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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率先规范共享单车,注册资金要达到3000万元,人身伤害赔偿标准也有了规定

汽车电商笔记  · 公众号  · 汽车  · 2017-03-14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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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年满12岁才能骑、骑车不能带人、长得太高也不能骑……



作为解决市民出行“最后一公里”的交通工具,共享单车一推出就广受欢迎。但随着投放量增加,五颜六色的共享单车铺满街头,产品安全与服务质量等问题逐渐显现。


像雨后春笋一样冒出来的共享单车将要立“规矩”了:怎样的企业才能运营,怎样的单车才能上路,怎样的用户才能骑车,这些都将有准入门槛。

周到君从上海市质监局获悉,上海已在全国率先完成共享单车团体标准编制工作,该标准即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6年年初以来,上海市质监局会同相关单位开展了一系列调研,针对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专门开展风险评估。

调查发现,共享单车产品和服务质量存在一定风险。产品质量方面,突出表现在单车使用频率高,停放条件差,骑行距离大大超过常规自行车,按现有国家标准生产的产品无法满足共享需求,随着时间推移可能会产生人身安全风险。服务质量方面,突出表现在运营企业服务水平和能力远跟不上车辆投放水平,存在车辆乱停乱放、一线运营服务管理人员偏少、押金管理不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等问题。

在前期调研基础上,为规范共享单车的发展,近日上海市质监局组织自行车行业协会,联合国内共享单车主要产地自行车行业协会共同完成了《共享自行车服务规范》、《共享自行车技术条件 第1部分:自行车》等系列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

周到君也在第一时间从相关部门拿到了这份新鲜出炉的“标准”。对照该“标准”,可以看到,主要对共享单车企业的经营者、共享单车的质量要求、以及共享单车的使用者三方面作出了要求。

对经营者要求:

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00万人民币;

初次投入市场运营的共享自行车数量一个月内不得少于1万辆;

主动购买人身和第三者伤害保险;

主动或委托第三方对共享单车停放区域的车辆秩序和环境整洁进行管理;

客服通讯应保证全年24小时开通,投诉能在48小时内处理;

管理人员有从事互联网工作二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对共享单车的质量要求:

连续使用三年强制报废;

首日投入的新车型需有合格的型式试验报告;

已投入运营车辆,每个车型每年要进行存量车复检;

车辆应装GPS具备定位功能,方便用户查找和用于防盗追踪;

对使用者要求:

身高要求:1.45-1.95米范围内;

年龄段要求:12-70岁范围内;

投诉赔偿问题:

投诉后的仲裁:共享自行车运营单位对用户的投诉处理同样一个问题五次以上未解决的,共享自行车运营单位可向当地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提出仲裁,或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

赔偿标准:共享自行车运营单位对用户在接受共享自行车服务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害赔偿标准不低于15万元;

支付赔偿时限:共享自行车运营单位对人身伤害赔偿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应7天内将赔偿款支付给当事者;

解释:行业标准并非法律法规

周到君了解到,此次《共享自行车服务规范》等系列征求意见稿的颁布单位是上海市质监局和自行车行业协会,并非是具有行政强制力的法律法规,而是一项行业标准,算是一项行业自治规范

一般而言,行业自治规范有基于行业成员协商一致基础上的创制的成分,同时,其内容很多是对市场活动中普遍的商业习惯做法的总结和定型化,基于有关行业团体成员的同意而订立,并为行业成员所普遍接受,对行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因此,行业规范具有习惯法的效力。对于企业、公司违反行业协会所指定的标准进行生产经营的行为,一方面依赖相关行业是否指定相关的惩罚措施,另一方面要看其行为是否也触犯了国家或地方标准。

如果触犯了国家地方标准,则会受到相关的行政、刑事处罚和民事追责;如果仅触犯了行业规定,则主要由行业组织进行惩罚。但依靠自治而建立起来的行业组织并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处罚权,其对违反行业规范的行为的处罚主要仍是取决于行业自治的程度。

另外,周到君还了解到,由政府层面制定的《上海发展共享自行车的指导意见》初稿也已形成,预计将在今年年内出台。与“团体标准”相比,该“指导意见”法律效力更强,随着标准和指导意见的相继出台,共享单车的发展无疑将走向规矩。

(本文为周到作者李晓明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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