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给出了四种上帝存在的证明方式。上帝存在的证据要么从单纯可能者的知性概念获得,要么从实存者的经验概念获得。就前者而言,或者从作为根据的可能者推论出作为结果的上帝的存在(1.1);或者从作为结果的可能者推论出作为根据的上帝的实存(1.2),因而都是从可能者到实存,区别在于将根据还是将结果作为可能者。就后者而言,或者从经验到其存在的东西,推论到第一因、非依赖性的原因的实存,进而解析这一概念,获得原因的神圣属性(2.1);或者是从经验教导的东西直接推论其存在和属性(2.2)。
1.1是笛卡尔派的证明;2.1是沃尔夫派的证明。本文第一部分的分析已经给出结论,即这两种证明是完全不可能的,剩下两种是有可能的。1.2依赖于对内在可能性的分析,是一种本体论证明;2.2依赖于经验的感知,康德将其称为宇宙论证明。宇宙论证明虽然包含着一种有力的、很优美的证据,但它绝不能具有一种证明的明晰性。(参见康德,2004年b,第167页)因此,严格的证明只能采取1.2,即本体论证明的方式。康德在《证据》中给出的本体论证明是一种莱布尼茨式的基于矛盾律和充足理由律的证明。这一证明过程可以重构如下:
1.一切事物的内在可能性都以某一存在为前提条件。(康德,2004年b,第85页)
2.绝对不可能根本没有任何东西实存。(同上,第86页)
3.一切事物的内在可能性是可能的。(1+2)
4.绝对必然的存在者的概念符合矛盾律,亦即绝对必然的存在者的概念具有内在的可能性。
5.作为一切事物内在可能性之前提条件的存在就是绝对必然的存在。
6.绝对必然的存在者在概念上是可能的。(3+4)
7.有一个绝对必然的存在者实存。(1+3+5)
从这一论证过程来看,命题1、2、4、5是前提性的,命题3、6、7是结论性质的,如果前提成立,结论自然也成立。因此,本文将重点放在对前提性问题的分析上。
首先,一切事物的内在可能性都以某一存在为前提条件(1)。内在的可能性涉及的是在某物中被设想的东西。康德指出,“必须把某物与在该物中被设想的东西同矛盾律的一致区分开来”。(同上,第84页)“在该物中被设想的东西同矛盾律的一致”是说这种被设想的东西服从矛盾律,因而其可能与不可能建立在逻辑关系之上。所谓形式的可能性指的就是可能性中的逻辑的东西。康德把这种可能性又称为内在的可能性。换言之,符合矛盾律的可能性就是内在的可能性。
某物本身涉及的是质料。内在的可能性不仅要符合矛盾律,而且以质料为前提条件。因为所谓符合矛盾律,就是主词与谓词按照真实性规则(die Regel der Wahrheit)的一致(参见同上),因而需要一个主词。所以康德说,“不仅当可以发现一种作为不可能性的逻辑上的东西的内在矛盾的时候,而且当不存在质料的东西,不存在材料可以被设想的时候,可能性都不复存在”。(康德,2004年b,第85页)因为如果没有任何质料但有某种内在的可能性,相当于承认有“具有某种可能性但没有任何现实的东西”(同上),这种承认包含矛盾。前文指出,Sein要么是个联结概念;要么是对自在自为的事物本身的设定。如果用句型来表现,第一种是“Dinge sein etwas”,这时,etwas(某种东西)就是Dinge(事物)的标志;第二种是“Dinge sein”,这时Sein就是Dasein(Existenz)。所以,对于理解Sein而言,最关键的是要看它是作为联结概念从而在逻辑关系之中,抑或它是关于Dinge(事物)本身的。康德因而提醒我们,不能混淆它同事物与其标志的关系。而“具有某种可能性但没有任何现实的东西”,相当于没有任何Dinge(事物)sein(是),再说Dinge(事物)sein(是)etwas,这就出现了逻辑冲突。所以,一切事物的内在可能性都以某一存在为前提条件。
其次,绝对不可能根本没有任何东西实存(2)。直接否定实存并不包含任何矛盾,如果是先设定再否定,就会造成矛盾。但直接否定实存却是不可能的,因为如果一切存在都被否定,那么所有的可能性就都被取消了。但被用来取消一切可能的东西,是绝对不可能的。因为这一东西要么承认自己,那就不是取消一切可能;要么是取消一切可能,那就不能承认自己。两种情况都是自相矛盾的。因此没有被用来取消一切可能的东西,也绝对不可能没有任何东西实存。
