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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如何评价金庸状告江南《此间的少年》侵权?

知乎日报  · 公众号  · 问答  · 2016-10-25 17:53

正文

知乎日报注:近日金庸告《此间的少年》侵权

知友|Jzc Alex

周末听闻这则报导,想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谈谈这个问题。

就我国目前的法院实践而言,认定著作权侵权的标准基本上均采取了「作品 + 接触 + 实质性相似 + 排除合理解释」四个原则。

具体而言:

(1)必须是具有独创性、且能够以有形形式复制的「作品」,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对象(金庸先生的作品符合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标准);

(2)侵权人是否曾接触过被侵权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本案中毫无疑问江南符合接触了金庸先生在先作品的标准);

(3)请求保护作品与被控侵权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即「实质性相似标准」),这也是本案中法院的重要关注点;

(4)排除合理解释(此案中江南应该很难举出金庸先生的作品已经落入公有领域或超出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保护期限等合理解释)。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上述第(3)点「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著作权法在此处采取的是思想 / 表达两分法,即「思想」或「情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的保护应该延及表达方式,但不延及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

在剔除思想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之后,法院将剩下的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部分进行比对分析,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在实务中,法院一般会采取「细节对照法」或「全部观念及感觉对照法」(如采取此种方式进行判断,《此间的少年》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较大)等方式进行判断。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此间的少年》套用了金庸先生原著一定数量的角色关系,人物设定也有大量的借鉴或引用,应被纳入对原著进行了改编的范畴;而江南未经金庸先生授权而使用,不能排除侵权风险。

就此,法院的关注点会在于对案件所涉著作剧情的比对,以及法院对诉讼所涉角色关系的使用是否视为故事情节使用的认定;在已有判例中,存在着法院认为「对原著知名角色名称、角色关系及人物设定的使用将构成对原著改编权的侵权」的情况。

此外,除了著作权侵权,《此间的少年》以金庸先生作品中的人设及角色关系作为宣传点,严格来说也涉嫌违背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将受到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由于不清楚金庸先生作品的商标注册情况,因此从商标法侵权的角度我就不进行分析了。

如果相应商标注册的程序完备齐全,预计这也将是原告律师主张权利的一个重要途径。

作为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可以肯定的一点是,此案的意义将会非常重大及深远,将作为典型案例对后续相似案件的判决起到引导作用。

密切关注后续进展。


知友|小钱

其实这个事情,我初听到的时候和大家反应是差不多的,江南的做法肯定有不妥当之处。

不过看了大家的许多回答,「《此间》侵犯著作权」似乎变成了一个当然的事实。

然而实际上,作为一个原著读者和法学院学生,我的情绪是相当复杂的,《此间》到底侵不侵权,在法律上并不是可以那么简单确认的事情。

简单问两个问题:

1、江南侵犯了金庸的什么权利?
2、江南的什么行为侵犯了金庸的权利?

第一个问题,好像答案很明确,著作权啊。

但是这个回答太宽泛了,著作权是一系列具体权利的集合,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包含以下具体权利: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金庸告江南,具体是以哪一条权利为基础,以上这十几条权利中可能有关的,大概也就是「保护作品完整权」和「改编权」这两项了。

保护作品完整权,指的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而改编权指的是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这两项权利看起来和本案有联系,但都逃不过一个事实,《此间》用了金庸里的部分人物及其关系设定,但讲的故事完全和原著没关系,说是「改编」,甚或说「歪曲、篡改」了原著,都非常勉强。

PS. 在完美世界诉上海野火等案件中,法院认为,判断是否改变的关键在于人物、人物关系、故事情节及脉络发展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仅仅人物名字、人物关系和个别事件相同,故事情节及脉络发展不同的,不构成改编。(详见后面的案例)从这个案子里来看,判断著作权侵权真的是一件很复杂的事情。

第二个问题,说江南侵权,那具体是什么行为侵权了呢?

前面许多答主都指出了,用了人物姓名,还用了人物性格、人物关系等等,以及像林二指出的,实际上还用了人物在原著中发生的故事作为背景,或者说原著的「氛围」。但真到了法庭上,怎么认定呢?

