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规的靴子终于如期落地,尽管新规部分条款相比于征求意见稿有所放松,但总体上的监管要求仍然比较严格。资管新规的发布,短期之内也许会造成市场的震动,长期看对股市来说还是利好蓝筹股。
4月27日晚,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去年11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落地;今年3月2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资管行业规范持续推进。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打破刚性兑付、禁止资金池、抑制通道业务、消除多层嵌套等严控风险的大方向没有变,过渡期则延长一年半至2020年底,确保平稳过渡。
随着靴子落地,市场对于监管的悲观情绪将会加速修正,但是对股市短期内会产生一定影响。
对于各大类机构的影响则如下:
银行的影响:
保本理财将萎缩,结构性存款转型是重要方向。受冲击较大。
公募基金的影响:原本就是净值化管理的公募基金,主动管理能力较强,整体属于新规受益机构。另外在产品层面,分级基金等方面的规定有一定影响。
券商资管的影响:
影响较大。当前券商资产管理规模中超过70%以上为通道和资金池业务,未来券商的规模增速或将大幅下滑。不过这些业务费率较低,对券商资管整体收入影响较小。
对私募行业的影响:
影响不大,私募基金仍然主要适用私募相关法律法规。
信托行业的影响:
影响很大,资管新规的规定下信托的资金来源端将受到极大的限制。
保险资管的影响:
新规的多数监管要求与2016年保监会发布的通知一致,因而对保险行业影响有限。
以下为这次资管新规的五大焦点:
焦点一:过渡期延长至2020年底
去年11月,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发布后,留给金融机构的过渡期是否够长是市场关心的一大焦点问题。
“考虑到存量资管产品期限、市场规模及其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和规模等问题,此次正式发布的意见提出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过渡期由原来的2019年6月30日延长至2020年底。”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说。
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应当符合新规。
不过,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过渡期内“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防止过渡期结束时出现断崖效应”。
焦点二:打破刚兑严控风险方向未变
虽然新规考虑了市场的承受能力而在过渡期上有所放松,但是严控风险的方向并未改变,明确要求打破刚性兑付,金融机构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这也就是说,当资管产品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
“引导金融机构转变预期收益率模式,强化产品净值化管理,并明确核算原则。”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说。
关于刚性兑付的认定情形,新规明确包括“违反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保本保收益”“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委托其他机构代偿”等。
一旦发生刚性兑付,相关机构要受到惩处。“存款类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要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由金融监管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纠正并予以处罚。”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说。
焦点三:严格规范资管产品投资非标资产
与股票、债券等标准化资产相对应,资管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资产如何规范是业界争论的一大焦点。
非标透明度较低,流动性较弱,往往规避宏观调控政策和资本约束等监管要求,有些还投向了限制性领域,影子银行特征明显。
此次新规明确,资管产品投资非标应当遵守金融监管部门有关限额管理、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并且严格期限匹配。
“这样做的目的在于避免资管业务沦为变相的信贷业务,防控影子银行风险,缩短融资链条,降低融资成本,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水平。”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说。
另外,在产品净值化管理方面,新规明确,考虑到部分资产尚不具备以市值计量的条件,兼顾市场诉求,允许对符合一定条件的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
焦点四:规范资管产品杠杆水平
“为维护债券、股票等金融市场平稳运行,抑制资产价格泡沫,应当控制资管产品的杠杆水平。”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说。
关于负债杠杆,意见对开放式公募、封闭式公募、分级公募和其他私募资管产品,分别设定了140%、200%、140%和200%的负债比例上限,并禁止金融机构以受托管理的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
在可以分级的封闭式私募产品中,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不得超过2:1。
焦点五:消除多层嵌套限制通道业务
在资管业务迅猛发展过程中,由于行业间监管标准不统一,产品多层嵌套的问题日益凸显,增加了产品复杂程度,抬高了社会融资成本,加剧了市场波动。
