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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分落实 护企有温度 | 公司欠钱,法定代表人还钱?未必!

新疆高院  · 公众号  ·  · 2025-02-20 19:55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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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往来中,交易风险无处不在。当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陷入债务困境,甚至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债权人往往心急如焚,此时,他们可能会将目光投向公司法定代表人,那么,这种情况下能否追加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呢?近日,喀什地区喀什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张某与某装修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胜诉后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然而,执行之路并不顺利,因被执行人某装修公司经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这让张某的维权之路陷入僵局。在此情形下,张某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应对此负责,便向喀什市人民法院申请追加李某为被执行人。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查,某装修公司不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李某也不存在出资瑕疵等问题,张某仅以李某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由,要求追加其为被执行人,这一主张并不符合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张某的申请。


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是不能直接追加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的,因为法定代表人只是公司的代表,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公司债务不应牵连到法定代表人。也就是说虽然李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这一职务,但这并不等同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亦不能直接推断其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个人责任。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李某是公司持股100%的股东,在无法证明公司财产与自己财产相互独立的情形下,便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另外,若李某作为公司股东,存在未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况,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也可能被追加。例如,若李某应出资100万,实际只出资50万,那在出资期限届满后,未足额出资的50万范围内,李某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或是李某出资后抽逃出资,可以在其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


在此,提醒债权人,在商业交易前,应充分了解合作方公司的股权结构、股东出资情况等,也提醒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要规范经营,保持公司财产独立,如实履行出资义务,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来源:喀什市人民法院


编辑:古力帕 杨琦慧
审核:徐智超 张明师 王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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