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用当期销项税额抵减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当期应纳税额。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纳税人支付的所有进项税额都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链条”上,销项和进项应当存在着对应关系,一旦抵扣“链条”中断,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进项税额也就不能从纳税人的销项税额中抵扣。本期文章将为大家梳理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要点知识,以期对读者有所助益。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进项税额是纳税人在抵扣前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其有三个方面的意义:(1)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产生进项税额的行为必须是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3)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是指支付给销货方、应税劳务和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提供方,或者购买方自己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是用当期销项税额抵减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当期应纳税额。因此清晰掌握哪些进项税额准予抵扣,哪些不准予抵扣成为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关键因素。在准予抵扣的情形中,主要分为凭票抵扣税额和计算抵扣税额,凭票抵扣又分为当期抵扣和分期抵扣,计算抵扣主要是针对收购农产品而言。
(一)一般情形下——凭票抵扣
购进方的进项税额一般由销售方的销项税额对应构成。故进项税额在正常情况下是: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以按照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抵扣。未全部取得的,采取《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进行抵扣。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提示: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需要当月进行认证或勾选,认证相符或确认勾选的,应在次月申报期进行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要进行“先比对后抵扣”,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应于稽核比对相符的当月申报期内进行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随着“营改增”全面开展,目前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参见下表:
扣税凭证
|
适用情形
|
备注
|
(1)增值税专用发票
|
境内采购货物和接受应税劳务、服务,购买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由境内供货方或提供劳务方、转让方开具,亦或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开
|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
购买机动车
|
由境内供货方开具,或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开
|
(3)农产品收购发票
|
收购免税农产品
|
收购方开具
|
(4)农产品销售发票
|
销售方开具
|
(5)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
|
进口货物
|
报关地海关开具
|
(6)完税凭证
|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
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
(二)特殊情形之一——计算抵扣
(1)计算抵扣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
购进方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但可以自行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形——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2017年4月28日,财税〔2017〕37号公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并对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根据文件内容显示,自2017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一部分按11%抵扣、部分可按13%抵扣,有些不得抵扣,具体情形参见下表。
销售或进口农产品情形
|
销售方
|
购进方(一般纳税人)
|
一般情形
|
特殊情形
|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农产品
|
免税,开具普通发票
|
抵扣11%
|
抵扣13%
|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产农产品
|
免税,开具或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
抵扣11%
|
抵扣13%
|
3.农户销售自产农产品
|
免税,销售方不开发票
|
购买方开具收购发票,抵扣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