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晚报》的评论文章认为,现在官员的违法乱纪已经坐实,吴的罪名却引起了不小的争论。事实上,包括官员在内的公务人员的个人生活是否完全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还是存在一定争议的。个人时间干个人的事当然是私生活,别人偷拍是犯法,这个没有争议,可个人时间干公家的事,或者办一些违背职位行为、有损于公共利益的事,就有了公共属性,就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是个人的事。而这样的行为自然也该归入被监督举报的范围里。很多贪腐、渎职的案件都表明,那些触目惊心的案情往往发生在饭桌之上,谈笑之间,酒足饭饱之余,一顿饭就把事情办了,打了场球,一桩肮脏的交易就达成了。打着个人生活,别人无权干涉的幌子,行的却是贪腐、损坏国家利益的事实,为公为私的界线已经很模糊。对这样的八小时以外,监管不仅不应该放松还应该加强。
《钱江晚报》还认为,拿这起案子来说,法官开房天经地义,但跟情妇开房就是违纪;打打牌没什么不可以的,但赌博就是违法了,就不是一名公务人员领导干部应该干的事,就应该接受公众的监督。所以,在吴的拍摄纪录中,恐怕也得分清一下,哪些是属于个人信息泄漏、侵犯个人隐私的范畴,哪些属于为举报官员失职收集证据的范畴,这不仅有助于厘清案情,也有助于规范举报行为,避免触碰法律的高压线。不管吴违不违法,有一点是肯定的,不是所有的拍摄行为都是偷拍,都是干预执法、或者是干预别人的私生活的。警察得习惯在摄像头下执法,官员也应该自觉接受人民各种形式的监督。
人民网的评论文章认为,指控吴正戈犯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很值得商榷。毕竟,被吴正戈举报的法官确实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而严重违纪违法肯定不属于公民个人隐私。如果监督曝光腐败行径也算侵权,那么,强化群众监督、鼓励举报违法犯罪从何谈起?犯罪嫌疑人举报其他人违法犯罪不可能成为加添其罪责的理由。相反,如果犯罪嫌疑人举报了执法机关此前不掌握的、涉及其他人的违法犯罪事实,其实属于有立功减刑表现。所谓“出于个人目的”,不是否定吴正戈举报“有功”的理由。事实上,想立功减刑的人哪个不是“出于个人目的”?
四川新闻网的评论文章认为,跟踪拍摄就是再秘密,再隐蔽,也只能在室外,不可能跟踪到其家中,也不会拍摄到个人的隐私。事实上,吴正戈的跟踪拍摄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去年4月,吴正戈派人跟踪拍摄到了赫山区法院副院长王茂华带一女子到海口、三亚等地游玩;赫山区法院院长谢德清、益阳中院执行局局长夏小鹰等人在一处会所参与赌博;赫山区法院行政庭庭长曹德钦与一有夫之妇在酒店开房等问题,有关部门核实后,其中多人被免职或停职。并通过这些事情,查出了赫山区人民法院院长谢德清,副院长王茂华,严重违纪违法,涉嫌司法腐败等问题。可以说,吴正戈这样的跟踪拍摄功劳是大大的,让许多不法法官心惊肉跳,惶惶不可终日。
评论文章认为,吴正戈不管是出于公心还是私心,他对一些法官跟踪拍摄虽然可能不符合有关规定,他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好事,现在我们的社会缺少的正是这种顶真的人。同时,也反映出了我们有关部门对法官的监管失位。试想,我们的纪检、监察部门对官员盯得紧一点,管得严一点,这些法官会如此张狂吗?敢胡作非为吗?还用得着吴正戈花这么多精力去做原本不属于他做的事情吗?吴正戈之所以对一些法官进行跟踪拍摄,是因为他听到了一些官法的违法乱纪的信息,当地对一些法官的行为早有议论,为何我们的监管部门一点也没有听到了。如果听到了为何不早点去查一查呢?吴正戈虽然有可能不符合规定,但在有关部门对官员监管缺位的情况下,我们的社会需要这样的人。如果没有这样的人,那么,当地还不知道会出现多少冤假错案,还不知道有多少百姓深受其害。客观上讲,吴正戈的做法是群众对官员监督的最好实践。当地检察机关对吴正戈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逮捕,这从客观上打击了群众监督、社会监督的积极性,也会助长一些官员的不良行为。
而益阳市公安局对全国媒体的评论置若罔闻,依然我行我素地逮捕了吴正戈并长期关押。甚至连关押的地点也悄悄地几易其地,阻碍律师会见、为延长办案期限而增加罪名,更是不一而足。至今一年,仍在补充侦查阶段,法院审判遥遥无期,又不允许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