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豫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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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故意推倒摩托车案”车主被网暴,法院判了!

豫法阳光  · 公众号  ·  · 2024-05-23 23:17

正文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近日,法院就“上海老人故意推倒摩托车”事件车主陈先生被网暴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网暴者道歉并赔偿部分律师费。



据此前报道,2022年6月25日,陈先生在上海某小区单元楼门口停放的摩托车,被一老人经过时推倒。



事发后经鉴定,摩托车损失达16000多元。陈先生将相关视频发布后,引发了网友热议。检察机关曾以老人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但在审理过程中,老人于2023年1月24日死亡,法院依法裁定终止审理。


此后,陈先生向老人的遗产继承人提起索赔修车款的民事诉讼,最终法院判决老人的继承人赔偿陈先生修车款16704元并承担诉讼费。


事发后,有一名网民在2023年初于某视频网站上发布多个视频,用“撒谎成瘾”“带节奏”等措辞形容陈先生,给其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带来困扰。虽然 陈先生在网站上提醒对方,如果继续实施网暴行为,将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但是对方反而变本加厉。


2023年4月,陈先生就被网暴一事向警方报案,警方认定涉事网民发布的内容构成了侮辱。同年6月,陈先生就此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涉事网民停止侵权行为,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律师费等。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表示愿意对视频中存在的不当言语进行道歉。此外,被告发布的相关视频图文在审理时均已自行删除或经陈先生申诉后由平台方下架。


经法院审理认为,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侵害名誉权的实质是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



该案中,被告通过网络公开发布针对原告的视频内容,并采取谩骂等过激的侮辱性言辞,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后虽自行进行删除处理,但该视频已被公开播放,并被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知悉。被告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将造成陈先生社会评价的降低,上海警方亦对被告发布视频内容对原告构成侮辱予以认定,故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陈先生的名誉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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