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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合规指引》正式发布——亮点重申及修订总结丨威科先行

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  · 公众号  ·  · 2025-01-20 17:59

正文

作者丨沈涛律师团队

机构丨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 本文为威科先行首发文章,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2025年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合规指引》(简称“ 《合规指引》 ”),距离2024年10月11日《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简称“ 《征求意见稿》 ”)发布,仅3个月的时间。


本次正式版《合规指引》相较《征求意见稿》并无重大修改,整体框架和规定的主要内容均保持一致,但在细节和表述上进行了一定调整。鉴于我们已在《征求意见稿》发布后撰写了文章《

万字长文|关于的解读和建议

》,其中对指引全文进行了详尽的解读分析。因此,本文我们不再赘述,而是总结相关亮点,并探讨正式版《合规指引》对于《征求意见稿》的修订及其意义。


一、总结《合规指引》相关亮点


2025 年1月14日,市场监管总局就《合规指引》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公开发布会实录[1](简称“ 《发布会实录》 ”)。结合发布会内容及指引内容,我们总结《合规指引》的亮点如下:


1. 贴近行业实际,注重具象化描述和实操性指导


医药领域商业贿赂行为违法手段隐蔽性强、“花样不断翻新”,《合规指引》结合国内行政执法实践,根据 医药领域特点、经营模式、管理架构 等实际情况,梳理汇总形成覆盖医药购销领域 全业务、全流程、全链路 九个场景 的商业贿赂风险点:学术拜访交流、业务接待、咨询服务、外包服务、折扣折让及佣金、捐赠赞助和资助、医疗设备无偿投放、临床研究、零售终端销售。


针对每个具体场景,列出正面、负面两张参考“清单”,以规范事项给予正向引导、以风险识别与防范事项给予负面警示 ,为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合规管理提供清晰、具体、可操作的指导建议。


2. 强调医药企业主体责任,推动治理关口从事后执法向事前预防、自查前移


(1)充分强调主体责任方面。从市场监管部门近年来查处的案件来看,医药领域商业贿赂问题之所以屡禁不止,除了医药行业市场竞争激烈、医药企业创新能力不足等因素外,更重要的原因还是医药企业合规经营意识不够、合规管理存在制度性漏洞。为进一步提升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治理效能,从源头上铲除商业贿赂滋生的土壤,必须在加强监管执法的同时, 充分发挥医药企业的主体作用,推动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治理关口从事后执法向事前预防转移 ,推进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治理长效机制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行业环境。


(2)专章规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方面。用专章明确何为监管认可的、指引性的合规体系建设方式、要点。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倡导管理层积极推动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企业应当建立与经营规模和运营模式相适应的合规管理组织;企业应当建立合规管理制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规运行机制;倡导加强企业合规文化建设。


(3)风险内部处置方面。对于尚未构成违法犯罪的风险性问题,提示医药企业应当及时采取包括内部调查、风险评估和自行处置等合理必要的内部管控措施进行有效整改,倡导医药企业完善长效机制,避免类似风险行为再次发生。


(4)违法处罚、配合监管执法方面。《合规指引》促使企业 从被动接受监管转变为主动自我审视与防范。指引中明确指出了企业在发现商业贿赂行为时,应积极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全力配合相关调查工作,这种积极整改、主动配合的态度有望获得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机会。 这无疑是对医药企业的一种正面激励,鼓励企业在面对商业贿赂问题时,不再选择掩盖或逃避,而是采取正确的风险应对态度,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违法后果,减轻违法行为负面效应。因此,这部指引的颁布将在很大程度上增强医药企业的法律风险意识,激发企业主动配合监管、自我纠错的积极性,并进一步推动医药行业形成更加健康和透明的经营环境。


3. 分级分类指引,便于企业分类分级管理


《合规指引》大量采用明确列示的指引方式,除前述九大场景、规范事项“正面清单”、风险识别与防范事项“负面清单”外,还划分为 应当、可以、建议、倡导 四个档次进行规范提示,对于医药企业应予识别、防范的风险按照违法性风险程度,按照 禁止、避免、关注 三个档次进行分类规制(与《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相比,删除了“限制”的规制方式)。相较于《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发布会实录》进一步精炼了相关内涵,我们再次列示如下:


