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年前被两级法院定故意杀人罪,
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2000年10月4日
,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镇吉祥花园小区中心花园发生一桩凶杀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邵某系机械性窒息而死。武康镇都乐饭店厨师丁国勤(1978年3月16日出生,当地居民,系邵某的男朋友)被公安机关认定为有重大作案嫌疑而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法院于2001年3月27日作出(2001)湖中法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丁国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丁国勤不服,提出上诉。浙江高院经二审审理,于2001年5月10日作出(2001)浙刑一终第128号刑事判决,认定事实与一审一致,“但鉴于丁国勤能如实地供述犯罪事实,及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其尚不属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据此撤销原判量刑部分,改判丁国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此后,丁国勤在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多次被减刑,
一边“认罪悔罪”一边坚持申诉
2003年7月16日,
浙江高院以(2003)浙刑执字第664号裁定将丁国勤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6年1月10日,
浙江高院又一次作出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8年。
2014年12月3日、2016年5月6日
,杭州市中级法院先后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对丁国勤减刑1年3个月、减刑10个月。
2016年10月9日
,丁国勤刑满释放。
事实上,丁国勤在服刑期间表面上“认罪悔罪”,多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但其实内心坚决不服原审判决,为此坚持申诉,鸣冤叫屈。
丁国勤的申诉终于迎来了转机。
2015年7月20日
,浙江省检察院向浙江高院提出当年第1号再审检察建议。当时,丁国勤还在监狱服刑。
2017年5月
,浙江高院决定再审此案。
2017年7月13日
,浙江高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出庭执行职务的浙江省检察院检察官认为,原判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除有罪供述之外,均非直接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锁链证明丁国勤实施了杀人行为;原判采信的丁国勤有罪供述真实性存疑,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有新证据证明原判认定丁国勤杀人的事实可能存在严重错误;原判认定丁国勤杀人存在诸多不合常理之处;本案无法排除他人作案的合理怀疑;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对丁国勤宣告无罪。
丁国勤的辩护律师表示,原判证据不足,不能排除他人作案可能。
被羁押
68天
后“就范”,
5份
有罪供述不但前后矛盾,而且与其他证据间存在重大矛盾
关于这个案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在2002年第3期刊登的德清县公安局两名民警的论文《凶杀案现场物证的采集》数次提到。文中称,2000年10月4日吉祥花园凶杀案发生后,警方提取了死者脸面部的一把盖草,经警犬认定与拒不开口的嫌疑人丁国勤有关,同时在丁国勤的一条裤子膝盖处有一可疑液迹痕,经DNA检验认定与死者有关,由此认定丁国勤有重大作案嫌疑,审讯人员于68天后使丁国勤就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