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与过去文件相比,新的《资格规定》《考试办法》修订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
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多规合一”改革要求方面,一是将注册城乡规划师制度与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有机融合,涉及注册城乡规划师报考条件、工作内容、执业范围等相关表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进行了充分衔接,明确了注册城乡规划师服务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实施监管工作;二是将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实施部门、考试实施机构、注册管理机构等相关表述,按照机构改革后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并与《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等保持一致;三是针对生态文明新时代对注册城乡规划师专业知识结构的新要求新拓展,本次文件重新优化了免试情形的相关规定。
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一是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缩短注册城乡规划师报考工作年限要求,降低就业创业门槛;二是推动政务信息共享,增加注册城乡规划师电子证书及电子证照相关内容;三是推动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与职称制度有效衔接,明确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可对应工程系列中级职称,并可作为申报工程系列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在强化行业服务管理方面,一是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统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和注册城乡规划师资格管理,打通编制单位资质与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继续教育及执业事中事后监管全链条;二是建立注册城乡规划师信誉档案,增加计入继续教育学时的情形,提振规划师队伍士气;同时,将注册过程中“挂靠证书”、执业过程中弄虚作假等列入失信责任追究范围;三是建立规划成果的注册城乡规划师签字制度,增加注册城乡规划师签字负责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成果应符合上位国土空间规划强制性内容等要求,更好发挥注册城乡规划师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