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法信
最高法司法观点、裁判规则推送平台;法律人实务技能、实用资讯汇聚平台。“法信”平台互联网版(www.faxin.cn)开放注册中,目前可以免费体验部分权限,全部权限开放时间请关注法信公众号。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颖悟律评  ·  逐光前行 | 2024年度优秀律师刘芳序感悟 ·  21 小时前  
烟台公安  ·  20万现金!拦下! ·  昨天  
烟台公安  ·  20万现金!拦下! ·  昨天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小案件大民生丨成功调解买卖合同纠纷 当场履行促双赢 ·  2 天前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小案件大民生丨成功调解买卖合同纠纷 当场履行促双赢 ·  2 天前  
最高人民法院  ·  《法律适用》“立信杯”2025年实践法学交流 ... ·  3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法信

法院适用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的具体情形

法信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6-30 08:53

正文

法信干货

聚焦法律纠纷争点,一站推荐法律依据、匹配案例、权威观点。


导读: 独立抽象性作为信用证的基本法律属性,为国际贸易结算的方便性和交易的稳定性发挥了巨大作用,是信用证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石。本期法信小编针对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在我国审判实践中的具体体现进行归纳总结,供读者参阅。


法信·法律依据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5]13号)

第五条 开证行在作出付款、承兑或者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后,只要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相符,开证行应当履行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付款的义务。当事人以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交易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的情形除外。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禁随意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通知 》(法[2003]103号)

1.严格坚持信用证独立性原则。信用证是独立于基础交易的单据交易,只要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开证行就负有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的义务。信用证交易与基础交易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般情况下不得因为基础交易发生纠纷而裁定止付开证行所开立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2.严格坚持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适用的条件。只有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信用证项下存在欺诈,且银行在合理的时间内尚未对外付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并在其提供担保的情况下裁定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如果信用证已经承兑并转让或者信用证已经议付,仍不得裁定止付。


三、《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 》(2016修订)

第七条 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贸易合同相互独立,即使信用证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银行对信用证作出的付款、确认到期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而产生的任何请求或抗辩的制约。

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第八条 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或服务。


四、《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600)

第四条 信用证与合同
a.就其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开立基础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因此,银行关于承付、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基于其与开证行或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任何请求或抗辩的影响。
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合同关系。
b.开证行应劝阻申请人试图将基础合同、形式发票等文件作为信用证组成部分的做法。


第五条 单据与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法信·相关案例

1. 开证行因单据不符拒付信用证没有过错,受益人向开证行追索的请求不予支持 ——瑞士纽科货物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珲春市支行拒付信用证项下货款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 信用证交易是具有独立性的法律关系,受益人接受了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后,开证行就承担了独立的第一性的付款义务,与开证申请人无涉。开证行因单据不符拒付信用证项下货款是正当的,受益人不得以其因基础交易未收到货款为由要求开证行支付货款。

案号:(1998)经终字第336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2期(总第58期)


2.信用证通知行无审查原合同、帮助受益人修改或者履行信用证条款的义务 ——中国银行新疆分行诉新疆新兴水利电力实业总公司信用证交易纠纷案

本案要旨: 信用证是独立于其所基于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以外的交易。受益人与信用证通知行之间虽然有过委托通知行具体指导及代制有关单据的口头约定,但通知行的职责只是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并无审查原合同、帮助受益人修改或者履行信用证条款的义务。受益人以通知行没有履行业务范畴内的职责而遭到拒付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8年第1期(总第53期)


3.信用证开证行不承担受益人在基础合同履行中遭受的损失 ——山东省乳山宇信针织有限公司诉韩国中小企业银行信用证纠纷案

本案要旨: 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是信用证制度的灵魂。受益人胜诉后有权获得该信用证未付部分款项的损失不是根据基础交易或者基础合同来计算的,任何超出信用证单据之外去检视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决定计算损失的尺度将会违反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

案号:(2006)鲁民四终字第25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7年第18期


4.基础合同纠纷不影响银行作为信用证受益人依法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利益 ——美国银行诉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信用证欺诈纠纷案

