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我公司一次性支付了2年的办公房租金,取得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租金额120万元,增值税额13.2万元,请问2年租金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一次性抵扣?是否需要和租金一样分期摊销抵扣?
问题回复
租金需分期摊销计入损益,但是租金对应的进项税额应一次性抵扣。
账务处理
(1)支付租金并认证抵扣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待摊费用-租赁费 12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2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33.20万元
(2)租金在2个年度按月摊销的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租赁费 5万元
贷:长期待摊费用-租赁费 5万元
涉税提醒
(1)企业若是一次性收到的房租,应该一次性确认增值税;
(2)同样一次性支付的租金,允许一次性抵扣进项税额;
(3)增值税分期抵扣的情况目前只有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政策参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4)财税〔2017〕5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注意这儿只限于其他个人,即自然人,其他的纳税人是不能享受的。
(7)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四条: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