再次,绝对必然的存在者的概念符合矛盾律,亦即绝对必然的存在者的概念具有内在的可能性(4)。所谓绝对必然的,就是其对立面自身是不可能的(参见康德,2004年b,第88页),换言之这一概念具有内在的可能性,因而绝对必然性在这一意义上是一种内在的必然性。对内在必然性的理解一般通过对立面与自身相矛盾的方式,但是如果某种东西取决于绝对必然的实存,想通过这一方式来理解这一东西就不行。因为绝对必然的实存的对立面就是对实存或者存在的取消,又因为存在不是一个谓词,因而对存在的取消不是对谓词的取消,逻辑关系依然存在。换言之,实存上不可能不等于逻辑上不可能,也就是说逻辑上有可能;因而对立面不存在,取消的不是形式上(逻辑上)的东西,而是某种别的东西,所以不包含矛盾。康德接着作了一个类比,如果取消了作为逻辑根据的矛盾律,便没有可供设想的东西,同样地,如果取消了实在根据,也没有可供设想的东西,因此,有某种东西是绝对必然的。它或者是形式上其反面自相矛盾的东西;或者是质料上其不存在取消了一切可设想者的质料的东西。第一种不涉及存在,非逻辑非实存又不可能,所以绝对必然的东西只能是后一种,也就是说绝对必然的存在者在概念上是可能的(6)。
最后,作为一切事物内在可能性之前提条件的存在就是绝对必然的存在(5)。康德并没有从绝对必然的存在者的概念是可能的(6)推出有一个绝对必然的存在者实存(7),那样就重复了笛卡尔派的错误;而是借助对可能性的界定,指出“一切可能性都是在某种现实的东西中被给定的”。(康德,2004年b,第86页)因而一切可能性与某一存在的关系只有两种:或者可能性是就某物是现实的而言的,这时可能性就是其现实规定;或者,其之所以可能是作为另一存在的结果而被给定。所以,可能性必须借助某种现实的东西。
康德因此区分了绝对可能性的两种根据,一是逻辑根据,必须符合矛盾律;一是实在根据,必须借助现实的事物。仅靠内在的可能性或形式的可能性,并不能证明任何东西具有现实性。这并不意味着要否认前文所证明的“绝对不可能根本没有任何东西实存”,因为这一证明的延伸结论是“绝对必然的存在者的概念符合矛盾律,亦即绝对必然的存在者的概念具有内在的可能性”。对于概念的可能性而言,符合矛盾律就够了。但符合矛盾律的主词仍有可能只是一个空洞的语词。要考虑某种东西如何被给予,只能诉诸存在,也就是说,必须寻求其实在根据。“如果我从根本上取消一切存在,由此所有可设想的东西的最终实在根据就不复存在,那么,一切可能性就会消失。”(康德,2004年b,第89页)因此,“有某种现实性,其取消本身会从根本上取消一切内在的可能性”(同上,第90页),这种东西就是绝对必然的。因此,有一个绝对必然的存在者实存(7)。
作为精神的必然存在者就是上帝。必然存在者“就其本质来说是唯一的,就其实体来说是单纯的,就其本性来说,是一种精神,就其实存来说是永恒的,就其状态来说是不变的,就所有可能的东西和现实的东西来说是最充足的,这就是一个上帝”。(同上,第96页)
康德的上帝存在证明过程虽然繁复,但总体上采用的还是三段论式的推理方法:
大前提:绝对必然存在者的存在是一切事物之内在可能性的前提条件。(5)
小前提:一切事物的内在可能性是可能的(3),因为绝对不可能根本没有任何东西实存(2)。
结论:绝对必然的存在者是存在的(有一个绝对必然的存在者实存)。
康德给出的这个证明强化了任何事物的可能性对一个本体论的理念(绝对必然的存在者)的存在的依赖,是一种莱布尼茨式的、基于充足理由律和矛盾律的证明。我们可以在莱布尼茨给出的上帝存在的宇宙论证明中发现这种证明的雏形:
大前提:世界的存在必须有充足的理由。
小前提:世界存在的充足理由在世界之外(因为世界作为偶然事物的聚合,本身就是偶然的,而偶然的事物不可能是自身存在的充足理由)。
结论:有一个绝对必然的存在者,其存在是偶然事物存在的充足理由,也是自身存在的充足理由。(cf. Craig, p.274)
康德的证明实际上建立在充足理由律的基础之上,但又不同于莱布尼茨的证明。前者是从可能性出发,推出有一个绝对必然的存在者实存,后者是从偶然事物出发推导出一个绝对必然的存在者。康德的证明严格地说是一个先天性的证明。(参见赵林,第144页)康德本人也指出了这一点。(参见康德,2004 年d,第51页)在康德看来,先天性的证明要优于宇宙论证明,后者从经验事物出发,也不具有一种证明的明晰性。(参见康德,2004年b,第167页)
莱布尼茨在证明上帝存在的过程中同时用到了矛盾律。如其所言,“我们的理性运用基于两大原则。其一为矛盾原则(Prinzip des Widerspruchs),我们根据这个原则判断自身含有矛盾的东西是虚假的,而与虚假相对或相矛盾的东西则是真实的”。(莱布尼茨,第487页)上帝的本质不包括矛盾,但是,矛盾的不存在只能说明构成上帝这一观念的诸个别观念能共存而不悖,并不能说明它们是可能的。莱布尼茨会说它们是可能的,因为它们没有限制,不允许被他物否定,并认为,“既然没有任何东西能够阻挠这种自身没有限制、不可否定、因而也不包含矛盾的东西之可能性,所以,仅此一点便足以先天地(a priori)认识上帝的存在”。(同上,第489页。中译文略有改动)问题在于无限制者何以可能?何以证明我们对上帝的观念不是一种思想的虚构?
