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要旨: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属于应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应予以公开。散坟迁移补偿属于征地补偿的一部分,该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予以公开。村各户的坟的数量在村范围内被村民普遍知晓,非个人秘密,不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村每家每户的迁坟数量和补偿费用系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裁判理由:《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被上诉人马群办事处对王巧英等六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巧英等六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是可以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及到个人隐私。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一定范围以外的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征地拆迁前,狮子坝村各户的坟的数量在该村范围内被村民普遍知晓,并非系个人秘密,不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重点公开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的政府信息。涉案的迁坟行为是征收上诉人所在村土地和拆迁房屋的组成部分,根据上述规定,狮子坝村每家每户的迁坟数量和补偿费用系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王七良等人系南京市栖霞区狮子坝村村民或者原村民,其对该村各户的迁坟数量和补偿款享有知情权,其向被上诉人马群办事处申请公开上述信息,被上诉人应当予以公开。
案号:(2015)栖行初字第30号;(2015)宁行终字第509号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16-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