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影视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案例9
上海神某影视有限公司与上海所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案
一审: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7民初9109号
上海神某影视有限公司与上海所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了《剧本委托创作协议》,约定由上海所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编剧根据上海神某影视有限公司提供的选题、创作意图等资料创作剧本。协议签订后,上海所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按时交付创作成果,后明确表示无法交稿,提出解除合同。上海神某影视有限公司认为上海所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依约交付工作成果,构成严重违约,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案涉协议解除并判令上海所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返还预付稿酬,承担违约责任。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神某影视有限公司和上海所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涉案协议履行过程中协议变更了剧本选题,上海所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就原剧本创作不存在违约行为。双方对新剧本未能协商明确选题、创作意图而陷入合同僵局,在此情况下合同应予解除,结合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合同解除原因等因素判令上海所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返还一半的已付合同款项并支付相应利息。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本案判决明确了剧本委托创作合同陷入合同僵局无法继续履行时,在处理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时不能仅凭创作成果的交付情况作为评价依据,而应合理平衡当事人利益,结合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解除原因等因素予以综合认定。该案判决有利于引导涉影视类委托创作的合同当事人诚信履约,从而促进影视行业有序、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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