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针对民法典实施以来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及婚姻家庭纠纷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亟须解决的争议问题,进一步予以规范。
2017年4月,曹先生与秦女士准备购买一套商品房作为婚房,房款共计137万多元,需支付42万元首付款,曹先生父母先行支付了10万元的首付。同年10月,曹先生与秦女士办理了婚姻登记。随后,两人与置业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曹先生的父母又支付了剩余的32万元首付款。小两口随后办理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产权登记为两人共同共有。
2022年2月,曹先生和秦女士感情破裂决定离婚,为房产分割,两人对簿公堂。
法院一审判决:
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除去婚前曹先生父母支付10万元外,其余应均分。
曹先生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考虑到房子确实是婚后购买,而且登记在双方名下 。父母婚后对子女出资买房的,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原则来进行分配,同时也兼顾了男方出资比女方多出资的情况,所以分配的比例方面,略微照顾男方。
如今,这套房产价值两百多万,还有85万元的贷款未归还。
法院认为,曹先生父母出资的42万首付款,其中10万元是曹先生的婚前财产,综合双方对房产的贡献,以及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等,法院酌定该房屋归曹先生所有,折价补偿秦女士60万元。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现象较为普遍。
然而,当子女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父母出资购房的归属问题,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最高法发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规定。
第一种情况: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解释规定,如果赠与合同约定只给予自己的子女,应当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房屋不论是否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都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
以保障出资父母一方的利益。但是,同时也要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等事实,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不再是以前的对半分,还是判归全额出资方的父母。但是另外一方会综合考虑,比如会考虑参与家庭贡献或者是在养育子女,以及有无过错,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法官自由裁量,给予一定的补偿。相当于更加灵活,更有人文关怀。
第二种情况:双方父母对房屋均有出资或一方父母部分出资。
因不同案件出资来源和各方出资比例不同,难以明确房屋归哪一方所有,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分别处理。
比如出资20%,现在可能法官在判的时候,还会综合考虑一下,家庭贡献或者过错程度、养育子女等因素,也许会多于20%,但是也有可能会少于20%。
女子张某和男子曹某是一对夫妻,两人于2014年2月登记结婚,夫妻俩婚后并没有约定相关的财产归各自所有。2021年3月,曹某认识了女子杨某,两人很快发展成为情人关系。之后,曹某多次向杨某转账了共计22万元余元。张某发现后,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返还这22万余元。
曹某将与原告张某的共同财产,擅自转账给被告杨某的行为,显然侵害了原告张某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该赠与行为全部无效。
针对此类案件,最高法表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私自将婚内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不仅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更是一种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司法对此坚决予以否定和摈弃。为此,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另一方主张赠与行为违反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财产。
此外,男女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给予另一方,或者为另一方“加名”的情况比较普遍。然而离婚时,房产的分割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此次司法解释就夫妻间给予房产行为在离婚时如何分割,明确了不同情形下的处理规则。
第一种情况:尚未办理转移登记的。
司法解释规定:夫妻间约定给予房产的,离婚诉讼时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婚姻家庭实际情况,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夫妻间的给予是一种特别的赠与,所以特别给它规定了一个名字——夫妻间的给予,即使房屋没有过户登记,出赠方也不能享有任意撤销权。
第二种情况:已经办理转移登记的。
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可以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根据婚姻家庭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无效,赠与的财产应当全部返还。
比如说两个人刚结婚,A就把房子赠与给他的妻子B,进行了过户登记,然后马上就离婚。以前房子过户登记,那就是受赠方所有。但现在会综合考虑,结婚的长短、有无过错等,即使房屋已经过户登记的情况下,出赠方也可以基于这条规定,让受赠方没有办法拿到房屋的产权。
钱财等尚且是身外之物,对于夫妻双方而言,离婚时更多的矛盾通常会聚焦在孩子身上。双方分居或离婚诉讼期间以及离婚后,有的父母会采用激烈的手段阻止另一方探望孩子,甚至抢夺、隐匿孩子,针对这种行为,司法解释进行了回应。
司法解释规定: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和人格权侵害禁令;
抢夺、藏匿子女一方提出对方存在赌博、吸毒、家暴等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等途径解决;父母一方有家暴、赌博、吸毒等情形,离婚诉讼中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优先考虑另一方直接抚养。