正是基于以上原因,康德在《证据》中重新提供了一种证明。但在《纯批》“纯粹理性的理想”章,康德证明了“上帝的存有之本体论证明的不可能性”,自然也一起否定了《证据》中给出的这一先天性的本体论证明的可能性。那么康德为什么要放弃这一证明呢?原因在于,莱布尼茨的证明和作为其修订版的康德前期的证明,都只是论证了绝对必然存在者这一概念的实在性,远非其现实性。换言之,这一论证只是建构起了上帝概念的逻辑一致性。如前所述,康德区分了绝对可能性的两种根据,一是逻辑根据,必须符合矛盾律;一是实在根据,指的是“某物,或者处于这种一致中的东西”。(康德,2004年b,第84-85页)符合矛盾律的可能性就是内在的可能性,而“一切内在的可能性都以某种现实的东西为前提条件”。(康德,2004年b,第85页)洛根将这一命题理解为因为某物存在,所以某物可能(cf. Logan, p.352),前者是后者的充足理由。与此相应,如果上帝存在,则上帝可能,可我们如何知道上帝存在?康德会回应,“有某种现实性,其取消本身会从根本上取消一切内在的可能性”(康德,2004年b,第90页),这种东西就是绝对必然的。但其实存是逻辑上不违反矛盾律的一种需要。换言之,康德的证明过于强化了矛盾律对于上帝证明的意义,没有足够考虑充足理由律的作用。考虑到这一问题,康德在“上帝存有之本体论证明的不可能性”一节又给出一种证明:
大前提:最高实在的存在者(das allerrealste Wesen)具有一切实在性,而且是可能的。
小前提:现在,在一切实在性中也包含了存在。
结论:因而存在寓于一个可能事物的概念。(参见舒远招,第139-149页)
当然,这一结论要结合后面的推论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如果该物被取消,那么该物的内部的可能性也就被取消,而这是矛盾的”(康德,2004年a,第475页),因此该物不能被取消,亦即最高实在的存在者(上帝)存在。我们一般将这个版本的证明与笛卡尔的版本相比对,可以分别称之为强化版和普通版。(参见舒远招,第139-149页)强化版是一个考虑到充足理由律的版本,其实际上要修订的就是康德《证据》中给出的版本。按照充足理由律,因为某物存在,所以某物可能。(cf. Logan, p.352)就上帝而言,上帝存在是上帝可能的充足理由。因此,“有一个,而且只有这一个概念,其对象的非存在或取消是自相矛盾的,而这就是最高实在的存在者概念”。(康德,2004年a,第474页)这样,普卢普斯的疑惑,即为什么沃尔夫和鲍姆嘉登的本体论证明依据的是最完善的存在者(ens perfectissimum)这一概念,康德关注的却是最高实在的存在者(ens realissimun)概念(cf. Proops, pp.1-27),就能从这个角度予以解释。因为康德想要批判的不是他们的证明,而是他自己重构出来的对修订后的莱布尼茨版本(《证据》中的版本)进行再次修订的版本(强化版)。普卢普斯认为,康德《纯批》中的本体论证明批判针对的是其最重要的理性主义对手之一莱布尼茨(ibid.),这一主张从这个角度来看也是成立的。
至此,本文论述过程中共出现了四种版本的上帝存在证明。前两种是笛卡尔派和沃尔夫派的版本,可被称为普通版。普通版想从事物的概念里面推论出事物的存在,康德在《证据》和《纯批》中予以了几无差别的批判。第三个版本是康德在《证据》中基于充足理由律和矛盾律给出的证明,可被称为修订版。这一证明过于强化了矛盾律对于上帝证明的意义,没有足够考虑充足理由律的作用。因而康德在《纯批》中给出了第四个版本,可被称为强化版。这一版本充分考虑到了充足理由律的作用,是康德真正想要批判的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