执照会”功能外,因灵岩寺公文碑多在处理讼案的基础上生成,故还具有明显的“照证”即验证权益、判明是非的功效。阜昌二年《常住地界公据碑》第8-9行曾述及百年前古碑的照证作用:“使司寻将天圣二年四月十五日碑文照证得,灵岩寺先准朝廷拨赐到山场产业,并有古碑照证分明。”乾德年间所立四至碑也具有“照证分明”之功。在阜昌二年呈请立碑时,寺院提出的理由是:“切虑已后无凭无据,今打到天圣二年碑文,乞赐誊录,出给公据,付本寺别立碑,永镇寺门照证。”
在灵岩寺僧眼里,“照证分明”的碑证可作为镇寺的法宝。元代《执照碑》中寺僧提出的“有累降圣旨事意、四至碑文为验”,也证实照证碑与护持圣旨的相佐性,而其效能实较圣旨碑更为持久。
至蒙元时期,泛称的“公据”因“收执照验”功能的强化而变为“执照”,执照碑渐趋流行,适用面也更为广泛。灵岩寺元代《执照碑》上刻录了4份执照。碑阳延祐二年执照载长清县据监寺陈思让请求,向泰安州呈请照验事。因案情牵涉内史府官员,又申奉中书省兵部。在得到逐级批准后,长清县才向灵岩寺发给执照:“右付灵岩禅寺收执。准此。”
值得注意的是,用于照证的公文除公据、执照外,还有“公帖”。明昌年间两次讼案后给付灵岩寺的是印署文帖、公帖。从公文出具者的级别看,公帖为中央机构出具,公据主要为地方府县出具。然而要将中央机构出具的印署文帖原式刻碑立石,需要较复杂的申请报备程序。变通的做法则是以记事的形式载述公文要旨。明昌六年《灵岩寺田园记并界址图碑》碑阳即采用后一做法,而碑阴题额“济南府长清县灵岩寺明昌五年上奏断定田园记碑阴界至图本”指明了界至图的合法来源。这种请名人撰记事碑加官定界至图的方式,也成为一种新式碑证。
2.“证明”类执照碑
灵岩寺元代《执照碑》上的4件执照,延祐二年、五年两件是与讼案有关的证据保全性执照,另两份则系业主证明执照。后者指向同一事情,即在出让“系官空闲宅地”后,泰安州和奉符县分别于至顺元年十一月和十二月给灵岩寺僧贞提点出具新的业主证明。
两份执照均载状呈、出让土地的四至、出让价格,以及田宅典卖的先尽亲邻原则——招认到买主、邻人、灵岩寺僧贞提点。而两份状呈并非由灵岩寺僧提交。先是东北隅社长刘宽状呈,写明“本隅见南系官空闲宅地一所”及四至,“呈乞照验事”;接着是官壕寨李瑞等状呈,写明“上项系官地土,用官尺打量得,南北长肆拾尺,东西阔贰拾伍尺,此地壹分单陆厘”,并注明四至及“可直价钱中统钞壹拾定”。
社长之制为元代基层管理的一个特色。除劝课农桑外,社长也掌握社内公私田亩的簿录登记,故田地出售时由其写据田地四至。而申领执照的程序是买主持价款、社长出具的四至证明和官壕寨出具的估价证明,至泰安州和奉符县领取执照。奉符县出具的执照还特别写明“将地价检验无伪,申覆使州收管外,合下仰照验。即令买主贞提点永远为主”。
碑文中出现的“二呈”(社长刘宽状呈、官壕寨李瑞等状呈)和“二照”(泰安州和奉符县执照),当是官地出售的特殊程序。?輥?輱?訛按行政所属,元代灵岩寺属泰安州长清县管辖,而碑阴下截执照却由泰安州奉符县出具,系因灵岩寺新置寺产的特殊位置——“界连二县之间”的缘故。
由上文可知,元代置产执照碑与讼案类执照碑,在申领、核验、出给等程序方面有较大不同。置产执照碑的程式化特色较强,呈状人由官方指定,收执者为利益人。而因讼案形成的照证保全类执照碑,个性化较为突出。前者可类比为当代的房产证,后者可类比为房产讼案判决的官方证明文件。故两者虽同名为“执照”,但程序、内涵、功用均有不同。
由此再看“公据”和“执照”的异同。概括言,“公据”重在凭据,强调文本来源及效力,即文书出具的官方色彩与合法性,由申领者收执以备“照会”(官方验明);“执照”重在功能,强调公文的收执照验功用。故凡带有签署印押等合法形式,出具给特定对象以备收执照验的公凭、公据,也均可称为“执照”。两者属一体两面,难以截然划清界限,这也自然增加了碑石定名的难度。另从公文演变的视角观察,“公据”的流行推动了“执照”的发展,以致明代以后“执照”取代“公据”。此点也印证了公文碑的功能研究有助于公文文种的区分。
(二)敕牒、圣旨与寺院特权
1.宋代敕牒碑的治教特权
宋代熙宁三年《敕赐十方灵岩寺碑》以文本内容丰富、形制壮观而在灵岩寺诸碑中占有重要地位。该碑较宋金常见的敕牒碑篇幅更长,其核心要义是以圣旨选差赐紫僧行详接替永义,任十方禅院灵岩寺的住持。
