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新规、旧规中犯罪处分的对比
2023年11月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文废止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了十余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简称旧规),并同日施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人社部发〔2023〕58号](简称“新规”)。新规第二十三条中规定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犯罪,给予开除处分的三种情形(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规定了因过失犯罪可以不予开除的情形(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案件情况特殊,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与旧规相比,新规为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供了保留公职的可能,而旧规则不分故意犯罪或过失犯罪,亦不论刑期长短,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均规定给予开除处分,并无保留公职的可能(旧规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但依旧规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如判处管制、拘役刑的,则不在开除之列,仍可保留公职;而新规中“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的,则仍须给予开除处分。
新规规定的过失犯罪可保留公职必须满足三个前提:(一)过失犯罪;(二)被判处管制、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案件情况特殊。何为“案件情况特殊”,则是必须明确的问题。
(二) “案件情况特殊”情形的理解
何为“案件情况特殊”?新规并未予以列举细化,笔者认为,可以参照中纪委的意见(中纪委网站于2020年9月16日刊登的《公职人员过失犯罪,哪些情形可以不予开除》一文中所述观点),定义情况特殊的情形,即以下情形可考虑保留公职:一是政治素养较好,业绩突出或者曾作出重大贡献,保留公职有利于地区、行业事业发展;二是专业技术水平高,在本地区、本行业或者本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专家型人才,成果丰硕,保留公职有利于继续作出贡献、服务群众的;三是具有家庭困难、身体不好、临近退休等特殊情况,开除公职可能严重影响生活的;四是涉及国防、外交、民族、宗教等极个别特殊案件,需要保留公职;五是保留公职可以充分体现执纪执法综合效果的其他情形。以上观点虽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颁布实施后,针对其中第十四条中公职人员过失犯罪“案件情况特殊”的解读,但新规恰是与该法的衔接与平衡,故笔者认为前述解读适用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过失犯罪情况特殊的情形是恰当的。
至于“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这一保留公职的批准程序问题,不在本文探讨之列。
(三) 法律适用问题
举一事例:杨某为某高校教师,2023年1月在校内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行人死亡。一审法院于2023年6月作出判决,以其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杨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那么对杨某能否适用新规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可以对其不予开除?
答案是并无这种可能,新规生效时间是2023年11月6日,杨某的刑事判决生效时间在此之前,根据新规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只有尚未结案的案件,可以依照从新兼从轻原则,而对于新规实施前已经结案的案件,则只能适用当时的规定,即旧规的规定。(新规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经结案的案件如果需要复核、申诉,适用当时的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规违纪违法的,适用当时的规定;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定是违规违纪违法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但是如果本规定不认为是违规违纪违法的或者根据本规定处理较轻的,适用本规定。)故只要刑事判决生效时间在新规实施之前,则即使属于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均应适用旧规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开除处分,并无保留公职的可能。
需要加以区别的是,新规并非适用于事业单位中所有人员。对于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工作人员的处分,则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予以处分(新规第二条第二款 任免机关、事业单位对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给予处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本规定。)。对于该类人员,只要生效判决的时间在2020年7月1日该法实施之后,便可适用该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其中属于过失犯罪的,仍有保留公职的可能(第十四条第二款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由上也可见,新规实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承继,体现了对新政策的衔接与平衡,但适用对象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