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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遭遇“鸠占鹊巢”,如何实质性化解?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10-31 12:31

正文


老人将承包的土地交给同村村民耕种,十年后竟被告知土地已登记在对方名下,向法院起诉、申请再审却均被裁定驳回——

土地承包经营权遭遇“鸠占鹊巢”


本是靠着熟人情谊把土地交给村里人耕种,但外出十年回村后,土地竟被登记到了对方名下,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却被法院以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为由驳回起诉……山东省某县检察院对该案进行监督后,实地走访查清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情况,这一行政争议终于得到了实质性化解。近日,86岁的孙某来到检察院表示感谢。


孙某和家人原本承包了约3亩土地。2010年,孙某外出看病,便与本村村民李某达成口头协议,将其承包的土地交给李某耕种。2020年,孙某回到了家乡,想找李某要回土地自己耕种,但李某却称土地是他的,已经登记在其名下。


2021年9月,孙某向该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返还土地。在诉前调解阶段,主持调解的法官告知孙某,该案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应起诉相关政府部门撤销李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于是,孙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政府颁给李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是,县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裁定驳回孙某的起诉。孙某向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2023年3月,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这就好比我爬一座山,费了九牛二虎之力爬到了山顶,却被告知爬错了。土地本来就是我承包的,到底该怎么要回来?”无奈之下,孙某在家人的陪同下于同年5月向该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办案检察官与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一起来到当事人家中了解土地承包情况。

“事情发生得太久了,原始的分地台账又已遗失,无法证明谁有承包经营权。因为土地的事儿,孙某及其家人已与李某发生数次冲突,双方矛盾持续激化,得谨慎处理。”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决定走出去调查,通过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询问相关人员、实地调查走访等方式,尽可能查清事实真相。该院还邀请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作为特邀检察官助理协助办案。


经查,在2014年土地确权时,孙某恰巧不在家,原村支书张某在孙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了孙某的签名,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相关部门在未查清承包土地归属的情况下,把涉案土地错误登记在了李某名下。


“案件看似简单,却涉及民事、行政法律关系,是民行交叉案件,案件主体还是弱势群体,要考虑怎样才能高效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同时又能修复社会关系。”承办检察官向记者解释了办理该案的难点。


依据该县检察院与法院关于加强行政审判监督的协作意见,双方多次座谈磋商。某县检察院认为,法院对颁证行为的主要事实不予审查,以不具有利害关系、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起诉,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遂于2023年10月向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保障当事人诉权,既让老百姓诉得出,也让老百姓能通过诉讼有效维护权益,避免“程序空转”。


同时,该院于同年11月向镇政府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对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及时化解和妥善处置矛盾纠纷,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


同年12月,县法院裁定再审,镇政府也作出书面回复,针对该案反映出的问题,成立了专项工作小组负责调查工作,跟进调查、还原事实真相、化解矛盾纠纷,并采取了一系列相关工作措施。


为了推进争议尽快获得实质性化解,该院联合县法院、县农业农村局、镇政府成立了矛盾调处工作组,明确责任分工,积极制定化解方案。建立落实联席会议机制,深入研判分析诱发争议的深层次原因,提出具体可行的解决措施。经过矛盾调处工作组的多次协商、沟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县政府依法注销了李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今年7月22日,孙某向县法院提交撤回原审行政诉讼申请书,申请撤回原审行政诉讼。至此,该案的矛盾争议彻底化解,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检察官点评

破解“程序空转”

保障群众诉权

起诉权是行政诉讼法赋予行政相对人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重要权利。检察机关破解“程序空转”,依法履职保障诉权,在充分调查、尽可能还原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再审检察建议、公开听证、释法说理等多种方式,在充分保障老百姓诉得出的同时,依法、公平、有效化解行政争议,防止“程序空转”,促进案结事了。


“三农”问题关系国家发展和民生福祉,而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妇女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不得违法剥夺妇女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将涉农案件摆在突出位置,办案时充分考虑妇女权益保障、老年人权益保障等特性,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有效维护了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

记者:郭树合

编辑:牛秀敏 吴鹏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