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兴培,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本文原载于《检察风云》2016年第17期。
自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后,关于贪污受贿犯罪从原来的以“精确的数额为中心”作为犯罪的构成要素被修改为以“模糊的数额加情节”作为构成要素。而由于刑事立法侧重定性与刑事司法侧重定量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和区别,所以刑事司法实践一直等待着“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精确标准。当今的司法实践在财产性犯罪和经济性犯罪方面一旦没有了明确的量化标准,诸多犯罪的定罪量往往是“寸步难行”,以至于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挤压了太多的贪贿案件得不到及时审判和量刑,有些即使已经审判,但在量刑的问题上又耽搁了下来。在等待了近八个多月以后,“两高”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终于姗姗来迟、登台亮相了。这一司法解释对于当前压力倍重的司法实践来说,不啻是一场“及时雨”。
“两高”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司法解释的出台,立刻迎来一片叫好声:有说该解释关于数额的规定与时俱进、恰到好处,因而具有重大意义;有说该解释正确贯彻了我姑国宽严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是刑事政策的逐渐法律化的体现;也有的说该解释关于情节的规定、关于事后故意的规定、关于刑事推定的规定填补了原先诸多的漏洞,真正算得上是刑法的一剂填补剂。但在叫好声中也不是响起一些质疑声:有说该解释大幅度提高入罪的数额,是一种有意轻纵贪贿犯罪的的表现,尽管这也是一种无奈之举,但其客观效果谁也无法否认;有说该解释大幅度提高入罪数额,与另一方面普通社会成员盗窃等犯罪的数额一路走低形成鲜明对照,说明中国社会宽官严民的刑文化无时无刻不在发生作用;有说该解释不但大幅度提高入罪数额,而且在贪贿罪犯一有坦白、自首、挽回国家损失的条件可以不判死刑,一句话就是惩罚的棍棒虽然是高高举起、但依然属于轻轻落下的体现。由此可以看出,这一解释出台之后,观念和意见的对立双方都会站在自己选定的角度、以自己的价值观念和对这个社会的衡量标准,对这一司法解释做出各种各样的评价。然而,在人们看到各种观点站在贪墨犯罪“需求侧”以便来谈论对已经构成的贪贿犯罪如何量刑、怎样惩罚才能达到合理和合法程度的时候,中国社会在惩罚贪墨的问题上,我们是否更需要关注贪墨犯罪的“供给侧”问题。
日前,日本广岛大学刑法学教授吉中信人来华讲学,吉中教授提到日本国近十年来贪污受贿犯罪实属稀有产品。其中,2010年至2014年受贿案件的数量分别是41件、36件、31件、25件和29件。而同一时间的中国社会,贪污受贿的犯罪数量和犯罪数额急剧上升,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2016年向全国人大所作的工作报告中披露:仅2013年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37551件51306人,同比分别上升9.4%和8.4%。2014年严肃查办各类职务犯罪案件41487件55101人,人数同比又上升7.4%。其中贪污、贿赂、挪用公款100万元以上的案件3664件,同比上升42%。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40834件54249人。其中贪污贿赂、挪用公款100万元以上案件4490件,同比又上升22.5%。而在中央纪委立案待查的省部级以上大案要案更有大量之多,也许其中还有很多很大的大老虎案件。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出访北欧国家瑞典,有一位检察长告诉他:她已经有32年没有办理过贪污受贿的案件,在这个国家,贪污受贿实在是稀有之物。这就足可以让人作深思,中国社会的贪污贿赂犯罪为什么如此严重?中国的公职人员对于贪污贿赂犯罪为什么嗜如吸毒、如此乐此不疲?中国公职人员对贪污受贿如此前赴后继,是中国人天生就是贪污受贿的料吗?