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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凶未现亡者未归:浙江一死刑犯服刑16年后改判无罪|冤案是如何炼成的

为你辩护网  · 公众号  ·  · 2017-07-31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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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伟祥

来源: 澎湃新闻,浙江法治在线

转自:中外刑事法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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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28日上午,浙江省高级法院对17年前的丁国勤故意杀人案再审后作出宣判,宣告原审被告人丁国勤无罪。


2000年10月4日 ,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镇发生一桩凶杀案。当天,当地居民丁国勤被公安机关认定为有重大作案嫌疑而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2001年,丁国勤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二审法院改判死缓。


在没有真凶出现的前提下,这起冤案如今得以纠正,丁国勤被改判无罪,充分体现了浙江省检察院、浙江省高级法院有错必纠的勇气和决心。



16年前被两级法院定故意杀人罪, 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2000年10月4日 ,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镇吉祥花园小区中心花园发生一桩凶杀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邵某系机械性窒息而死。武康镇都乐饭店厨师丁国勤(1978年3月16日出生,当地居民,系邵某的男朋友)被公安机关认定为有重大作案嫌疑而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法院于2001年3月27日作出(2001)湖中法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丁国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丁国勤不服,提出上诉。浙江高院经二审审理,于2001年5月10日作出(2001)浙刑一终第128号刑事判决,认定事实与一审一致,“但鉴于丁国勤能如实地供述犯罪事实,及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其尚不属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据此撤销原判量刑部分,改判丁国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此后,丁国勤在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多次被减刑, 一边“认罪悔罪”一边坚持申诉


2003年7月16日, 浙江高院以(2003)浙刑执字第664号裁定将丁国勤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6年1月10日, 浙江高院又一次作出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8年。


2014年12月3日、2016年5月6日 ,杭州市中级法院先后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对丁国勤减刑1年3个月、减刑10个月。


2016年10月9日 ,丁国勤刑满释放。


事实上,丁国勤在服刑期间表面上“认罪悔罪”,多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但其实内心坚决不服原审判决,为此坚持申诉,鸣冤叫屈。

省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积极推动法院再审立案


丁国勤的申诉终于迎来了转机。


2015年7月20日 ,浙江省检察院向浙江高院提出当年第1号再审检察建议。当时,丁国勤还在监狱服刑。


2017年5月 ,浙江高院决定再审此案。


2017年7月13日 ,浙江高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出庭执行职务的浙江省检察院检察官认为,原判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除有罪供述之外,均非直接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锁链证明丁国勤实施了杀人行为;原判采信的丁国勤有罪供述真实性存疑,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有新证据证明原判认定丁国勤杀人的事实可能存在严重错误;原判认定丁国勤杀人存在诸多不合常理之处;本案无法排除他人作案的合理怀疑;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对丁国勤宣告无罪。


丁国勤的辩护律师表示,原判证据不足,不能排除他人作案可能。

被羁押 68天 后“就范”, 5份 有罪供述不但前后矛盾,而且与其他证据间存在重大矛盾


关于这个案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在2002年第3期刊登的德清县公安局两名民警的论文《凶杀案现场物证的采集》数次提到。文中称,2000年10月4日吉祥花园凶杀案发生后,警方提取了死者脸面部的一把盖草,经警犬认定与拒不开口的嫌疑人丁国勤有关,同时在丁国勤的一条裤子膝盖处有一可疑液迹痕,经DNA检验认定与死者有关,由此认定丁国勤有重大作案嫌疑,审讯人员于68天后使丁国勤就范。


如上所述,2000年10月4日案发当天丁国勤被公安机关予以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警方公开称其在案发68天后(即2010年12月11日)“就范”。那么,也就是说,按照上述时间节点推算,警方当时是在丁国勤未认罪的情况下将其报请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批准逮捕。逮捕一个月后,警方突破了丁国勤的口供——作了有罪供述。至于是什么原因使他“就范”,则不得而知。


浙江高院再审认为 ,丁国勤有罪供述的客观性、真实性存疑,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丁国勤归案后在侦查阶段共被审讯53次,制作38份讯问笔录,前33份笔录丁国勤均作无罪辩解,后5份笔录才作有罪供述,而且丁国勤是在被羁押68天后才开始作有罪供述的。丁国勤的供述经历了从不承认犯罪,到承认犯罪,又否认犯罪,再又承认犯罪的反复。


另外,丁国勤在侦查阶段的5份有罪供述没有一份能完整反映具体的犯罪手段和详细的作案过程,并且有罪供述内容前后矛盾。


浙江高院还认为 ,丁国勤的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间存在重大矛盾。如丁国勤有罪供述称与邵某曾发生争吵拉扯,但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等证实,被害人身上无搏斗创伤,现场无搏斗痕迹。再比如,丁国勤称从正面用手掐颈致被害人死亡,但尸检报告等证据证实,被害人颈部遭受过手扼、带勒,最终系用包带勒颈引起机械性窒息死亡等等。

除有罪供述外,无其他证据指向丁国勤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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