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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贪墨,更重要在于解决“供给侧”问题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6-09-04 06:02

正文

作者杨兴培,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本文原载于《检察风云》2016年第17期。


自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后,关于贪污受贿犯罪从原来的以“精确的数额为中心”作为犯罪的构成要素被修改为以“模糊的数额加情节”作为构成要素。而由于刑事立法侧重定性与刑事司法侧重定量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和区别,所以刑事司法实践一直等待着“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精确标准。当今的司法实践在财产性犯罪和经济性犯罪方面一旦没有了明确的量化标准,诸多犯罪的定罪量往往是“寸步难行”,以至于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挤压了太多的贪贿案件得不到及时审判和量刑,有些即使已经审判,但在量刑的问题上又耽搁了下来。在等待了近八个多月以后,“两高”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终于姗姗来迟、登台亮相了。这一司法解释对于当前压力倍重的司法实践来说,不啻是一场“及时雨”。


“两高”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司法解释的出台,立刻迎来一片叫好声:有说该解释关于数额的规定与时俱进、恰到好处,因而具有重大意义;有说该解释正确贯彻了我姑国宽严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是刑事政策的逐渐法律化的体现;也有的说该解释关于情节的规定、关于事后故意的规定、关于刑事推定的规定填补了原先诸多的漏洞,真正算得上是刑法的一剂填补剂。但在叫好声中也不是响起一些质疑声:有说该解释大幅度提高入罪的数额,是一种有意轻纵贪贿犯罪的的表现,尽管这也是一种无奈之举,但其客观效果谁也无法否认;有说该解释大幅度提高入罪数额,与另一方面普通社会成员盗窃等犯罪的数额一路走低形成鲜明对照,说明中国社会宽官严民的刑文化无时无刻不在发生作用;有说该解释不但大幅度提高入罪数额,而且在贪贿罪犯一有坦白、自首、挽回国家损失的条件可以不判死刑,一句话就是惩罚的棍棒虽然是高高举起、但依然属于轻轻落下的体现。由此可以看出,这一解释出台之后,观念和意见的对立双方都会站在自己选定的角度、以自己的价值观念和对这个社会的衡量标准,对这一司法解释做出各种各样的评价。然而,在人们看到各种观点站在贪墨犯罪“需求侧”以便来谈论对已经构成的贪贿犯罪如何量刑、怎样惩罚才能达到合理和合法程度的时候,中国社会在惩罚贪墨的问题上,我们是否更需要关注贪墨犯罪的“供给侧”问题。


日前,日本广岛大学刑法学教授吉中信人来华讲学,吉中教授提到日本国近十年来贪污受贿犯罪实属稀有产品。其中,2010年至2014年受贿案件的数量分别是41件、36件、31件、25件和29件。而同一时间的中国社会,贪污受贿的犯罪数量和犯罪数额急剧上升,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2016年向全国人大所作的工作报告中披露:仅2013年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37551件51306人,同比分别上升9.4%和8.4%。2014年严肃查办各类职务犯罪案件41487件55101人,人数同比又上升7.4%。其中贪污、贿赂、挪用公款100万元以上的案件3664件,同比上升42%。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40834件54249人。其中贪污贿赂、挪用公款100万元以上案件4490件,同比又上升22.5%。而在中央纪委立案待查的省部级以上大案要案更有大量之多,也许其中还有很多很大的大老虎案件。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出访北欧国家瑞典,有一位检察长告诉他:她已经有32年没有办理过贪污受贿的案件,在这个国家,贪污受贿实在是稀有之物。这就足可以让人作深思,中国社会的贪污贿赂犯罪为什么如此严重?中国的公职人员对于贪污贿赂犯罪为什么嗜如吸毒、如此乐此不疲?中国公职人员对贪污受贿如此前赴后继,是中国人天生就是贪污受贿的料吗?面对如此之多犹如过江之鲫、如此严重犹如泰山压顶的贪污受贿犯罪,重刑严惩有用吗?事实上人们已经看到了贪贿犯罪犹如春草一样,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日本当代著名刑法学者西原春夫曾自我设问并加以肯定回答:刑法是为了惩罚人才加以制定的吗?不是。其实西原春夫想说的是:一个国家如果真正要惩罚人,不要刑法也能行,这在历史上有太多的例子可以佐证和说明。所以国家制定刑法不是为了惩罚人,而是在于告诫人不要犯罪。而真正通过刑法制裁人、惩罚人就可以制止住某一种犯罪,这不过是一种异想天开的不切实际的想法而已。一个国家真正要制止住犯罪,关键在于有一个好的社会制度和好的社会政策。所以,现代德国的著名刑法学者李斯特说过一句足可以震撼后世的经典语言:一个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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