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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好好的庄稼让“猪”拱了 捕来杀了犯法么?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公众号  · 深圳  · 2017-05-08 09:35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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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6日,陈某因山上的野猪多次破坏其在地里耕种的庄稼,便联系王某到其田地捕杀。 王某又打电话联系王某某、郝某、张某。当日16时许,王某、王某某、郝某、张某携带两套电网来到山上,由陈某带领来到田地,王某等人随后开始架设电网。当日21时许,王某将电网通电开始捕杀动物。次日7时许,王某等4人欲要逃离现场时,被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并在王某驾驶的面包车中发现用于捕猎的自制电网两套及捕杀的野猪5头、狍子1只、野兔两只。


井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王某某、郝某、张某、陈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猎捕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5人自愿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曾因犯罪被判刑,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据此,法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判处郝某、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陈某罚金5000元。


■以案释法

根据《刑法》第341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非法猎捕罪侵犯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外,有益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 “三有”动物。


法官表示,有些人为牟取个人利益或改善口味,无视法律规定,非法捕获、倒卖这些动物;有的则是法律意识淡薄,当得知动物损害群众庄稼等利益时,即去“为民除害”,殊不知所猎动物为野生保护动物,但不懂法不知法,并不意味着违法不被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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