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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调控丢“王炸”:产证满2年才能转让……

今日房产  · 公众号  · 房地产  · 2017-03-31 07:35

正文

昨晚,广州突发新政,调控再次加码!

3月30日广州政策重点

限购升级

1、家庭新买住房证需满2年,才能转让;法人单位新买住房证满3年,才能转让。

2、住房赠与满2年后才能再买房。有购房资格,才能接受赠与。

3、外地户口只能在从化、增城买1套


限贷升级

1、离婚1年内再买,首付按已拥有1套房执行。

2、公积金贷款:本地户口连续缴纳1年以上,外地户口连续缴纳2年以上。


商服类(商业和办公)房地产调控

1、不得变更为居住用地。

2、最小分割单元不低于300平方米

3、销售对象必须是法人单位,不可作用居住用途。

值得关注的是

3月17日,广州已经发布过调控升级令

两周不到,调控再次加码

更是出现产证满2年才能转让这样的“王炸”

一线城市的调控前景

应该让不少人背脊发凉了

3月17日广州政策重点

1、 本市户籍成年单身(含离异)人士在本市限购1套住房


2、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购房之日前5年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在本市限购1套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买住房。


3、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且无贷款记录的,或拥有1套住房且贷款已还清的,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且贷款未还清的,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购买非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4、增城、从化不纳入限购。



下面附上3月30日广州新政全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穗府办函〔2017〕6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通知如下:


一、加强住房限购政策


(一)居民家庭新购买(新购买是指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购买,下同)的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须取得不动产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或办理析产手续;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简称法人单位,下同)新购买的住房,须取得不动产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二)住房赠与他人的,须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住房;接受住房赠与的,须符合本市的现行限购政策。


(三)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从化、增城区内限购(含受赠)1套住房。


二、加强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为防控信贷风险,经广东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研究通过,对我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以下调整:


(一)对离婚一年以内的住房贷款的申请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的信贷政策执行。


(二)对已成年、未就业、没有固定收入且还款资金来源于其他共同还款人的借款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进一步严格住房贷款条件,按照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的信贷政策执行。


(三)本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1年以上,非本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2年以上,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加强商服类房地产项目管理


(一)商服类(商业和办公,下同)房地产项目应当严格按规划用途开发、建设、销售、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为居住用途。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新报建商服类房地产项目,最小分割单元不得低于300平方米,不符合该要求的,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规划将商服类房地产项目改为居住用途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服类物业,销售对象应当是法人单位;法人单位购买的商服类物业不得作为居住使用,再次转让时,应当转让给法人单位。本通知施行之前,已购买的商服类物业可转让给法人单位、也可转让给个人;个人取得不动产证满2年后方可再次转让。


四、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预售许可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已经签订认购协议的不得提价或变相加价。


(二)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房屋交易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房地产调控政策并签字确认;不得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不得怂恿、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不得强迫当事人选择其指定金融机构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提供或推荐“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服务。


(三)对于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市场交易情况、发布虚假数据、制造市场恐慌、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取消预售许可,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依法注销机构备案、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其他当事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联合发展改革、国土规划、金融、工商、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常态化现场、非现场检查。举报电话:12345。


本通知自2017年3月3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