本案要旨: 基础合同的纠纷与信用证无关,只要信用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相符,达到单证相符的要求,且开证申请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受益人存在信用证欺诈事由,开证行就必须履行无条件的付款义务。

来源:《商业银行法律风险案例研究》,张云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8月出版


5.开证行有权 援引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拒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分行诉香港盟光国际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满洲里市天苑贸易有限公司、荷兰富通银行信用证结算纠纷案

本案要旨: 信用证受益人故意伪造单据骗取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构成实质性的信用证欺诈,打破了信用证独立性适用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开证行作为受害人,有权援引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拒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案号:(2002)呼民初字第3号

审理法院: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信用证诉讼原理与判例》, 吴庆宝、孙亦闽、金赛波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10月出版


法信·专家观点

1.对信用证独立抽象性的理解

在信用证法律机理中,独立抽象性是信用证的基本法律属性。信用证的独立抽象原则包括信用证的独立性和抽象性两个方面。

所谓信用证的独立性,是指信用证的效力和性质独立于其基础的买卖合同之外而不受其影响和制约的一种法律属性。也有学者认为,信用证的独立性还包括信用证独立于开证合同和信用证独立于其他相关文件。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要求:

(1)银行的地位和责任是独立的、第一性的,银行无权援引单证不符以外的任何抗辩拒付。这与普通立法意义上担保人的从属地位和第二性责任具有本质的不同。

(2)信用证独立于基础合同或其他合同,信用证当事人(包括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及其他中介银行如通知行、议付行、偿付行等)不得援引后者对前者进行修改或作补充解释,也不得援引后者的抗辩解除银行的付款责任和开证申请人的补偿责任,或者因此强制银行付款和开证申请人补偿。

(3)各信用证当事人仅处理单据而非单据之关联事务,只要受益人交付相符单据,银行付款责任和开证申请人的补偿责任是确定的。反之,即使基础合同得到完全履行,受益人亦无权自银行获取货款,而此条件下兑付了不符单据的银行也无权获得偿付或补偿。

所谓信用证的抽象性,是指信用证交易的单据化的抽象属性,即信用证交易对象不是货物本身,而是代表货物权属的单据交易。

信用证的独立性和抽象性是信用证中交易中一个问题的两个不同的侧面,虽然两者涉及信用证交易的不同方面,但其实质是相通的。信用证的独立性与抽象性互为条件,相辅相成。所以,常常将信用证独立性和抽象性合并为独立抽象性,或者独立抽象原则。

(摘自《信用证法律与实务研究》,徐冬根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8月出版)


2.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具体体现

第一,信用证独立于其据以开立的基础合同及其他合同。 虽然信用证上所记载的事项是以基础合同为源头,但信用证一旦开立之后则与基础合同相分离,不再受基础合同的约束。基础合同对于其签订方具有约束力,基础交易当事人必须遵循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而信用证则是调整受益人与开证人之间法律关系的特殊机制,其权利义务来源于信用证条文及信用证相关法律的规定,与基础合同无关。当事人不得援引基础合同的条文对信用证进行解释或补充,也不得以基础交易中的抗辩理由禁止信用证项下的付款。对开证行、保兑行等承担付款义务的信用证当事人而言,其义务是按照信用证条文的规定履行审单及付款义务,即使信用证与合同条款有不符之处,银行在议付、兑付等业务处理中也完全以信用证条款为准。在基础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即使受益人违反了合同项下的义务,只要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银行就应该予以付款。


第二,银行的付款责任独立于基础当事人的资产状况及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 信用证之所以能在国际商贸中广受欢迎,其基本原因在于将交易当事人的个人信用转化为银行的商业信用,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付款保证,其提供的是信用而不是资金,特点是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下,首先由开证行承担付款的责任。无论是商业信用证还是备用证中,对受益人而言,信用证向其提供了确定的付款承诺:只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的要求提交了相符单据,银行将按照信用证要求进行付款。因此,信用证一旦开立,开证行承担了此绝对的付款义务,即使申请人因为破产或财产状况恶化等失去偿付能力,开证行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付款。


第三,信用证仅处理交易中的单据,而非真实的货物或交易。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