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源社区中,以开源许可证为核心的社群规范对开源活动进行有效约束,而法律则在后端介入,确认其效力并提供救济方式。两者不同路径形成了对开源许可证的作用合力。
在开源运动中,自由共享和开放协作的理念塑造了社群规范的主要观点,吸引了大量志同道合的参与者,构建了以自由共享为核心要义的开源社区。在社区建设中,以开源许可证为基本法的社群规范影响着开源社区的理念主张与行为模式。同时,这种社群规范借由开源软件的商业化应用以及高度“传染性”的趋势影响着法律层面的认定机制。本质而言,这种影响是“代码即法律”的理念从实然空间冲击应然空间的效果转化,突破了社群规范的效力范围,并扩展至法律认定机制层面。不可否认的是,社群规范正以一种间接的方式塑造着法律认定的机制,无论是从法律认定的逻辑抑或是法律认定的实现效果,社群规范似乎通过法律实现了效力的对世性。
社群规范对法律认定机制的塑造体现在对法律认定逻辑的突破上。在罗盒诉风灵案中,法院突破性地明确GPL 3.0许可证的法律效力,认可GPL 3.0许可证具有合同性质。该判决改变了此前忽视开源许可证法律效力的法律思维,将社群规范作为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著作权协议,并将其作为分析侵权关系成立的逻辑起点,从而明确违反开源社群规范行为的侵权法律责任。简言之,社群规范对于法律认定逻辑的突破在于承认开源许可证的效力,本质上认可了开源社群规范的法律效力,丰富了传统法律认定机制的逻辑思维。
此外,社群规范对于法律认定机制的塑造,还集中体现在对法律认定效果的影响上。以往判断思维更多以开源许可证的“传染性”为基点,区分开源软件与闭源软件,认为软件因不涉及开源代码而具备独立性。然而,对开源许可证法律效力的认定以及“违约即侵权”的认定思维,认为违约行为导致许可证授权终止进而构成知识产权侵权,依此逻辑将违反社群规范的行为认定为侵权行为。这种思路将传统模块化区分的认定效果转变为线性分析方式,这无疑使得以开源许可证为主的社群规范具备了“合同”的性质,并与后续是否构成侵权直接挂钩。值得注意的是,社群规范中蕴含的知识产权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激励特定市场的生产与交易,但这种激励功能却与开源运动的初衷并非同向而行。社群规范对法律认定效果的形塑催生了以许可证为形式的知识控制手段,原本多样且灵活的法律认定效果被限缩为以违约为判断基点、以侵权为效果依归的逻辑结构。
法律与社群规范之间的相互作用,不仅体现在社群规范对法律认定机制的塑造,还体现在法律对社群规范发展产生影响。法律作为一种规训手段,影响着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指导社群规范适应新技术的发展与利益的分配。深入探讨法律对社群规范的作用机理,实则是法律与“道德”之间相互影响的结果。本质上,社群规范是社群主体认可并且共同主张的意志集合,内化为社群主体之间的行为准则、功能依据以及内部组织规范,而社群规范无法脱离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具体而言,法律对社群规范演变发展的指导,主要包括法律对社群主体行为选择的影响以及新技术驱动下对社群规范的指引。
与社群规范不同的是,法律通过惩戒机制影响主体行为选择,在规范开源社群行为准则的同时,给予行为主体稳定的结果预期。尽管目前还未出台专门的开源法律法规,但司法层面对于开源软件的裁判规则已渗透进开源社群规范的规则机理,以知识产权政策为代表的内容业已成为许可证的主要规则。开源领域“违约即侵权”的司法裁判规则肯定了许可证作为“合同”的法律性质,使社群规范能以法律手段实现知识的控制,进而指导主体之间的开源利用行为。此外,法律通过激励与惩罚手段,影响个人或者团体之间的行为选择。在“违约即侵权”的法律逻辑下,不遵守开源协议的行为势必构成违约与侵权的竞合,遵守法律也将获得社群规范的认同以及来自社群规范开放共享的激励。法律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指导社群规范的形成以及社群主体之间的行为选择,这种模式实际上是法律与社群规范交互作用的结果。在法律规范功能的作用下,合法与非法的行为得以界分,行为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将进一步得到明确,社群规范也将成为更具备约束力的行为准则。