人物姓名好说,大家都看得见,但到了人物性格就有问题了,比如说怎么证明《此间》里的郭靖和原著郭靖的性格重复了呢,或者说,有办法在法律上证明两个角色的性格重复吗?

我很怀疑法官有没有权力做如此实质性,或者说如此深层次的判断,去透过文字描述来分析角色性格。

人物关系,以及与之相关的「氛围」,也会面临同样的问题。

我们读者读原著,心里清楚那一段段故事,但拿到法庭上举证,无非就是变成:两本书里都有一个傻了吧唧的郭靖,都有一个小巧漂亮的黄蓉,俩人都谈了恋爱;两本书里都有一个杨康和一个倒追的穆念慈,最后俩人悲剧了;两本书里康敏喜欢乔峰,但最后嫁给了马大元。

但具体到原著中康敏对乔峰的相爱相杀,或者杨穆的悲剧,对读者读到《此间》相关情节时会有怎样的影响,所有这种读者内心能够感受到的氛围,很难转变成法庭上可见的证据。

除了以上两个问题,还有很多具体问题,例如损失如何计算等等,但是这两个问题应该是比较核心的,权利基础是什么,侵权行为又是什么。

我毕竟不是知产方向,本科时知产学的也很一般,还是期待有大神能更深入地分析一下。

利益相关:十五六年的金庸原著粉,北大学生,读过此间,没读过江南的其他作品。
 
下面补充一些案例:

1


北京书生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垄断纠纷案:

本案涉及到网友「不吃西红柿」续写《星辰变后传》是否侵犯《星辰变》作者“我吃西红柿”权利的问题。

一审上海市一中院认为,作者采用与《星辰变》作者相似的笔名,并在创作时沿用《星辰变》中的人物、情节、环境等要素,这种创作方式会使读者误认为《星辰变后传》与《星辰变》之间存在关联,其目的在于借助《星辰变》在网络上积累的人气,吸引那些喜爱《星辰变》的读者去关注《星辰变后传》。

因此权利人有权要求作者停止侵权行为。

另,本案主要是一起反不正当竞争案件,法院对于著作权问题未做讨论。

法院标准:作者笔名、人物、情节、环境

2


完美世界(北京)软件有限公司诉上海野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虚假宣传纠纷、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本案是 2015 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之一):

本案中,被告开发的游戏中大量使用金庸《笑傲江湖》、《倚天屠龙记》等书中的人物、门派名称。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判断是否构成改编,关键在于游戏所展现的人物、人物关系、故事情节发展与原文字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经审查,法院认为,游戏中部分人物与《笑傲江湖》文字作品中的人物名字完全相同,部分人物名称仅为同音字替换;这些人物与《笑傲江湖》文字作品中的人物名称在呼叫上基本相同,同时人物之间的相互关系,如师徒关系、师兄关系、对手关系、好友关系也与《笑傲江湖》文字作品一致;游戏情节与《笑傲江湖》文字作品前七章的情节发展基本相同;与田伯光坐斗、戏称遇见尼姑就倒霉等细节设计也与《笑傲江湖》文字作品相同。

而关于其他作品,法院认为,游戏对于《倚天屠龙记》、《射雕英雄传》和《神雕侠侣》文字作品相关元素的使用主要体现为人物名字和人物之间的关系相同,以及个别事件相同,但是从构成改编最重要的故事情节及脉络发展来看,现有的游戏公证内容没有体现出与《倚天屠龙记》等文字作品的相同的故事情节。

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六大门派》游戏构成对《倚天屠龙记》、《射雕英雄传》和《神雕侠侣》的改编。

法院标准:人物、人物关系、故事情节及脉络发展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仅仅人物名字、人物关系和个别事件相同,故事情节及脉络发展不同的,不构成改编。

3


北京奇游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畅游时代数码技术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上诉案:

法院认为,被告游戏对相应人物的使用,也包含了对人物性格、故事情节、人物关系的使用,属于对金庸作品的使用;游戏使用与涉案 11 部小说相同或相似的装备、武功、人物、情节,数量较大,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构成对涉案 11 部小说内容的改编。

法院标准:人物性格、故事情节、人物关系、装备、武功等相同或相似,且「数量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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