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法律读库
法治新媒体阅读管家,传递常识,启迪法治。Less is More,少即是多。每日向用户推送优质法律类文章1至4篇。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最高人民法院  ·  给外国当事人送上了一份来自东方的新年礼物 ·  昨天  
最高人民检察院  ·  为牟取新用户注册返利,他们盯上了“银发一族” ... ·  2 天前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护航高质量发展:两个案例背后的检察力量 ·  2 天前  
最高人民检察院  ·  陈文清会见越南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阮辉进 ·  3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法律读库

用生命执法,谁来为他们担当?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2-24 00:21

正文

文 |  雷小强



2月,注定继续着悲伤!未到月末,至少6名人民警察因公殉职或牺牲,多名负伤。

2月2日,山西省屯留县刑警大队大队长翟树斌在解救人质时被歹徒疯狂砍杀,头部、脸部、颈部、双臂等多处被砍伤,经抢救方才脱离生命危险!

2月10日,吉林省辉南县石道河派出所副所长赵天昱在执行抓捕任务时,与持刀犯罪嫌疑人于某展开殊死搏斗,身中27刀,牺牲!

年均牺牲400余人,恐怕没人能记住他们的名字,我们多数人习以为常。

有感于一位基层法律人所说,“念一遍他们的名字吧,他们死于歹徒的枪口,死于时代的刀尖,死于你我的冷漠、以讹传讹和不以为然”。

尽管如此,我们在沉痛悼念之时,不禁要问:谁夺去了法律赋予他们的武器?

这是一份2010年的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张某(系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被两名被害人“抓扯”,被推倒在路边沟里。起身后,两被害人继续上前“抓扯”,张某往后退让,同时朝天鸣枪,两被害人仍然扑向张某,张某边退边再次朝天鸣枪示警,两被害人仍不放手。

张某在被其中一人“抓扯”过程中击发第三枪,击中该被害人右大腿,张某挣脱该被害人继续“抓扯”时击发第四枪,击中另一被害人左面部。被击中大腿的被害人再次扑向张某,张某击发第五枪,击中该被害人左额颞部。

判决书对被害人向张某实施的行为均描述为“抓扯”,和现场证人证言所证实的“猛扑”、“双手抓住张某持枪的手使劲拽”等不同。判决认为,被害人的行为并未危及张某的生命安全,张某使用武器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8年。

该份判决被公开后,评论一边倒地质疑:

  • “请教专家们,当时不这么应对,应该如何应对?”

  • “那如果被夺了枪怎么办?”

  • “表示不懂,如果我跟一个持枪的人打架,肯定要去拽夺枪支。”

  • “警察遇到这事,除了成为烈士别无选择?!”

……

无意去评价该案件。 这样的结果并不意外,因为死了人,因为有惯常的铺天盖地的压力……

同样,2015年6月9日凌晨,河北肃宁县。一犯罪嫌疑人持枪造成群众两死三伤,两名民警在抓捕时中弹身亡,该犯罪嫌疑人被警方当场击毙。

然而,某央视主持人却质疑对民警“牺牲”的表述,他那句充满主观情绪的“是什么让五十多岁老汉拿起猎枪?”的评论至今犹在耳边。

谁能正确、精准解读何种情形属于“危及生命安全”?

难道真如前述评论“除了成为烈士,别无选择?!”

现实中,我们有无曾被“舆论”裹挟过?是否有过宁愿委曲求全,步步退让?有无向违法、嚣张当事人道歉赔偿甚至对正当执法人员追责的事例?

当然有!这不是个例!执法人员违法甚至犯罪被追究无可厚非,但如果依法履职也因所谓“形势”而担责,那受害的不仅仅是被处理的执法人员,更是人民大众!

而正是这一个个事例的冲击,让人民警察的热血被禁锢,收起了本应是用来制止恶行的武器!甚至下跪,甚至被人猛抽耳光骑在身上殴打!

当道德失范,法律亦失守时,即使依法履职亦会被丧失规则意识的人群剥夺最后一层保障和担当。 就好比如果没撞人却被要求人道主义补偿,如果公园无过错却要对僭越规则被老虎咬死之人进行赔偿一样,这种强摁下去的所谓“和谐”,污染的不是河流,而是源头!

2016年10月29日,两名国内旅客在澳洲公园小便,其中一名66岁男子因向警察摆出攻击性动作即被过肩摔骨折,后被逮捕起诉。我想这样的案件如果发生在国内,肯定会被煽情和热议,甚至会被定性为警察过度使用暴力。之前听说过对于袭警,国外警察的应对举动一般是雷厉风行,不留情面。所以警察执法若有违法行为或者行为不当,公众一般都会在事后诉诸法律,而不是直接对抗。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