同时,受新技术演变发展的影响,传统开源社群规范面临着新的挑战与机遇,法律以更加包容且灵活的方式确保开源利他主义与商业模式利己主义的维持。面对人工智能大模型开源的趋势,传统开源社群规范已发展为以自研许可证为主体的开放规则,这种规则在内容上不同于传统开源许可证,而是处于开源与开放之间。以Llama 2人工智能大模型为例,作为Meta所开放的人工智能大模型,其旨在通过大模型开放以供社会公众参与人工智能创新。然而,不同于传统的开源许可证,Llama 2许可证的内容对商业化有一定限制。这种模式实则已超越了开源与闭源之间的二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满足了开放创新以及商业运营的需求。值得注意的是,社群规范的这种演变发展并未脱离法律的既定范围,而是基于法律的指导,在法律承认大模型开源许可证效力的前提下,社群规范得以升级,以更加负责任的方式满足社群主体的需求和市场的发展。
传统上,开源运动受到黑客文化、极客精神、礼物文化的深远影响,倡导重视声誉、互助合作、自治民主等价值理念,开源组织的运作发展较少受到商业因素的干扰。然而,正如劳伦斯·莱斯格所言,“开放——不是指财产或者合同,而是指自由代码和对它的获取——创造了繁荣,从而产生了我们如今所见的互联网,并且这种繁荣随后又吸引到了商业机构的注意”。随着开源模式的普及和发展,商业机构积极加入开源项目并参与规则建设,市场对开源运动的引导作用日益增强。
市场对开源运动的引导,主要体现在开源许可证的发展演变中。在开源运动发展的早期,严格型许可证占据主流地位。以GPL许可证为例,其具有极强的“传染性”,要求用户对GPL软件的修改和创造也应当向社会或社群共享,且不允许用户将GPL授权的软件与专有软件结合,这显然极大地阻碍了开源软件的商业利用。而随着开源软件在市场中的广泛应用,市场主体希望能够创设一批对商业应用友好、能够平衡开发者利益的许可证,这就使得MIT、Apache等宽松型许可证应运而生。可见,在开源许可证演变发展的过程中,市场发挥了推动开源许可证多样化的作用,丰富和完善了开源商业模式,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
市场对开源运动的引导,也体现为开源发布选项的多样化趋势。在通常意义的开源下,开源方必须保证源代码免费可获取,且允许任何人以源代码或其他形式重新发布程序。但在人工智能大模型领域,完全开放的前沿AI模型可能带来恶意使用、攻防失衡等安全问题,甚至会引发网络攻击等极端风险。为此,一些商业机构如OpenAI并未向公众提供没有访问限制的代码和数据,而是通过基于API的访问(GPT-4)、基于API的微调访问(GPT-3.5)向社会开放模型。此类新型的软件发布方式,兼顾了开源运动开放共享的价值和对科技风险的管控,为基础模型开发者提供了更丰富的发布政策设计空间。在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现实需要下,开源和闭源的界限逐渐淡化,开源的内涵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更新。
究其根本,市场作为一个重要的推动力量,对开源运动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也越发证明利他主义的开源与利己主义的商业模式的结合才能为开源作出贡献。需要关注的是,商业模式的产生与发展并非完全是市场自发调节的产物,而往往是国家通过制定政策,保持特定市场良性竞争、带动特定产业发展的结果。在当前高新科技市场中,政府通过产业政策鼓励开源市场建设,而市场主体则在市场需求下进一步谋求开源模式的变革,形成了一条“政府—市场—开源组织”的进路,从这个角度出发,开源和商业模式结合的本质仍然是产业政策在特定市场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