灵岩寺由甲乙寺改为十方禅院当始于永义任住持时期或之前,但此举在灵岩寺实困难重重,正如行详陈状所言:“窃闻灵岩寺素来最是凶恶,浮浪聚集,前后凡六七次住持不得。”而“十方”禅院的产业维护,也是宋代寺院发展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灵岩寺僻在山谷,徒众颇盛,累因住持人不振,遂致废隳纲纪。”应对如此复杂局面和管理困境,主持人选至关重要,其世俗应变能力不亚于德行心力。考虑到灵岩寺住持工作的艰难,行详向朝廷提出三项要求:一是颁给宣札付身,二是颁给敕牒约束付身,三是请求特批掌事僧和特度随身童行。其中前两项要求均比照他寺先例,即润州金山寺和西京龙门山宝应寺、奉先寺之前的做法:
今既再烦圣旨选差,则与州郡差请特异。伏见润州金山寺,每差住持人,并从朝廷特降付身宣命,行详欲乞据此体例,乞赐敷奏,特乞给一“为国焚修传教住持”宣札付身前去,所贵有以弹服远人……窃见西京龙门山宝应寺、奉先寺,旧亦是甲乙住持,创新降敕改为十方,敕语内明言院中受业徒弟并不得作知事勾当,欲乞据此体例,特降敕牒约束付身前去住持。
由碑文得知,当时将“甲乙住持,创新降敕改为十方”的尚有西京龙门山宝应寺、奉先寺,可见这项宗教管理改革并非针对个别寺观。而由甲乙改为十方其实并非简单之事。除了住持选任方式如圣旨差遣不同外,也包括管理制度、宗派关系、僧俗关系和产业维护等。
行详赴任之前,曾被王安石等高官寄予厚望,特为行详作诗送行且有刻石留存。而不仅行详获此殊荣,行详的前任住持永义,也与朝廷要员保持良好的关系。龙图阁直学士、尚书工部侍郎、群牧使张掞于熙宁二年中元日作《诗送新灵岩寺主义公上人》,希望永义能“湔除诸恶”。但被寄予厚望的永义到任仅一年便自愿退吐,辞去住持之任。熙宁三年《敕赐十方灵岩寺碑》所载牒文时间为当年八月。同年九月十三日,张掞又作《诗送敕差灵岩寺主大师详公赴寺》,言“黄纸除书下九天,岱宗西麓镇金田”。诗中“黄纸除书”即指差遣行详任住持的敕牒。刻立敕牒碑的要义是彰显灵岩寺新任住持的政治资本和特权,而在维护灵岩寺经济权益方面,此碑作用有限。灵岩寺历次面临的较大争讼中,此碑也未曾发挥碑证效力。
2.金元圣旨与寺观特权
前文述及灵岩寺在讼案中借助碑证以维护权益,取胜的因素中不乏朝廷对灵岩寺的特殊政策。阜昌二年讼案的快速解决,实与“承准皇子判府、国公、大总大王钧旨”的施压有关。大定六年金世宗下诏“推恩天下,山泽以赐贫民,任其樵者薪之,匠者材焉。惟灵岩同五岳,留护灵脉,不在赐例,采伐者仍治以罪”。此诏令不仅暂时保全了灵岩山林,也因“灵岩同五岳”的王言大大提升了灵岩寺的政治地位。
元代灵岩寺屡屡收到圣旨。碑石上可见者有羊儿年(元贞元年,1295)、兔儿年(大德七年,1303)皇帝给福长老、桂庵长老的圣旨,蛇儿年(至正元年,1341)大元国师给定岩长老的法旨等,可证明元代灵岩寺住持具有较高的政治地位。除见诸碑石的护持圣旨和法旨外,志书中尚载有给古岩长老的圣旨。《灵岩志》载《宣谕古岩长老圣旨》内容为:
元武宗诏略曰:宣谕长清县有的灵岩寺住持的古岩长老,圣旨与了也。这寺院里房舍使臣休安下者,铺马只应休拿者,商税地税休与者,寺院里休断人者,但属寺院里的田地水土,不拣甚么差发休要者,告:天祝寿者,这和尚每无体例的勾当休做者。大德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文献中的圣旨体例与碑石上的相差无几。圣旨除表明对住持的授权和告诫,更重要的作用是护持寺产。兔儿年圣旨特别提到两点:一是不准官府在寺内办公及存放公粮,“这的每寺院里、房屋里,使臣每休安下者,不拣是谁,依气力休住坐者。寺院里休断公事者,官粮休囤放者”。二是宣布自此后免除赋税,同时欠交的鼠儿年前的税粮一并免除,“鼠儿年已前的税粮休要者”。
而当争讼发生时,圣旨也能起到较强的保障作用。延祐二年《执照碑》所节引的皇庆元年(1312)“本寺钦受御宝圣旨”其实与案件无关,全文引述只为突显寺院和住持尊享特殊的政治地位。当内史府来官李忠显要求灵岩寺退吐九曲峪时,灵岩寺僧坚不退让的底气便来自累降圣旨。碑文第3-5行载:“本寺即系与国家祝延祈福大禅寺,经今千有余年,全凭本寺地土、山场四至内诸树修理殿宇房廊、养赡僧家,已有累降圣旨事意、四至碑文为验。”该碑将累降圣旨和明昌“四至碑文”并列,也说明前文所述碑证的隔代证明力,并未因时间的流逝而衰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