应当、可以、建议、倡导

禁止、避免、关注

应当

对于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企业经营合规义务,以应当类规范事项予以表述

禁止

其中,对于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提示企业在经营中明确禁止

可以

对于属于行业共识,符合行业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要求且不属于企业经营合规法定义务的,以可以类规范事项予以表述

避免

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当前执法实践及行业共识认为可能为实施商业贿赂违法行为创造帮助或便利条件的,提示企业在经营中尽量避免

建议

对于经过研究论证的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先进合规经验及典型做法,以建议类规范事项予以表述

关注

对于不符合企业一般合规原则,且在特定条件下可能导致商业贿赂的中、低风险经营行为,提示企业在经营中适当关注

倡导

对于有利于引导企业建立并实施治理商业贿赂行为长效机制的,以倡导鼓励类规范事项予以表述


二、正式版《合规指引》对于《征求意见稿》的修订及其意义

如下我们将通过对比《征求意见稿》与正式版《合规指引》的方式,总结最新的修订及其意义:


1. 总则中,关于企业机制建设的相关规定

首先,第9条第(1)第(2)项删除了要求企业重点关注商业贿赂高风险“岗位”的相关规定,可以理解为,弱化了单个岗位的规范、归责要求,仅将相关关注要点细化至相关“领域”。该修订降低了企业的工作量,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高风险岗位的个人责任。但结合RDPAC及《征求意见稿》等规定的倾向,我们仍建议企业关注相关高风险岗位,如合规岗位的重要性,销售职能部门在部分学术推广活动中,仅能发挥有限作用等。


其次,第(3)项删除了企业与监管部门“合作”的相关表述。修订后,指引中医药企业的合作对象为医疗卫生机构、外包服务商,并在第7条中明确区分“外部监管方与合作方”。我们理解,该规定仍保留了监管的上位地位,并非企业的合作对方,《合规指引》不会改变固有的监管和被监管关系。


2. 第一节中,细化“向医药代表等人分配销售任务”行为,与上位规范保持一致

该条新增“禁止要求其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规定,与《医药代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4.11.27)、《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2020.12.1)保持一致,系学术推广人员从事销售行为的典型表现。


3. 第二节中,进一步明确业务接待相关对象、接待内容

首先,本节将“接待”修订为“业务接待”,限定在医药企业业务经营的范围内。


其次,第14条明确业务接待情景的对象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外包服务商等其他合作方、其他外部相关人员不在合规指引本节规制范围内。


再次,第16条第(3)项删除了“禁止医药企业向被接待人员的近亲属等无关人员提供……礼品”的规定,我们理解其原因为,“禁止以接待的名义向该等上述无关人员输送利益或者支付费用”已与商业贿赂等相关上位规定保持一致,可将禁止提供礼品纳入其中。


最后,第16条第(4)项删除了对业务接待中禁止提供健身活动的限制。与我们上篇文章探讨的一致,国家提出“全民健身”战略由来已久,《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中提出,全民健身属于国家战略,充分发挥全民健身在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展示国家文化软实力等方面的综合价值与多元功能。因此,具有相当程度的积极意义,与旅游、娱乐有显著不同。 该条与我们向市监总局提交的建议意见保持一致。


4. 第三节中,对咨询服务是否包含授课和调研、直接对个人付费,进行一定收紧

首先,第18条第(1)项删除了“咨询服务包含授课、调研”的相关列举。《征求意见稿》发布后,业内大量讨论是否应专节研讨“学术会议”场景、“咨询服务”场景是否包含学术会议等问题。根据本次修订,我们认为,合规指引不做明确的指引和定义。企业应根据会议、调研及服务实质判断,拟举办学术会议、调研是否符合第17条“本指引所称的咨询服务,是指医药企业聘请医疗卫生人员以其专业知识、经验和方法提供专业性指导”。