对此,新规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要求监管部门对资管业务实行平等准入,促进资管产品获得平等主体地位,从根源上消除多层嵌套的动机。同时,将嵌套层级限制为一层,禁止开展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介绍,考虑到现实情况,投资能力不足的金融机构仍然可以委托其他机构投资,但不得因此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公募资管产品的受托机构必须为金融机构,受托机构不得再进行转委托。
市场也总结出了新规与意见稿的九点变化:
1、过渡期由此前意见稿的2019年6月30日延长至2020年,给了金融机构充足的调整和转型时间;
2、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一定条件下可按照摊余成本计量,相对此前市场认为的全部采取市值法有所缓和;
3、金融机构类型新增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银行资管子公司落地值得期待;
4、公募投资范围放宽,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可以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支持私募投资股转债;
5、资产管理产品以人民币或外币计价均适用资管新规,但养老金产品不适用资管新规;
6、各分类产品因非金融机构主观因素导致突破资产投资规定比例的,应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恢复交易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7、合格投资者要求中选择性符合条件新增家庭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并规定投资者不得使用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8、鼓励投资领域调整为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要求的领域,支持债转股;
9、明确细化智能投顾监管。
除了上述的一些变化外,中信证券明明研究团队还认为,
以下5方面需要警惕:
1.打破刚性兑付的决心未变
就以往资管行业状况来看,刚性兑付较为普遍,风险收益配比关系十分扭曲。就存款性金融机构来看,商业银行对自身发行的大量表外理财在法律上并不具有相应的偿付义务,但在刚性兑付的大环境下,原有的表外理财成为了商业银行的实际负债,但却无需缴纳存款准备金。在缺乏准备金缴纳约束的背景下,这部分实际负债的的信用派生能力无限制扩大,但由于不计入广义货币之中,监管当局又无法对其风险进行准确把握,容易带来风险隐患。就非存款性金融机构来看,在大量结构化产品中,虽然优先级份额有着类似固定收益特征的预期现金流,但由于整体产品承担的风险不确定,因此理论上依然会出现收益无法按预期偿付的情况,但是在刚性兑付状态之下,无论产品整体盈亏与否,优先级产品总可“旱涝保收”,损害了劣后级投资者利益,不符合“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基本原则。
2.资金池操作明令禁止
就以往资金池操作的实际运行来看,负债端久期与资产端久期的错配是保证近两年来理财收益率持续走高的关键,短期理财产品滚动发行所获取的资金往往投入到期限较长的风险资产中博取期限利差,在滚动发行下,旧一期理财计划的偿付依赖于新一期理财计划的回款。叠加不同理财产品的集中运作。不仅相同理财产品资金投向与资金来源无法完全对应,不同理财产品与各自资金投向也无法完全对应,风险无法完全隔离。事实上,银监会8号文就曾规定银行每个理财产品都应该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否则所投非标资产比照自营贷款,计提资本。证监会去年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也重申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开展或参与具有资金池性质的资产管理业务,今年上半年各地证监局还要求证券公司自查。滚动发行、分离定价、集合运作的资金池业务容易助长期限错配,一旦后续资金不到位,容易产生流动性危机。
3.资管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加强
部分资管产品设有提前赎回条款,方便投资者及时进行自身资金管理。但是从实际运行经验来看,大批量赎回往往会使得资产管理方即使抛售持有资产,一旦产品持有资产集中度较高,集中抛售将会带来标的资产价格的大幅下挫。因此,正式稿也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控制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集中度。单只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10%,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全部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
4. 分级杠杆比例降低
以证监会2015年3月公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为例,其中第八条规定,分级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0倍。虽然2016年7月施行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已对产品杠杆倍数做出了下调。但规定处于暂行状态,正式细则尚未发布。高杠杆带来高风险的同时也伴随着高收益的可能,因此单纯凭借杠杆倍数大小作为风险程度高低的判断依据并不合理,关键的问题在于高杠杆与多重嵌套相互重叠缠绕下的系统性风险的形成与传递。尤其是在某些资管产品的优先级与其他资管产品的劣后级相互嵌套的前提下,资产特质风险的爆发产生的连锁反应无法估量。资管新规也规定,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