面对如此之多犹如过江之鲫、如此严重犹如泰山压顶的贪污受贿犯罪,重刑严惩有用吗?事实上人们已经看到了贪贿犯罪犹如春草一样,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日本当代著名刑法学者西原春夫曾自我设问并加以肯定回答:刑法是为了惩罚人才加以制定的吗?不是。其实西原春夫想说的是:一个国家如果真正要惩罚人,不要刑法也能行,这在历史上有太多的例子可以佐证和说明。所以国家制定刑法不是为了惩罚人,而是在于告诫人不要犯罪。而真正通过刑法制裁人、惩罚人就可以制止住某一种犯罪,这不过是一种异想天开的不切实际的想法而已。一个国家真正要制止住犯罪,关键在于有一个好的社会制度和好的社会政策。所以,现代德国的著名刑法学者李斯特说过一句足可以震撼后世的经典语言:一个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在中国,由于历史上曾经的恶制度怂恿和包庇,五千年灿烂辉煌的中华文化在其发展、发达的过程中,尽管有数不清的万紫千红、奇光异彩和奇葩异蕾,但其中却夹杂着的一种贪墨文化,已成为中国社会医治不愈的内伤和挥之不去的外伤。在贪墨文化影响下,朝朝代代的贪官污吏犹如过江鲫鱼,比比皆是。腐败要亡国败家,这是人尽皆知的人间常理,古今相同。因此没有一个国家、没有一个朝代不主张反腐败或一点儿不反腐败的。然而,尽管历朝历代也经常上演杀贪官、惩腐恶的血腥场面,但由于腐败贪墨是劣质制度的副产品,只要不好的制度母体还在,腐败贪墨就会像寄生虫一样依附在制度上滋润地成长发育。明朝朱元璋整肃官场,惩贪治腐,其用心不谓不良苦,决心不谓不坚决,措施不谓不周密,手段不谓不果断,刑罚不谓不严酷,甚至明文规定官吏贪赃满六十两者,一律处死,还动辄以挑筋、断指、削膝盖、断手臂等酷刑以为恐吓手段,甚至还推出“剥皮实草”的极刑,以为后来者戒,然而却未能从根本上遏制住贪墨现象的滋生与蔓延。有明一代,贪贿犯罪极其严重。面对此情此景,洪武18年(1386年)朱元璋不禁感慨道:“朕自即位以来,法古命官,布列华‘夷’。岂期擢用之时,并效忠良,任用既久,俱系奸贪。”以致发出绝世之悲叹:“我欲除贪赃官吏,奈何朝杀而暮犯?”这就是所谓的有名的“朱元璋之悲”。当然朱元璋作为一代草莽英雄,以刀枪起家,以建立帝王之业为最终追求,以建立绝对君主专制制度为统治根基,以权力私相授受层层布控为统治要术。殊不知在高度集权乃至极权的皇权体制下,下级官员对上级官员的人身依附关系是不可能避免的。而在人身依附下,又是很难建立起完善有效的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的。一心想建立绝对君主专制的朱元璋又怎么能真正解决腐败问题呢?所以贪官污吏们虽然也是心存惕息,但其实行为依然故我,贪墨者前赴后继,表面上着实让后来者费尽心机难解其中玄机。然而玄机不玄,人性本然,制度纵容而已。因此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真可谓成也萧何败也何。
光阴荏苒,时序轮回,今天的中国社会又到了一个十分重要的历史关口。然而贪墨腐败依然十分严重,甚至到了一个被上至党之领袖、国之首脑提及下至平民百姓都已知晓的弄不好要面临亡党” 亡国”的地步。仔细观察当今社会的诸多贪官污吏,我们看到也应当会想到很多贪官污吏本来也是人中精英。想当初,这些“精英”也曾踌躇满志、意气昂扬,浑身散发着理想的热气?不说他们人人都有为国为民的宏愿意图,但在他们没有发生“变质”之前大多应该是一个好人能人,他们身上肯定都有过一种为官一任造福一方、想为社会想为百姓谋些幸福、做些善事、干点累活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甚至是自我担当的心理承诺。贪官污吏们追逐贪墨、甘心腐败,不过是他们在制度挤压下,理想逐渐破灭,不断开始臣服于社会现实,沉浮于灰暗世事后才走向堕落的必然结果。这些“社会精英”一旦沉沦堕落为贪官污吏,实际上是一个社会的悲剧,即使对他们施以重刑,也是国家、贪官本人乃至于整个社会的“多输”。所以,在重刑惩罚贪官污吏的贪污贿赂的过程中,比重刑治贪更重要的是:如何降低贪污贿赂犯罪“供给侧”的“繁荣景象”,这是一个于国于民乃至于官都是一个双赢、多赢和全赢的结局。不然,如果我们不从制度上作长远打算,立足民主,建立监控财产的制度,健全体制,加强全民监督,使贪污腐败行为在风起于青萍之末时,就能被发现、就能被制止,那么,狂澜既倒,则是国家和整个社会乃至于贪官本人的大不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