其次,第18条第(7)项删除了服务费支付对象可为医疗卫生人员的相关列举。《征求意见稿》发布后,业内大量讨论“建议医药企业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医疗卫生人员支付服务费”的原文,是否可理解为,对“六应当六禁止”中 “严谨医务人员参与学术讲课,直接接受医药行业相关企业给予的讲课费”这一规定的放开。根据本次修订,我们认为,合规指引不直接通过收取服务费的主体来判断相关行为的合规与否,仍关注相关服务和付费实质。


5. 第四节中,对外包服务商服务场景的修订,强调医药企业主体责任

首先,第20条增加了“推广”作为外包服务商的服务范围,原规定“研发、生产、流通”分别对应CRO、CMO、经营流通环节的委托销售和运输,本次新增“推广”规定,针对CSO等非销售的推广组织,使主要外包服务商的范围更为明确。


其次,第21条第(1)项将尽职调查的合规指引从“应当”改为“鼓励”,可以理解为,以前文的“应当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为原则,以鼓励尽职调查为补充。


再次,第21条第(5)项,将企业处置外包服务商商业贿赂行为的依据,由双方或单方的合同、承诺书,修订为“合规管理相关规定”。进一步凸显了医药企业的责任主体地位,医药企业应当依据企业对于外包服务商的合规管理规定进行处置,保持企业内部规定的稳定性和可操作。


6. 第六节中,放宽了捐赠情景的部分细节性要求,保留了对赞助情景的严格要求

第27条第(5)项、第(6)项放宽了捐赠情景的部分细节性要求,不再限制非货币性实物的交付地,且对“捐赠的合法财务凭证”不再限制为“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根据过往执法和处罚案例,判断捐赠行为是否合规,并非以是否具有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为单一判断依据,而是需结合捐赠相关财务的实质、捐赠协议、相关各类财务凭证等情形综合判断。

其次,对于赞助问题,在上篇文章中,我们讨论过,《医药行业合规管理规范》规定“企业赞助HCP参加学术会议应通过其所在的HCO进行”,RDPAC规定“要求会员公司把资金直接支付给接受资助或赞助的机构”,AdvaMed指出“公司应确保赞助由医疗机构的法人单位接收”。而《征求意见稿》除要求内设部门、医疗卫生人员个人不得接受赞助外,亦限制了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第三方指定医疗卫生机构接受赞助。《合规指引》还进一步增加了“直接或者间接”的规定,进一步体现了指引对于限制赞助医疗机构要求的提升。


7. 第七节中,删除“帮助医疗卫生人员提升产品使用效率及开展患者教育”的相关规定

第36条删除了“帮助医疗卫生人员提升产品使用效率及开展患者教育”的相关规定。此处规定可与前后文进行类比,其他情形基本是客观存在的需求,但该情形中如何定义“提升”,是一个相对主观的标准。若保留这一情形,则很难防止医药企业(尤其是一线业务人员),利用这一标准推进医疗设备投放。例如,业务人员可主张“根据医疗机构已有设备无偿投放本企业配套耗材,由于本企业配套耗材相对于其他企业产品,更能帮助医疗卫生人员提升产品使用效率”,但如前述,如何定义“提升”,并不应由业务人员或医药企业进行判断。 该条的删除与我们向市监总局提交的建议意见保持一致。


8. 第四章中,实质性提高企业自行进行商业贿赂风险尽职调查的要求

本项将尽职调查要求从“尽量”改为“应当”真实、客观,再次体现了对企业主体责任的严格要求,应当开展高规格的尽职调查,实质地、真实、客观调查相关商业贿赂风险情况。


三、结语


如前文所述,本次正式版《合规指引》相较《征求意见稿》并无重大修改,整体框架和规定的主要内容均保持一致,生效版本的相关修订,体现了对于相关问题或严或宽的监管倾向。但整体来说,《合规指引》在企业合规体系建设、主要情景的行为规范及风险防范、风险内部处置等方面,具备相当的实操性,将指引企业建立并实施治理商业贿赂行为的长效机制。


我们也会与业内人士持续进行研读和探讨,持续关注医药行业反商业贿赂合规的最新动向,与大家一起分享和互动。


脚注:

[1] 市说新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账号),《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发布会实录》,2025年1月14日,https://mp.weixin.qq.com/s/4HDN8G4xf1fItVz9mv0E6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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