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推动知识产权领域的司法体制改革,构建公正高效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形成资源优化、科学运行、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综合审判体系,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三合一”审理机制,努力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全方位和系统有效的保护,维护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稳定性、导向性、终局性和权威性。进一步发挥司法审查和司法监督职能。(高法院、中央编办、公安部、高检院负责)
50.发挥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农业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高法院、高检院、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按职责分别负责)
51.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研究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针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并由侵权人承担实际发生的合理开支。(高法院、农业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法制办按职责分别负责)
52.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民事侵权诉讼程序与无效程序协调的研究。(农业部、工商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高法院按职责分别负责)
53.及时、有效做好知识产权司法救济工作。(司法部、高法院按职责分别负责)
54.支持开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外合作。(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司法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55.完善常态化打防工作格局,进一步优化全程打击策略,全链条惩治侵权假冒犯罪。深化行政执法部门间的协作配合,探索使用专业技术手段,提升信息应用能力和数据运用水平,完善与电子商务企业协作机制。加强打假专业队伍能力建设。(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56.深化国际执法合作,加大涉外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侦办力度,围绕重点案件开展跨国联合执法行动。(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贸促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57.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能力建设,统一执法标准,完善执法程序,提高执法专业化、信息化、规范化水平。(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58.完善知识产权联合执法和跨地区执法协作机制,积极开展执法专项行动,重点查办跨区域、大规模和社会反映强烈的侵权案件。(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59.建立完善专利、版权线上执法办案系统。(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60.完善打击侵权假冒商品的举报投诉机制。(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61.创新知识产权快速维权工作机制。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监督,加强执法维权绩效管理。(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62.加大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商务部、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63.加强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绩效评价,持续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综治办、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64.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仲裁机构和纠纷调解机构建设。(知识产权局、司法部、农业部、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林业局、法制办、贸促会、高法院、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负责)
65.落实对外贸易法中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规定,适时出台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商务部、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贸促会、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负责)
66.改进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体系,加大对优势领域和新业态、新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力度。(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知识产权局、邮政局负责)
67.完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内货物及过境、转运、通运货物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程序,在确保有效监管的前提下促进贸易便利。(海关总署、商务部负责)
68.坚持专项整治、丰富执法手段、完善运行机制,提高打击侵权假冒执行力度,突出打击互联网领域跨境电子商务侵权假冒违法活动。(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69.加强国内、国际执法合作,完善从生产源头到流通渠道、消费终端的全链条式管理。(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贸促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70.开展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等知识产权资源调查。(科技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林业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71.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工作指南,加强对优秀传统知识资源的保护和运用。(文化部负责)
72.完善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登记、注册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传统知识、民间文艺保护和发展基金。(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财政部按职责分别负责)
73.研究完善中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制度,建立生物遗传资源获取的信息披露、事先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制度。(环境保护部、科技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林业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74.探索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建立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卫生计生委、知识产权局负责)
75.建立民间文艺作品的使用保护制度。(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76.加大宽带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高性能计算、移动智能终端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综治办、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高法院按职责分别负责)
77.强化在线监测,深入开展打击网络侵权假冒行为专项行动。(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邮政局、贸促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78.加强对网络服务商传播影视剧、广播电视节目、音乐、文学、新闻、软件、游戏等监督管理工作,积极推进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协作,将知识产权执法职责与电子商务企业的管理责任结合起来,建立信息报送、线索共享、案件研判和专业培训合作机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79.加大对食品、药品、环境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健全侵权假冒快速处理机制。(环境保护部、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80.建立健全创新药物、新型疫苗、先进医疗装备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长效工作机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81.加强污染治理和资源循环利用等生态环保领域的专利保护力度。(知识产权局、环境保护部负责)
82.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进乡村专项行动,建立县域及乡镇部门协作执法机制和重大案件联合督办制度,加强农村市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条件建设。针对电子、建材、汽车配件、小五金、食品、农资等专业市场,加大对侵权假冒商品的打击力度,严堵侵权假冒商品的流通渠道。(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